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讀app侵權
1、市場如何判斷app是否盜版侵權?
您好: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侵權盜版正在從PC端向APP遷移,APP盜版糾紛並不少見。在此類案件審理中,由於APP種類多樣,法律性質難認定,侵權情形復雜,導致權利人維權取證困難。本文梳理目前常見的APP種類及侵權情況,具體分析涉及的法律問題,以期給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思路。
移動互聯網正在悄然改變眾多用戶的習慣,如使用瀏覽器登錄網站瀏覽信息轉變為通過客戶端APP(即Application,應用軟體)獲取各類學習、娛樂、工作和生活信息,便是其中的一種顯著變化。而伴隨APP的興起,侵權盜版重災區也由各類網站轉向了紛繁復雜的APP。
法律性質:
是鏈接還是內容?
從法律性質來判斷,目前市場上的APP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鏈接,用戶下載完APP,需要在聯網狀態下才能取得APP所鏈內容,比如一些新聞客戶端APP、在線游戲APP等。另一類是內容,用戶只要下載完APP,就能離線獲得APP中的內容,比如一些電子書APP。當然,為了盡可能多地滿足用戶需求,越來越多的APP同時兼具鏈接和內容兩種性質。一旦發生爭議,需要爭議雙方和法官根據具體的爭議事實來判斷APP的法律性質。
由於APP既可以體現為作品的載體,也可以體現為互聯網企業的產品形態,其樣態的靈活多樣性決定了APP可涵蓋的內容包羅萬象。以作品為例,可容納文字、圖片、音樂、游戲、影視等主要的作品類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據不完全統計,視頻類APP被訴侵權案件佔到全部涉APP案件的60%以上,已經成為此類案件的主要部分。緊隨其後的是圖片、音樂和游戲類APP侵權案件。這些案件中,視頻APP往往能實現侵權視頻的在線播放和下載,大量視頻APP兼具鏈接和內容的雙重角色。文字、圖片、音樂類APP多以內容形式呈現,而游戲類APP多為鏈接,大多需要在聯網狀態下才能運行。
侵權情節:
情形復雜取證困難
APP的外衣基本是「同款」,不論包含多大、多復雜的侵權作品,在APP未安裝運行的情況下,其外在顯著性不強,被權利人發現的可能性也比較低。
較之一般的網頁或網站鏈接,APP鏈接的侵權情節復雜性在於,其衍生出眾多行業的聚合模式,即聚合類APP。這些APP將同類網站、同類網路資源進行整合,一並向用戶提供,所聚合內容通常以「大而全」「精而准」為目標,並以此為宣傳亮點,魚龍混雜著各種侵權或不侵權的作品內容。這必然加大了權利人維權取證以及法院查明具體侵權行為的難度。
集成內容的APP,比如將一本小說製作成一個電子書APP,將一段有聲讀物集合成一個音頻APP,將幾個卡通形象創作成一款單機版小游戲APP,或將大量圖片匯集成一個桌面APP等等,無疑代替了權利人向用戶提供作品,在沒有取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侵權風險極大。當權利人准備維權時,總會遇到找不到侵權人的困惑。這些APP開發者有可能是相關領域的個人愛好者,也可能是某些企業出於吸引用戶而開發的,甚至是為了輔助推廣其主營業務而偷偷開發,再放置於應用市場中供用戶下載使用。
很多APP不標明身份,或者僅提供開發者簡稱。當權利人發現該APP侵權時,往往無法直接從APP公示的信息中准確找到開發製作主體,並及時維權。由於相當數量的APP生命周期有限,開發者持續經營維護特定APP的熱情也受市場影響,當一些權利人通過APP應用平台等第三方主體艱難地找到實際開發者後,往往會發現這些開發者或者消極應訴,或者已經人去樓空,不再正常經營。
