直播中放歌侵權嗎
1、直播播放音樂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算侵權。根據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直播過程中播放背景音樂,屬於「機械表演」,即利用技術設備將錄製作品的表演向公眾播放的行為。未經許可以直播的方式公開播送音樂作品,是對詞曲作者的表演權的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2、直播間唱歌算侵權嗎
網路主播是一個新興的工作,網路主播可以分為游戲主播、唱歌主播、跳舞主播等,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平台工譽蘆資和觀眾打賞兩部分,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直播唱歌是否侵犯著作權
1、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知虛陪,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搭蠢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權侵權如何賠償
1、直接損失,即指:(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
3、直播唱歌會侵犯歌曲版權嗎
直播唱歌不侵權。
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
如果未經詞曲著作權權利人許可進行表演的,理論上主播有侵權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構成共同侵權的風險。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二、版權和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
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4、直播放歌曲算是侵權嗎
法律分析:直播用的音樂,有侵犯版權的風險,播放本身不侵權,但直播平台屬商業平台,有侵權的風險。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直播間放音樂侵權嗎
法律分析:可能侵犯表演權和署名權。網路直播時,主播在未經音樂作品作者許可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時,演唱或者播放該音樂,則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播在使用音樂作品時不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也存在侵犯署名權的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6、為什麼直播唱歌不算侵權
前不久,「PDD直播唱歌被起訴」上了熱搜。原因是他在一次直播中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歌曲著作人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PDD為某直播平台的一名游戲主播,擁有1900多萬粉絲。其在直播中表示:沒想到唱歌會被起訴,以後不會再唱了。
實際上,隨著各大網路平台及網紅經濟的發展,不少主播都會在直播間唱歌,與粉絲互動。為何PDD在直播間演唱就構成了侵權?侵權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在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應該注意什麼才能避免侵權?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進行了采訪。
據了解,《向天再借五百年》是電視劇《康熙王朝》主題曲,目前該歌曲的版權屬於北京四季光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什麼PDD在直播間哼唱了幾句《向天再借五百年》就被訴侵權了呢?
只要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情形,都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果純屬自娛自樂,也沒有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這種情況屬於對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而PDD的直播有打賞等其他收費事項,且粉絲眾多,其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營利行為,而非合理使用范圍。「直播間通常有大量的在線觀眾,並且通常存在打賞行為,而主播往往是為了吸引粉絲、與粉絲互動才進行演唱,這種情況一般很難構成卜亮『合理使用』的免責情形。在直播間未經許可演唱他人的歌曲,還可能同時涉及對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侵犯。在網路直播中演唱歌曲是通過非互動式的方式公開傳播作品,屬於現行著作權法下廣播權控制的行為,如果沒有事先獲得詞、曲作者的許可,就可能侵犯其著作權。
什麼情形屬於「合理使用」?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針對在直茄腔播間唱歌被起訴一事,PDD也已經作出了回應:目前經過與版權方律師的友好溝通,已經獲得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詞、曲作者的諒解。他呼籲各位主播和視頻創作者,在直播和內容創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樂版權保護意識,尊重和保護版權方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音樂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
記者了解到,類似直播唱歌侵犯音樂著作權而被訴的案例不止一起。
2018年,由於主播馮提莫在直播時播放未經過授權的歌曲《戀人心》,直播平台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至法院。某直播平台未經歌曲《小跳蛙》版權方授權,12名主播59次在直播間演唱《小跳蛙》被起訴,2021年法院判決直播平台向版權方賠償4萬余元。
隨著直播平台的發展,目前已經有不少博主以在直播間唱歌營生。據悉,一些直播平台會給主播提供一個曲庫,曲庫里的歌曲都是獲得授權的,平台會定時向音錄協繳納一筆費用,因此,主播唱平台曲庫裡面的歌曲不會出現侵權問題。
而一旦發生侵權問題,賠償金額又如何確定呢?
趙佔領告訴記者,著作權賠償的標准首先是原告的實際損失,其次是被告的侵權所得,如果前兩者都無法證明,則由法院根據侵權的主型納寬觀過錯、侵權持續時間、影響范圍等因素酌定。「我國著作權法和知識產權法,近幾年修改的特點和大趨勢是大幅度提高賠償額,法定賠償由原來的最高50萬元提高了十倍。」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馮曉青教授說,具體賠償金額,要考慮侵權行為造成的具體損失、侵權者的既定利益、著作權所有者許可合同的許可費、侵權人主觀上有無惡意等因素。
就如何提高對音樂版權的重視,共同營造一個尊重知識產權的生態環境?馮曉青建議,直播平台應該注意提高著作權的意識,形成良性的合作機制。「著作權所有者與直播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關鍵在於解決授權問題。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各大直播可以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合作,音著協門下登記授權的歌曲量很大,平台與之合作可以降低法律風險;二是直接與歌曲的權利人或代理人、經紀公司、管理公司取得聯系獲得授權。」
7、直播用的音樂侵犯版權嗎
直播用的音樂可能侵犯版權,比如在直播間演唱,然後收到打賞的,這種行存在一定的盈利性,那麼是構成侵權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戲的時候,放點音樂,則不屬於侵權。可能構成侵權的,但是只是播放的,比如在直播打游戲的時候,放點音樂,則不屬於侵權。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如主播未獲授權,想唱就唱,則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如果主播將直播形成的視頻放置在平台上,供用戶在其選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回看,還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直播用的音樂,有侵犯版權的風險,播放本身不侵權,但直播平台屬商業平台,有侵權的風險。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