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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侵權法

發布時間: 2023-06-01 16:32:34

1、外國侵權法的問題(Rylands v. Fletcher案的案情)

1866年,英國有這樣一個案件,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富勒切爾(Fletcher)擁有和開采一家礦場,地下有一些豎坑與上訴人(一審被告)瑞藍茲(Rylands)的土地相鄰。這些豎坑將原告的地下作業與被告的地下作業聯接了起來,但是,原告被告雙方都不知道這些舊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礦豎坑的存在。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業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個水庫,他們僱傭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庫時,這些承包商發現了廢棄的礦豎井,但是沒有適當地填充。當水庫建成並蓄水時,水沖進豎井,淹沒了原告的礦。原告提起了訴訟。
這是一個疑難案件,按照當時已存在的侵權行為法,沒有一種完全合適的侵權行為形式與之一致,首先,被告的行為不能構成「對土地的不法侵害」,因為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並沒有直接地侵犯他人的土地,其次,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擾」,因為流進鄰居土地上的物是一種有形物,而非無形物,而且被告主觀也不存在一種惡意。再次,被告的行為也不能完全合乎一種「過失」,因為在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下,被告無法合理預見損害結果。因為這些原因,這個案件一直打到了貴族院。判定被告承擔責任沒有合理的根據,不判定被告承擔責任,又顯失公平。最後的結果是,貴族院以此案件確立了一種新的獨立的侵權行為形式,即一種嚴格責任,在英國直接稱之為「瑞藍茲訴富勒切爾案」(Rylands v. Fletcher)下的規則,成為一種法律的淵源,是以後法官處理同類問題的一種標准和尺度。這個規則的原始陳述是,被告是土地的佔用者,或者是控制土地上物品的所有人;他將某物「帶進他的土地,並聚集和維持在那裡」,即「非自然地使用土地」;該物「如果泄漏,就可能發生損害」,這是一種危險;最後,實際發生泄漏,結果造成了損害。這是一個案件確立一個獨立侵權行為形式的主導性案例。

具體可以看http://en.wikipedia.org/wiki/Rylands_v._Fletcher

2、美國侵權法財產侵佔罪的處罰是什麼?

一、美國 侵權法 財產 侵佔罪 的處罰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財產罪 的一類,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晌豎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現規范簡稱為侵佔罪。 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 盜竊罪 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 盜竊 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 貪污罪 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橡謹仔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梁汪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二、我國財產侵佔的規定 我國新 刑法 分則第五章按侵佔目的的不同,共規定了三類12種具體的侵犯財產罪: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 搶劫罪 、盜竊罪、 詐騙罪 、 搶奪罪 、 聚眾哄搶罪 、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 、 敲詐勒索罪 。 (二)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 挪用資金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三)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 故意毀壞財物罪 、 破壞生產經營罪 。 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行為人構成財產侵佔罪的都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逃避責任。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和消費中注意此類事件的發生,通過學習有效的 法律知識 ,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人們若是發現有人進行財產侵犯的也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3、美國侵權法重述是哪一年

最初的《侵權法重述》於1923年——美國法律研究院在同年早些時候成立後不久——即開始編撰。因此,與《代理法重述》和《合同法重述》一道,《侵權法重述》是研究院最早的幾個項目之一。在隨後數年內全面負責該工作的報告人是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弗朗西斯·H·博倫(Francis H.Bohlen)教授,雖然起草該《重述》部分章節的助理報告人達7人之多。該《重述》的最後一卷(即第四卷)於1939年出版。 又過了16年後,在1955年,研究院回到侵權法這一主題,對最初《侵權法重述》的各個方面進行回顧和反思,依據其後法律的發展重新表述並常常擴展其規定內容。費時24年才完成的《侵權法重述第二版》最終完全替代了原《重述》;因此,本書未收入原《重述》的任何章節。《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的報告人是躋身20世紀最著名侵權法專家的兩位學者:加利福尼亞大學赫斯汀法學院的威廉·L·普若瑟(William L.Prosser)教授和范德比爾特大學的約翰·w·威德(John w.Wade)教授。最初的編撰工作幾乎完全是普若瑟完成的,並且前十九章在他仍擔任報告人時已被研究院批准、出版。普若瑟在1970年辭職後,威德承擔了修改普若瑟的剩餘幾章的草稿、將其提交研究院批准,並監督其出版的責任。

