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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債權侵權責任法

發布時間: 2023-05-31 16:50:29

1、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身體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信用權、知情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債權,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身、財產權利。
第二條 【憲法規定的人格權】 憲法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三條 【侵害身體權】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或採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但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 【侵害債權的責任】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故意以引誘、脅迫、散布虛假信息或毀損債務人財產、傷害債務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債務人明知第三人的侵害債權故意,與第三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侵害債權,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范圍】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身、財產利益:
(一)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或者遺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兒的身體、健康等人格利益;
(四)法律規定的身份權不能保護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規定的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不能保護的佔有、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等其他財產利益。
前款規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追究侵權責任。胎兒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在其出生後,有權就其受到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胎兒遭受損害沒有出生或出生時為死體的,該損害視為對其母親的損害;胎兒父母主張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六條 【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緩和】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關於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無法獲得保護的被侵權人,且對該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確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進行。
依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訴訟請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人作為民事被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性】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優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就剩餘財產再執行刑事判決確定的刑事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行政機關已經先執行了行政責任的,在被侵權人起訴的民事判決中,可以將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同時確定侵權責任優先執行,行政機關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被侵權人起訴的民事責任被人民法院裁判確定後,也可以另行起訴該行政機關主張行使優先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侵權責任請求權不能對抗其他債權。
第九條 【侵權特別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且具特別意義的,應當依照該特別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但不具有特別意義的,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時,可以作為確定侵權責任的參考。
其他法律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本法規定,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再適用。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一節歸責原則
第十條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所列責任方式的適用,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法律,不適用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
第十一條 【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應當認定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十二條 【過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行為人有意致人損害,或者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損害仍實施加害行為。
過失,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或者懈怠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行為人由於疏忽或者懈怠,未盡到普通人應當盡到的通常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
第十三條 【損害】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確定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具備損害的要件。
受害人因行為人的加害行為以及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對其管領的物未盡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財產的不利後果,為損害。
第十四條 【因果關系】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證明行為人的加害行為以及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對其管領的物未盡必要注意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
法律規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受害人應當證明因果關系可能存在;行為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關系成立。
兩個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行為人應當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分擔相應的責任份額。
第十五條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范圍】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類型,包括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下列侵權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
(一)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但該章明確規定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除外;
(二)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三)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
(四)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但第八十一條規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
(六)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
第十七條 【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加害人有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對於造成損害具有過錯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法律關於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第二節 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共同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包括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基於共同故意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為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但每一個人的行為都針對同一個侵害目標,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損害結果無法分割的,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團伙成員】部分團伙成員實施加害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團伙的全體成員承擔連帶責任,但其他團伙成員能夠證明該加害行為與團伙活動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條 【教唆幫助人的責任份額確定】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大小,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定。被侵權人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
第二十一條 【被教唆、幫助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過錯的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確定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的,為連帶責任。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教唆人、幫助人應當單獨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的范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確定。
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責任,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監護人追償;也可以主張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得主張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監護人向教唆人或者幫助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應當由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共同危險行為的免責】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具體侵害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實際加害人的,由實際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 【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確定的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上平均分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按份責任】不符合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按份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中被侵權人只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處理方法】 被侵權人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連帶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不同意追加的,應當確定被侵權人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連帶責任人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全部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又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判決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確定的連帶賠償責任。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對被侵權人享有合法抗辯事由的,有權對抗被侵權人的主張。
被侵權人另行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重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確定方法】確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自責任大小」,應當根據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綜合判斷;無法判斷過錯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擔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節 侵權責任方式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侵害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主張權利,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依據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起訴財產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並依照第十九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數額。
第二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被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的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及前款所列各項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計算,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按十五年計算,並根據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等因素,適當增加或者減少。
受害人的被扶養人主張生活費賠償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額賠償金的計算】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多人」,為三人以上。
第三十一條 【侵權請求權人的范圍】侵權請求權人包括人身或財產受到直接損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近親屬和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
侵權請求權人還包括生命權受侵害的死者生前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但請求賠償的數額須在死亡賠償金範圍之內。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為侵權請求權人。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親屬為侵權請求權人。

