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版權時間
1、著作權的保護期多長時間
著作權的保護期是五十年。且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前述所稱的截止日期為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上述權利不包括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猜豎正。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作者是公民,保護期為作者生死後50年。合作作品的保護期是作者的生命加上他死後的50年,從最後一個死者的死亡時間開始;
2、法人作品,保護期為作品首次出版後50年。未出版,創作完成50年;
3、電影作品與、攝影作品創作方式類似,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未出版,創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50年,但一旦作者身份確定,則適用一般規定纖明;
5、出版者布圖設計權的保護期為首次出版後10年;
6、展示表演者享有的身份;保護性能圖像不失真,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人在演出50年後;
7、錄音和錄像製作者允許他人復制、以發行、並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製作後50年;
8、廣播電台、電視台享受播放、錄音、拷貝第一次播出50年後。
個人著作版權過期,處理方式如下:
版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對其保護期限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與特定人有關的權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法律永久保護,沒有時間限制。出版權的保護期是特殊的,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期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穗悔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2、著作權時間期限
法律分析: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條 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3、影視作品版權保護期
法律分析:電影作品著作權保護期是50年,電影作品作者為公民的,保護期為當事人有生之年至死亡後50年內,作者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保護期為50年,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製片者,編劇導演享有署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4、版權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分析: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四)合作作品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六)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擁有著作財產權,該權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七)錄音、錄像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八)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有轉播、將其錄制在音像載體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該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5、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
法律分析: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具體內容:錄音錄像製作者對自己製作的音像製品享有專有使用、銷售、復制、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並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的許可,無論是直接復制,還是間接復制(轉錄),都屬於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音樂版權保護期是多久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音樂版權的保護期限是:保護期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相關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