4、簡述美國法中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

在美國,侵權法主要屬於各州的法律范疇,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組成。在聯邦法律中1946年的Federal Tort Claims Act (聯邦侵權索賠法)是最主要的一個法律。
侵權行為可分為故意侵權行為(intentional tort)、過失侵權行為(negligence or negligent tort)和嚴格責任侵權行為 (strict liability tort). 對侵權行為的一般救濟方法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予以一定的金錢補償,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領域的侵權賠償則廣范採用保險賠償的方式。
侵權法的原則簡單有:
1、每個人都要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有限的形式下兒童亦然(但是,父母僅當其作為該兒童之代理人或未能按照其監護義務行事時才負此責任),但國家不在此例,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取消了國家的豁免權。
2、每個人包括新生兒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 當其被繼承人或近親屬被故意或過失導致死亡時(非正常死亡之訴),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3、過失侵權責任以過失行為和對人身或財產的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為前提要件。一個人若沒有盡到其注意義務就被認為是有過失的。

5、淘寶網上有好多賣軟體視屏教程的,如平面三維動畫等等。是賣家自己錄制的?

大多是侵權的,最好別買都是盜版的極少有正規的,但是

他們那樣做只是小打小鬧,原作者也沒辦法一個一個去打擊吧,建議別買,謝謝!!!!!!!!!!!!!!!!!!!!!!

關於侵權的法規:

第三章 網路空間侵權法 

網路空間發生最多的違法行為是侵權。 

第一節 侵害網路通訊自由之行為 

在網路個人通信自由問題上,一向以崇尚自由聞名的美國人又一次否定了聯邦法令。作為美國《通信法(1996)》(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一部分的美國《通信規則行為法令》(CDA)在前面已經提到過。這部法令在第223條中禁止人們通過互聯網路發布猥褻資料或「明顯的冒犯」資料給未成年人;違反這項法令者將被罰款和2年監禁。在大多數人看來,國會通過的這項法令的目標是正當和重要的。但在該法生效後僅幾分鍾,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就向費城聯邦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控告CD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告對該條(a)(1)B 、(2)和(d)(1)、(2) 條款提出質疑。1996年7月,由費城聯邦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推翻了被質疑的CDA條款,認為該法違憲。被告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歷史性判決,推翻了限制猥褻圖畫和文字上網的通信行為規則法令。認為網際網路應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做出的此判決,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條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這等於認定政府對網際網路內容進行審查是非法的,它標志著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讓成千上萬的互聯網使用者受到了言論自由條款的全面保護。 

在個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保護問題方面,雖然從理論上講電子郵件(E-mail)不是一種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郵件在傳輸過程中有被篡改的可能,但人們對以個人密碼加密保護的郵件還是傾向於信任的。在這里發生的侵權最多的是所謂「黑客」的闖入,他們將郵件的內容改過之後再發給收信人,這樣收信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發信人發過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被侵權者很難發現和追蹤「黑客」,更別說抓住了。另一種情況是ISP把其客戶的郵件非法轉移或關閉,造成客戶的郵件丟失和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泄露,這與私自開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實際上沒有區別。只是現在各國的刑法還沒有一個正式承認電子郵件的合法地位。但從長遠來看,電子郵件取代大部分傳真、普通紙質載體的信函已是必然。在法律上確認電子郵件的地位將使法律更加完善。在中國的法院,近兩年審理了幾起關於網路侵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發生在北京大學兩個共同使用一個電子信箱的學生之間。他們以該電子信箱向美國大學申請獎學金,其中一個以另一個人的名義向美國某大學發送了一封拒絕接受該校獎學金的電子郵件,從而直接導致被冒名的原告方留學計劃未能實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始終不承認有冒名行為,法院、原告也無充分證據,但在庭下,被告承認了過錯。這起侵權案因為是中國首例通過訴訟解決的,在當時引起了全國的關注,中國新華社、美國自由之聲電台(VOA)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報道,但它對司法實踐卻沒有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 