法律責任:
性質不同侵權擔責有異
本質上,APP和網站一樣,只是一種經營載體。鏈接形式的APP通常為經營者向用戶提供經營內容的入口或通道,在法律責任方面可適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如果被鏈內容構成侵權,APP經營者設鏈行為存在明顯過錯,而且沒有及時斷開被鏈侵權內容的情況下,就應當承擔幫助侵權的法律責任。此種情況大多發生在聚合類APP中,即便是主要實現垂直搜索功能的 APP,一般也會反映出APP開發者或經營者對被搜索網站或內容的選擇、編排、整理等主觀想法。如果被鏈網站或內容中存在顯而易見的侵權內容,APP經營者就需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內容形式的APP,如果被發現存在侵權內容,APP開發者或經營者對侵權難辭其咎,自不必多言。比較復雜的是網路游戲。一般情況下,網路游戲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提供給用戶的客戶端APP,二是網路游戲服務商所提供的後台伺服器端軟體及數據。雖然有不少網路游戲APP只是游戲的鏈接入口,但也有大量客戶端APP既是用戶聯網玩游戲的登錄入口,也是用戶不聯網狀態下離線玩游戲的載體。需要指出的是,雖然APP在其中也充當鏈接角色,但APP與被鏈內容均屬於同一網路游戲軟體,也處於相同游戲開發者或運營商控制下,可視為一個整體。所以,只要網路游戲出現侵權內容,不論是發生在客戶端APP中,還是發生在該APP聯網登錄的伺服器軟體中,都可認定網路游戲開發者、運營商構成侵權。
對於多終端APP,侵權責任的認定更加復雜。如某視頻網站除了通過網站向用戶提供熱播劇《花千骨》的在線點播外,還通過iOS手機客戶端APP、Pad客戶端APP;安卓手機客戶端APP、Pad客戶端APP提供該劇。權利人如果發現該網站侵權,該主張一次侵權,還是多次侵權呢?這曾給法官帶來困擾。
要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首先需要了解視頻網站就不同APP、不同播放埠的技術實現方式。視頻網站後台伺服器中存儲有各類視頻節目,其開發不同的埠形式,如PC端網頁、移動端各類APP,在用戶訪問點播的時候調用後台伺服器中的視頻節目資源,從而滿足不同埠的用戶請求。現有技術下,視頻網站對不同埠實現調用的資源可分別控制,意味著通過iPhone能在線看《花千骨》,通過安卓手機可能無法在線看;通過iPad能下載《花千骨》,通過安卓Pad可能無法下載。
視頻網站之所以如此設置,除了有權利人授權范圍限制外,細分市場的商業利益是其最大的考慮因素。大數據時代,互聯網企業已經能相當准確地劃分用戶群體,針對性地投放產品和服務,實現利益最大化。看似僅是客戶端APP的差別,實際代表了用戶群體的關注重點、消費能力,以及衍生產品及服務市場等差別。因此,權利人以不同客戶端APP侵權而主張被告多次侵權,當前的司法實踐基本是認同的。當然,同一時間段內,多個客戶端APP的侵權行為,即使被認定構成多次侵權,也不代表會被認定為具有主觀惡意的重復侵權。前者是侵權范圍的考量因素,在判賠數額方面應酌情從重考慮;後者主要是主觀過錯情節,但應加重判賠數額。
需要強調的是,司法審判並不鼓勵權利人有意拆分客戶端APP分別訴訟,給被告增加訴累,而是建議權利人對同一時間段發現的不同APP侵權行為同時提起訴訟,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2、工信部下架12款侵權app,app哪些行為屬於侵權?
