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課筆記的著作權
1、簡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在保護著作權的前提下,為了平衡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以及公眾的利益關系,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人在對其作品行使權利時進行了必要的限制,這種限制就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構成以下四個條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於非商業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四)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1)聽課筆記的著作權擴展資料: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1、乙應學校指派將甲的學習方法總結成的書面材料,屬於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由作者享有。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可以優先使用;並且在該書面材料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而《英語學習妙法》是乙在原書面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加工創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獨立於原書面材料著作權的新的著作權,該著作權理應歸乙享有。很顯然乙創作該書的行為並不是職務行為,所以《英語學習妙法》不構成職務作品。
3、雖然教師甲對於乙書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詢意見,但是並沒有直接參與創作,提供咨詢意見的行為不視為創作,可見教師甲並非作者,對於書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權,至於他主張《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歸自己所有或者主張自己是該書的作者,更是無稽之談。
4、學校假如事先與乙約定著作權歸學校所有,則乙僅享有署名權,並可以從學校獲得適當的獎勵;但是從題目來看學校與乙並無約定,則可以推定書面材料的著作權應當由乙享有,學校主張著作權是沒有依據的,而乙對書面材料進行加工創作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學校在教學范圍內的專有使用權,並非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英語學習妙法》的出版也沒有妨礙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對於原書面材料的使用。
顯然,《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應該歸乙享有。
選擇B
3、發表同學的課堂筆記是否侵權
不是你的東西,未經得他人同意發表就是侵權。乙的行為應該是侵犯了老師的著作發表權。甲因為是對老師講課內容的記錄,因此甲的行為只能認為是抄錄。而老師的講課內容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因此乙的行為侵犯了老師對自己作品發表的權利。
4、課堂錄音違法嗎?
不以贏利為目的,不算違法。我身邊很
多人
帶
錄音筆
上課。
不違法,國家沒有規定學校等教育
機關
的教授內容是保密的。
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例如:
軍校
等涉嫌
國家機密
的機構
教授內容不能以錄音、
圖像
、
筆記
等方式
泄漏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