還有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是垃圾郵件(Junk email),即郵箱中充斥著大量與本人無關的內容。垃圾郵件的一個嚴重後果是引爆郵箱,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因為,郵箱是事先設好的一部分磁碟空間(一般為一兆或兩兆),一旦郵件的總量超過這一容量,郵箱就會難以工作。而在網上以發送大量垃圾信件的方式破壞一個人的郵箱易如反掌,如採用某軟體或方法即可按設定的時間和內容不斷地向目標發起攻擊。一旦目標因過載而癱瘓,真正有價值的內容也隨之丟失。採取過濾的辦法是比較穩妥的,即設定接受哪一類人或哪一類內容的郵件,但其它有價值的內容也會因此而被扼殺在信箱之外。另外,大量垃圾郵件,浪費了以自負費用為特點的網路用戶的金錢和時間,造成了網路系統的緊張。治標又治本的辦法是採取措施對付濫發郵件的人。在郵寄廣告中,個人用戶可以以廣告發布者侵犯隱私權為由訴其停止侵害,在傳真廣告中,有的國家有專門的法令管制濫用他人傳真紙的傳真發送。在網路廣告中,理論上這種救濟方法雖也可行,但網海茫茫,要找到真正的廣告發布者,實在非容易之事。所以,盡管網路用戶一再抱怨,但很難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令人感到振奮的是,美國法院最近對有「垃圾郵件大王」之稱的華來士(Wallace)及其公司進行了制裁, 它為電子郵件的管理拉開了序幕。華來士是一家促銷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開發了電子郵件快速發送軟體,並向很多ISP的用戶散發過商業廣告性質的電子郵件,而且有時盜用ISP的名義(通過改變回郵地址即可),造成用戶抱怨不已。大腳公司(Bigfoot Partners Ltd.)和大地連線公司(EarthLink NetworkInc.)分別在紐約聯邦法院和加州落杉磯縣高等法院對其提起訴訟。五個月後,紐約聯邦法院做出裁決,要求華來士將大腳公司及其客戶的電子郵件從他的網路內清除,如果華來士或其代理人再向大腳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或盜用該公司的名義發出這類郵件,華來士或他的代理人每天將要繳納一萬美圓罰金;落杉磯縣高等法院根據有關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領地的法律做出裁決,禁止華來士向大地連線公司的用戶發出任何垃圾郵件,華來士向受害用戶書面道歉,保證如再有類似行為,將會被判罰一百萬美圓。法院認為,網路公司的網路可被視為該公司的領地,因此,華來士向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等於非法侵入該公司的領地。但在整個加州,針對是否應管理電子郵件仍存很多爭議。反對立法的一方從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立場出發,認為發出電子郵件與公民言論自由屬同一范疇,有些人願意接收這類廣告,消費者有選擇的自由,但大多數人贊成限制濫發行為。 

此前的1997年7月,美國內華達州第一個對電子郵件進行了立法,對濫法發電子郵件進行監管; 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過了消費者隱私權法案,其中對採用電子郵件形式散發的廣告進行了限制, 但聲勢不大。此番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垃圾郵件的性質,相信對垃圾郵件進行立法管理的州還會增加。華盛頓州便是其中之一。華盛頓州的這項將在90天後生效的法案規定:不準發出大量電子郵件者隱藏發函的地址,不許掩飾傳輸的路徑,也不許在電子郵件的主題項提供誤導的訊息,如鼓吹暴富計劃、療治偏方或露骨的色情資料。新法案禁止從華盛頓州的電腦發出欺騙性「眉頭詞(Header)」的電子郵件,也不準發出這類電子郵件到發送者已知或有理由相信收信人是該州居民發送者必須確定收信人是否住在華盛頓州。對於懲罰措施,該法案規定:收到這類電子郵件的個人,可針對每件違反該法案的郵件索賠高達500美元的賠償金,而網路服務商每件則可索賠高達1000美元。 這項法令最致命的弱點是沒有說明由誰來、如何執行它。 

在Usenet(新聞組)的討論中,違反網路通信秩序的是大量重復張貼某一信息(re-posted message, SPAM)、張貼類似於抽獎鏈的信件(Postal Lottery Chain Letters, MAKE MONEY FAST)、發送大量帶有二進制密碼的討論組(Large Binary Encoded message in discussion groups)及其它違反正常新聞組章程的行為。這些行為,都給網路使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和麻煩。畢竟, 新聞組需要所有使用者的合作,這種接受信息者自擔費用(通信費、存儲費等)的通信交流工具如果讓那些違反正常通信秩序的人經常介入,無疑會失去其應有的作用。目前,對付這些行為所採取的方法幾乎還處在道德領域,通常的做法是先勸說行為人收斂,當一切說服教育都無效時,宣布新聞組「死刑」(UDP,Usenet Death Penalty)。 

