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的版權是屬於唱片公司還是歌手
1、歌曲版權屬於公司還是製作人
法律分析:屬於製作人,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作品涉及曲作者、詞作者、演唱者(歌手)、音樂製作人、音樂改編者、配樂者、演奏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權。所以,音樂版權是復雜的版權集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2、一首歌曲的版權是屬於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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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領域,詞、曲是我國著作權法上的音樂作品,那麼詞作者、曲作者對其所創作的詞、曲分別享有狹義版權;歌手是詞、曲的演唱者,實際就是詞、曲作品的傳播者,因此歌手是鄰接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將歌手的這種鄰接權規定為表演者權,表演者權是歌手對其演唱的聲音所享有的九項權利的統稱;錄音製作者是將歌手演唱詞、曲的聲音以及和聲、伴奏等進行錄音、混音最終生成錄音母帶的出資人,因錄音製作者將歌手演唱詞、曲的實時聲音錄制於載體上以及混音,才使的音樂後續復制傳播成為可能,錄音製作者對詞、曲作品的傳播具有巨大貢獻,因此錄音製作者也是鄰接權人,我國著作權法將這種鄰接權規定為錄音製作者權,錄音製作者權是指錄音製作者對其錄音母帶所享有的四項權利的統稱。
因此,音樂版權實際包含詞、曲作者詞、曲版權、歌手錶演者權以及錄音製作者(投資人)的錄音製作者權。
3、版權的問題,歌手和公司怎麼算?
您好,是這樣的,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4、歌的版權屬於作詞人還是作曲人?
歌曲的版權歸作詞人+作曲人(即歌曲的創作者)或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唱片公司)。
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進行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4)歌的版權是屬於唱片公司還是歌手擴展資料
歌曲侵權案例
如果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使用他人創作的歌曲,卻故意不標明詞曲作者姓名的,法院會判決其構成侵權。以刀郎羅林訴廣東飛樂影視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飛樂公司「)和貴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貴州文化音像」)著作權侵權案為例。
原告刀郎訴稱,在北京國展家樂福商場銷售的名為《刀郎2002年的第一場雪卡拉OK》VCD光碟收錄了自己作詞作曲的《2002年的第一場雪》、《情人》等6首歌曲,但是盤盒封底、歌片及光碟面上均沒有署自己的名字,製作該光碟的廣東飛樂公司和貴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也沒有向他支付報酬。
2005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雖然飛樂公司在播放的畫面上標明歌曲詞曲作者為「刀郎」,但這只能通過播放才可使人知悉涉案歌曲的詞曲作者。
該VCD盤盒封底、歌片及光碟面上均沒有標明詞曲作者姓名,消費者在購買光碟時,無法只通過光碟的包裝了解歌曲的詞曲作者。因此,飛樂公司構成對羅林的著作權和作品署名權的侵犯。
5、版權是屬於藝人,還是唱片公司,還是出版公司
版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進行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5)歌的版權是屬於唱片公司還是歌手擴展資料: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定,即: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其許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其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6、歌曲的版權是不是在唱片公司手裡?舉個例子,劉德華的很多著名歌曲都是屬於什麼公司的?
主要是合同問題,看如何定,當年有一首歌<十七歲>,演唱會有唱,但發行DVD時沒這歌(合約問題).
7、一首歌的版權是歸寫歌的人,還是唱歌的人啊?
倆人都有版權,唱片公司也有!一首有人聲的歌曲有四個權利人:詞著作權權利人+曲著作權利人+錄音製作者權利人(鄰接權)+表演者權。
這四種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有很多個人、也可以是公司等組織。
8、一首歌的版權屬於唱片公司還是詞曲創作者?
一首歌的版權本來是屬於詞曲作者的。但是,如果已經被唱片公司買斷,就屬於唱片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