工信部作為我國的信息安全保護的一個中心,在網路軟體保護以及網路。健康建設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又下架了12款APP,並且稱這12款APP有一定的侵權行為。
12款APP被下架在我們日常生活之中,想要下載商店一般就去應用商店下載就行,但是有一些APP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出現在手機的應用商店裡面,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就得去瀏覽器下載,但是有的時候我們安裝這些APP一般會彈出一些違反規定或者是違規操作來禁止我們安裝。這一操作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但是在我們的應用商店中也會出現一些會泄露我們個人隱私或者是侵權的APP。而我們的工信部的作用就凸顯了出來,還記得當年的廣電總局嗎?工信部就和廣電總局的作用差不多,只不過是兩者負責的范圍不一樣而已。
而這一次工信部又下架了12款侵權的APP,這12款APP我會在下圖裡面展示出來,在這里不多做一一介紹了,但是我們會發現這12款APP都有很多的共同點,第一個共同點,這12款APP大多都是和社交直播有關的,要麼就是和購物有關的,其次就是這些APP並不是十分的出名,甚至大部分我聽都沒有聽說過,所以這些APP之中我們會發現他所違規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泄露了個人隱私。
十二款被下架的app
而工信部可以封殺一個APP的原因有很多,今天我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到底什麼原因這些APP會侵權。
侵害了著作權我們會發現很多相似的物品,在生活中比如有雪碧或者雷碧,這就屬於侵害了權益,而APP也如此,我們生活中有很多相似的APP,無論是圖標亦或者是名字。這些有時候都會構成侵權,這也是最普遍的一種侵權方式,所以會導致那款APP下架。
第2種侵權方式就是APP的代碼,使用了別人的代碼而不是自己的,每一款APP都是用代碼組成的,而這些代碼都是有軟著專利的,如果你侵犯了別人的軟著專利,那麼也會構成一定的侵權行為,所以也會被下架。
泄露了個人隱私現在幾乎每一款APP都會要求我們實名認證或者是綁定銀行卡等等一系列的操作,放在一些十分正常的軟體上,這些操作真的很正常,但是如果放在我們那些不熟悉的軟體上,或者是一些交友聊天軟體之上,我們真的有時候會感覺到很不舒服,因為有很多的軟體會泄露我們的個人信息,曾經就傳出過多起這樣的事件,甚至包括我們最熟悉的拼多多,曾經也被告過泄露個人隱私。這種也屬於侵權行為,如果發現,這款軟體是立刻被會被下架的。
所以我們在開發軟體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是否侵權,同時在使用每一款軟體的時候,我們也要注意保護自己的隱私。
3、工信部通報38款違規App,刷寶等在列,具體存在哪些侵權行為?
10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發布消息,近期工信部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違規推送彈窗信息、APP過度索取許可權等問題進行重點抽測, 發現38款APP存在問題。其中包括快看、智慧樹 、丁香醫生,美柚等熱門應用赫然在列。工信部表示,此次存在問題的38款APP應在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信部將依法依規處置。 這些APP具體存在哪些侵權行為,今天我們跟著工信部來看一看。
根據工信部官網發布的消息,快看、爆米花視頻、米賺頭條、花花填色等多款APP侵權行為是違規推送彈窗信息 ,屬於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中的利用用戶個人信息和演算法定向推送信息 ;優優直播、加速清理管家、智慧樹、紅板報、映客直播、丁香醫生等APP侵權行為為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許可權,超出業務實際需求,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鈴聲多多侵權問題為欺騙誤導強迫用戶,違背用戶個人意願,瞞騙用戶;此外,全本免費小說閱讀器、美柚、寶寶樹孕育、飛觀、惠頭條存在多個侵權問題,其中包括APP頻繁自啟動和關聯啟動、違規推送彈窗信息、欺騙誤導用戶提供個人信息、違規收集個人信息、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和APP強制、過度索取許可權等多個侵權行為,嚴重侵犯了用戶的個人權益。
互聯網時代人們已經離不開手機生活,APP應該是為了便利人們生活而存在的,有些不法商家利用APP來盜取用戶信息,販賣使用者的私人信息,更有甚者利用APP用戶的身份信息來進行違法交易或者貸款,這樣的不法商家應該被嚴懲!
4、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於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於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託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徵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徵,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於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範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於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製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徵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徵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於技術特徵,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徵的劃分標准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徵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准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並不屬於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於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於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准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准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後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准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型大小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准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於歷史悠久的老字型大小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體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體,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體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體是一種嵌入在硬體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體。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於搭載嵌入式軟體的硬體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體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於一般計算機軟體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體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體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於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路平台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台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並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於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於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並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於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並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路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路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採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採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於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