第二節 網上誹謗和隱私權 

互聯網路這種媒體其覆蓋的廣泛性和傳播的及時性是其它任何媒介都無法比擬的,也正是這一點被一部分人用到了不正當之處。在網路上發布詆毀、誹謗他人的言論易如反掌,而且「效果」驚人。1997年夏天,在網上發生了一起「中國毒島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國內殺毒軟體專家王江民在其開發的軟體K300中添加了被稱為「邏輯炸彈(Logic Bomb)」的反盜版程序,凡是使用該盜版軟體者,其計算機程序將被鎖定不能正常使用,必須找江民來承認錯誤並保證以後不使用盜版軟體方能解開邏輯鎖。國內某些軟體商於是在網路公告牌(BBS)上以匿名形式大肆攻擊王江民的做法,並免費散發破解邏輯鎖的程序。 姑不論江民公司私自添加這種計算機程序的行為是否違法(雖然公安部門對江民公司進行了處罰,但這並不說明江民違法,事實上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認為這是正當的自衛行為),單說誹謗手法就足以說明網路上BBS的厲害。此後不久,公安部發布了關於管理網路上BBS的法規。要求網路服務商對其公告板的管理負責。 

澳大利亞的判例法也有類似的案例。在1994年西澳大利亞大學Rindos博士訴某網路用戶案中,該用戶在網路新聞組(Newsgroup)上發表了貶低其學術能力的言論,原告Rindos以被告對其進行誹謗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Rindos 勝訴。該案表明,網上發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僅在少數幾個人中傳播的,都有被無數人看到的可能性。一旦帶有對被議論對象不利的性質,就有被控誹謗的可能,發布者就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網上聊天(Netchat)室與新聞組的傳播手段大同小異,在這樣一個開放的空間隨意發表言論,如果涉及他人隱私、陰私,無異於在公共場所揭人瘡疤;在聊天室大放厥詞,違反網上禮貌是必然的,還往往涉及誹謗。 

在網上誹謗中,由於原告很難直接找到誹謗者,故直接起訴網路服務商者居多。1995年5月美國紐約高等法院的判例就是典型。在該案中,提供網路聯機服務的美國第三大ISP--Prodigy Service公司因其在系統公告牌上登載了一條指責某證券公司 (Oakmont)具有欺詐的信息而被控犯有誹謗瀆職行為。理由是該網路商對其公告牌上的信息進行了編輯控制。法院以Prodigy Service公司未能適當履行服務商其本身的監督職責而判決對由其用戶發出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三節 ISP責任與廣告法 

合理規范ISP的責任,不但有助於ISP自身的發展,繁榮信息產業,而且,對於ISP的用戶的違法行為,也有預先防範的作用。 

ISP潛在的責任多因誹謗和侵犯版權引起。看一家ISP是否負誹謗責任主要看它是否控制或監督了公告板上的內容。如果它試圖監督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或試圖控制所上載的信息,那麼它就可能因它是上載信息的出版者而承擔誹謗的責任;如果不是這樣,它只作為發行者而不負誹謗的責任。 

在Cubby, Inc V.CompuServe Inc.,案中,CompuServe被裁決不承擔因其獨立的用戶在網上張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法院認為:CompuServe 實質上是一家通過向它的用戶收費的形式營利的電子圖書館,它擁有大量的收藏和出版物,它與公共圖書館一樣並不能編輯、控制出版物的內容,要求它對每一可能帶有詆毀的內容進行審查就象要求經銷商一樣是不切實際的。 

但在另一判例中,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 Co., 也就是上節提到的案例。 法院認為,Prodigy公司在廣告中稱它是以家庭為導向的網路公司,它有很好的防護系統和軟體,能夠授權信息的張貼者利用或移走公告板上的內容,因為它試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這樣它就與出版者一樣,應承擔因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 

ISP的另一潛在責任是侵犯版權。在Playboy Enterprise, Inc.v. Frena,案中,Playboy 起訴一家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為這家公司的一個用戶未經允許,將一帶有Playboy 版權的照片上載到了網路上。雖然它並不知道該照片是他人有版權的,法院還是判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此負傳播和未經授權復制的直接責任。 