胎兒受到傷害的,在其出生後為侵權請求權人。胎兒受到損害未出生的,其母或者父和母為侵權請求權人。
第三十二條 【間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是指侵權行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而使其人身權益間接受到損害的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可以與直接受害人一並提起訴訟,也可以獨立提起侵權訴訟。
第三十三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相關費用。
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救助站、村委會等有權主張對沒有近親屬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追究侵權責任,但所得賠償金應當納入社會福利基金,或者作為村委會的公益金。
第三十四條 【侵權人死亡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死亡的,應以其遺產為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遺產已經被繼承人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在已經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對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實際損失,包括對現有財產造成的損害以及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預見或者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
第三十六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不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適用該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方式」,包括以起訴時的市場價格、裁判時的市場價格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以及計算財產權利和財產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
市場價格,按照損失發生時侵權行為地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受損害的財產無市場對應價格,可以採用評估等方式計算。
第三十七條 【侵害財產超過行為人行為時預期的損失的賠償】侵害財產的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其行為的預期,承擔該賠償責任顯失公平,或者會使被侵權人陷入生活困境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適當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

2、侵害債權是否適用侵權法

侵害債權不適用《侵權責任法》,而適用《合同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3、侵害債權是否適用侵權法

侵害債權不適用侵權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侵權責任屬於合同編規制的范圍,而不屬於侵權法范圍,所以侵害債權不適用侵權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唯耐辯承擔侵權責畝戚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指缺其規定。

4、債權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法律分析:合同債權並不是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范圍,合同債權是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 淺析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

摘 要:侵犯債權的行為必須是第三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且該行為違反法律,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如毀壞標的物、引誘或威脅債務人故意毀約等。如果第三人實施的行為雖然致債務人履約不能,但該行為合法,則不構成侵害債權。
關鍵詞:債權侵權 構成要件
 察備斗 所謂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種侵害債權的行為後,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才應承擔責任,這些條件,就是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我國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應嚴格規制。關於這一問題,理論界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是三要件說,即侵害債權應具備:(1)侵權行為人僅限於第三人;(2)第三人的過錯形態為故意;(3)有損害債權的結果。一種是四要件說,這種觀點是在三要件說的基礎上增加一個要件,即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上述觀點都是必要的。
縱觀世界各國立法、判例與學說,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范圍都有嚴格的規定。為達到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能維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目的,筆者認為,侵害債權行為應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基於侵害債權行為的特敗磨殊性和我國基本國情,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侵權人是債權關系以外的第三人
這里的"第三人",既不是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指訴訟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而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與債權債務無任何關聯。合同關系中的第三人和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應排除在債權侵權行為第三人之外。作為債權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和債務履行輔助人實施了為代理人委託授權范圍外的債權侵權行為,因其與被代理人的委託無關,屬於自己實施的行為,則構成債權侵權,如代理人或輔助人是按被代理人意志實施的行為,或者說代理人、輔助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以內實施的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則代理人、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債權侵權。另外,理論上一般認為,行為人必須是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即債務人本身不能成為侵害債權的行滾者為人。但是在債務人為多數時,其中一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侵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同樣成立侵害債權行為。
二、侵權人主觀上必須屬於故意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有四種: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侵權人主觀上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影響其侵權行為的成立。債權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要強調的是,這里的"過錯"不能是過失所致,而必須是故意所為。在債權侵權制度中,根據其構成要件的規定,為維護正常的社會交易秩序,對其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必要規定主觀故意為債權侵權構成要件。所謂故意,指的是侵權人明知其行為會侵害他人債權,而希望或放任這一損害結果的發生,其實施不法行為的目的,就是要妨害債權的實現。以故意為要件,以一定的技術規范來限制侵害債權制度適用范圍,是要考慮到合同債權為相對權,在客觀上不具有公示性,不能為一般公眾所知道及為維護市場競爭的緣故。
這一故意,須存在於其侵權行為終了之前,即第三人在實施行為之初,就有希望或放任債權損害發生的心態。第三人在行為之初不知債權的存在和行為的後果,但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已經知道債權的存在和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第三人仍繼續實施該行為,則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仍可構成債權侵權責任。在行為終了之後知道其行為妨礙了他人債權實現的,則不構成債權侵權。如果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只是為了侵害債務人的人身或致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第三人並不知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同關系,或雖然知道二者之間有合同關系,但無侵害債權的故意,則第三人僅對債務人負侵權責任,不向債權人負侵權責任。這樣可以防止侵害債權范圍的無限擴張。侵害債權的認定,對過錯的要求應當非常嚴格,只有加害人具有故意者,才能構成,對於第三人過失侵害債權的情況不作為侵害債權處理。
三、侵權人的行為必須已造成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賠償的前提,債權侵權也不例外,侵權人只有在造成損害事實的前提下,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侵害債權的損害事實主要應指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或債務人遲延履行等。這種是可以用金錢的具體數額加以計算的實際物質財富的損失,是實際的損失,想像的、虛構的、不能證明的或不能以具體金錢數額計算的均不構成財產損害。債權侵權侵害的財產損失主要是債權人的預期利益,但也不可忽視侵害債權的財產直接損失。在一個侵害債權行為中,最主要的是造成預期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表現為期待的財產權利,是可得利益,也可能造成單純的直接財產損失,如借用、寄存等合同債權,其內容就是期滿收回所有財產,第三人如果損壞該財產,就造成了債權人的直接財產損失,還可能同時造成間接的財產損失。
債權侵權的事實主要有:債務人因已向第三人為合法有效的清償致使債務消滅;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務人喪失債務履行能力;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權人實現債權難度增加等。這里,債權侵害的事實僅指財產及財產利益的損失,不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第三人如果侵害債務人或債權人的人身權,造成了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盡管也造成了債權損害的後果,但不能說侵害債權也造成了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後果,只是產生了侵害債權財產損失賠償和侵害人身權的人身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兩個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第三人對債權實施了侵害行為,如第三人雖有勸誘債務人違約的行為,或者有試圖損壞標的物的故意,但結果並未發生的,由於債權人的合同債權並未因其行為而受到影響,不能構成侵害債權。只有在第三人實施侵害債權的行為使債權人的債權在事實上無法實現,或者雖能實現但實現困難或者費用增加的,才能構成侵害債權。
四、第三人侵害的必須是合法債權
合法債權的存在是構成債權侵權責任的基礎。不合法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不適用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但在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時,是否可存在第三人侵害債權?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筆者認為,在撤銷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因此,第三人侵害這類合同同樣構成侵害債權行為;當合同已被撤銷,該合同自始無效,也就談不上侵害債權的問題了。這里存在的另一問題是,是不是只有己生效的合同才受到此種保護呢?我們認為只要合同已成立即可,也就是說已成立還未生效的合同和已生效的合同同樣受到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保護。
五、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侵犯債權的行為必須是第三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且該行為違反法律,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如毀壞標的物、引誘或威脅債務人故意毀約等。如果第三人實施的行為雖然致債務人履約不能,但該行為合法,則不構成侵害債權。侵害債權行為的違法性,表現為違反《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利,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債權。例如,不是債權人的人作為債權准佔有人接受債務人的清償使債權消滅,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免除被代理人的債務人對被代理人的債務,第三人與債務人通謀妨害債權實現,債務人決定向債權人交付的標的物第三人故意毀損或消滅致使債權無法實現,第三人將作為債務人的演出者予以監禁致使演出合同的債權人遭受損失,通過勸說、利誘、欺騙等手段誘使債務人違背債務即引誘違約。
六、侵權人的行為與債權人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民事責任只有在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在因果關系中,導致債權人債權受損害的侵權人的行為是原因,債權人債權所受到的損害是結果。由於因果關系的有無對於確定民事主體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及賠償范圍關系重大,故在分析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時,要結合具體的事實情況和當時的社會條件進行分析,科學的揭示因、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聯系。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侵權責任法是否廢止

侵權行為侵犯了他人合法利益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的責任,如賠償損失、停止侵權行租團為等,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民法典第七章是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侵權責任法是否廢止
      1、民法典在2021年1月弊乎橘1日開始生效,民法典第七章是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施行日期及舊法廢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1、侵權責任構成有四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但是,污染環境是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所以只有三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頃橡其中,因果關系就成為污染環境侵權的最關鍵要件。
      2、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債權責任法還有效,民法典第七章是關於侵權責任的規定,在民法典生效後,侵權責任法就會廢止。

7、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已經失效。原來的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關於侵權責任法所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幫助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比如第二條侵害身體權: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意或採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二條 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或採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毀察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亂兆條 行為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故意以引誘、脅迫或散布虛假嘩余租信息等方式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債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債務人明知行為人的故意,與行為人共同實施上述侵權行為侵害債權,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8、侵權責任法包括債權嗎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一般不包括侵犯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而民事權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9、侵權責任法不包括債權嗎

不論是已失效的《侵權責任法》,還是現在實施的《民法典侵權編》都不包括債權。債權包括侵權責任之債,而不是侵權責任之債包括債權,債權是大概念,侵權責任之債是小概念。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0、債權受不受侵權責任法保護

法律主觀:

債權一般不受侵權責任法保護,而受民法典的保護。侵權責任一般不包括侵犯債權。民族型塵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民事權益不包括租猜債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民事權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兆禪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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