由此看來,美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所要求的責任是很重的。在中國,雖然沒有現實的判例反映ISP的責任,但有關法規對ISP的責任與此相同。中國郵電電信總局(中國電信)在國家公用電信網基礎上建立並壟斷經營的提供多媒體通信和信息服務的網路--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169,與CHINANET不同)是中國規模最大、國內最具競爭力的服務商。中國原郵電部 (現為信息產業部)1997年9月10日頒布、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接入服務經營者(ISP)和信息源提供者的概念。該法規定:信息源提供者應對其向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網路經營者和接入服務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網路誹謗和侵犯他人隱私權方面,涉及最多的也是ISP的責任問題。德國的多媒體法根據德國可適用的一般法律,首先規定ISP應對其製作的內容負責;其次,如果ISP知道他人製作的信息內容,能夠採取技術手段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預見見到應避免其使用,則ISP應對他製作的而由其提供給用戶的信息負責,也就是說,ISP應與信息製作者共同承擔責任。在「合理性」問題上,德國採用的是與英美法相近的衡平法來判別合理性。另外,該法還規定ISP僅對接受其服務的第三方信息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責任的承擔者是該信息的製作者和將該信息發送到相關網路的一方。該法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制定了不同於以往的保護法令。因為現代網路先進的通信和信息技術,已經使人們很輕易地獲取它所關注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個人的資料,對於壽險公司、銀行、零售商等很多機構是必不可少工作。多媒體法盡管沒有發布特別的保護個人資料的條款,但在使用數據保護的一般規定中有所涉及。如ISP應通過對系統的適當的技術和結構設計避免他人收集個人數據。只有在用戶同意或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最典型的是網上結算。包括網上存款、付款(Online Payment)在內的多種網路服務都應允許用戶使用匿名或假名。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國務院1996年2月1日頒發、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1998年3月16日頒布實施)對接入單位(即ISP)及其下級單位(在ISP進行虛擬主機、託管伺服器的機構或個人)、用戶(具有ISP聯網帳號的個人)的要求類似於若干年前中國的保甲制度。按照該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指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中國金橋信息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等四個網路—筆者注)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定協議,與用戶簽定用戶守則」,這樣分級管理,層層把關,以保證網路的最終使用者即用戶遵守《辦法》第十八條「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得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廿條「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鑒於ISP的責任,ISP在與其用戶、客戶交往時,就要注意防範這些風險。最好的辦法是與用戶或客戶簽定書面的協議,聲明:用戶應知曉ISP不控制、管理他們的內容;用戶應知道他們的內容在進入公共領域;用戶應保證他們對其所上載的內容擁有完全的權利;ISP 不承擔任何決定所上載的內容是否為受保護的或是為其他用戶使用的責任。此外,ISP還應與用戶簽定賠償條款,用以補償因訴訟所帶來的第三方責任(包括不當使用、出版、分銷、演示受保護的內容等)的損失。這雖然不是十分保險,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責任。 

各國對於網路廣告的管理,幾乎都是空白。網上信息傳播的特點,使得人們難以識別到底是廣告還是一般信息。但不容人們忽視的是,網上真正意義上的廣告已經越來越熱,網上廣告收入每年增長率都在100%以上。著名的搜索站點Yahoo 1997財年僅廣告收入就達5,400多萬美元 。國內一家網路服務商瀛海威通信的廣告收入也占它業務收入很大部分。但瀛海威並不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冊的廣告服務商,那麼它的廣告收入是否因超越經營范圍而成為非法所得?一方面中國的《廣告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網路也是廣告的載體,只是規定「及其它一切媒介」,(這種純粹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對於執法意義不大);另一方面,如果承認網路上廣告的合法性,那麼,網路服務商就要受廣告法的約束,而廣告法也具有地域性的局限,如何規范網路上廣告的秩序仍是問題。美國一家保險公司在網路上推銷其壽險,險些遭到英國客戶的起訴,因為這種推銷行為在英國是違法的,這家保險公司為避免在英國的業務因漫長並且糾纏不清的訴訟而受損,明智地關掉了在英國的網站代之以只對北美的用戶開放。 

網路上另一種廣告經營手段是通過向廣告發布者提供專用的軟體或為其通過該軟體快速、大量發送電子郵件達到促銷的商業目的。這種軟體一次可以發出成千上萬個電子郵件,通過在網路上搜尋電子郵件地址和從網路服務提供商(ISP)處得到ISP用戶的資料,軟體自動將商業廣告性質的信息送到網路用戶。這種廣告經營行為也是傳統廣告法所沒有涉及到的。但因為它是讓接收者付費的信息,所以遭到了大多數網路用戶的反對,在本章開首已經介紹了美國一些州對這類廣告進行立法限制或禁止的法律和判例。現在台灣開始有人漢化這類軟體。將垃圾郵件的做法移植到華人世界,大概也難以長久。

6、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法就侵權行為歸責責任原則方面有哪些發展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

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6)加州侵權法擴展資料:

歸責原則的特點:

1、各項歸責原則之間須相互作用和補充,而不是自相矛盾,相互抵消;其次,歸責原則體系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

2、歸責原則體系須具有周延性適用范圍,能夠指導各種案件的處理;

3、歸責原則的體系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7、美國法律的侵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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