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管轄異議
1、幫忙解答一下關於知識產權的問題
1.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回物...通俗地說,答搞專利發明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
2.現實生活中,盜版光碟、假名牌產品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3.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行為。
2、迷你被告法庭結果如何
根據網易我的世界官方公告公告
一審結果如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深圳市迷你玩公司所運營的《迷你世界》構成整體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具體判決要點如下:
1、《我的世界》整體內容構成類電作品,受法律保護;
2、《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存在267個核心.元素實質性相似,導致基於該核心元素創作的兩游戲整體畫面實質性相似,《迷你世界》整體內容侵犯了《我的世界》的改編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3、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立即刪除游戲中267個核心元素;
4、被告向我司賠償人民幣萬元。
僅為一審判決結果後續我會補充
第二次開庭審理
內容: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73民轄終86號
上訴戚世人(原審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高南。
委託訴訟代理人:夏志勇,廣東達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李學凌。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法定代表人:丁磊,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庭,該司職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洋,該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培仔拿
法定代表人:王怡,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夢琪,該司職員。
上訴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迷你玩公司)、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之易吾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不正當競爭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路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本案中,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張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侵害其就《我的世界》享有的著作權,網易公司作為被侵權人,其住所地位於天河區,屬該院管轄區域之內,故該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迷你玩公司和華多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涉及案件實體審查內容,不屬管轄異議審查范圍。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一審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迷你玩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一、迷你玩公司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主張網易公司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一審法院裁定認定的被告是否適格問題涉及實體審查內容不屬於管轄異議審查范圍配搭,屬於認定事實錯誤。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原告是否適格問題必須進行實質性審查。起訴必要條件之一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所以在立案、管轄權異議階段必須審查原告是否適格。二、網易公司明顯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實為拉取管轄的「連接點」,一審法院故意迴避該問題,二審法院應當查明該相關事實。網之易吾公司提供的證據已經明確其為涉案游戲的獨家運營方,網易公司不是訴狀所稱的共同運營方。涉案游戲《我的世界》在行政批文上載明的運營主體均為網之易吾公司,且我國對進口游戲行政審批規定運營主體應是唯一且獲得獨占性授權,所以網易公司不可能成為共同運營主體,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三、一審裁定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乃適用法律錯誤。由於本案被訴的涉及軟體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於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本案不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明確了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稱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是指侵權人利用互聯網發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的行為,比如侵權人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權利人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可見,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具有特定含義和范圍,而非凡是案件事實與網路有關的侵權行為均屬於信息網路侵權行為。該案件經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731號再審,再審裁定支持一審、二審裁定。
本案系軟體是否存在抄襲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並不涉及網路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故不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能將被侵權人住所地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而以被侵權人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迷你玩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在明顯未獲得任何著作權授權的情況下,突然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停止侵犯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其用意是使本案由涉及軟體不正當競爭變為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從而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製造管轄。四、網易公司補充提交證據且稱根據Mojang於2017年1月25日給予的授權函將訴權授權網易公司,與法律不符,網易公司不能據此獲取任何所謂起訴權利。網易公司提供的該授權書缺頁,故意隱藏不利信息,不應被採納作為證據。即使該後補的授權書給予了網易公司單獨起訴的權利,但並未賦予其任何實體性權利。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華多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一、華多公司和迷你玩公司行為相互獨立,不存在任何關聯,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應當分案處理後,再行確定管轄。二、一審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網易公司並非本案適格主體。網易公司並未取得也無權取得涉案游戲任何權利。網易公司於2017年12月15日補充提交的《授權委託書》不能作為確定本案管轄權的依據。管轄權是依據起訴時的狀態而確定。本案起訴之時,網易公司並未獲得任何授權。也並非《我的世界》運營主體。退一步說,假設該授權書可以作為判斷依據,該授權書中並未就涉案游戲授予網易公司任何實質性權利,僅是授予其就本案起訴的權利,網易公司不能據此獲得訴權。(二)一審裁定認為,網易公司作為被侵權人,其住所地位於廣州市天河區,故該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區,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屬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是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不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應由網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河區法院管轄。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故意增加訴訟請求意圖改變案由,從而拉取管轄至一審法院,該行為極不正常。事實上,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並未取得涉案游戲著作權實質性權利,其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性質並不能因原告的訴請變化而改變。一審法院管轄的唯一連接點是網易公司所在地。如果網易公司不是適格原告,一審法院即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故網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成為本案管轄權異議的爭議焦點。三、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訴的是《我的世界》與《迷你世界》兩款游戲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被訴《迷你世界》的運營主體是迷你玩公司,而華多公司經營的多玩網僅是一個提供游戲資訊的媒體網站,並未參與或聯合運營《迷你世界》,並不涉及爭議事項。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二審答辯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一、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提出的異議,即網易公司是否本案適格原告、華多公司是否本案適格被告,是對本案實體爭議提出的答辯意見,不屬管轄權異議的審理范圍,上述問題應由一審法院通過實體審理,經雙方充分舉證論證後予以查明。二、即便二審法院認為在管轄異議中有必要審理主體資格的問題,網易公司也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本案適格原告。網易公司是《我的世界》中國版官網的運營主體,《我的世界》中文手游官網域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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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游戲APPSTORE頁面點擊「開發者網站」時,將直接跳轉至這一域名。且在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與版權方MojangAB聯合召開《我的世界》發布會時也已向公眾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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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的世界》中文官網,MojangAB對《我的世界》中文官網的域名及官網運營人均認可。三、華多公司通過其運營的網站推廣侵權游戲《迷你世界》,構成共同侵權,是本案適格被告。四、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行為符合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定義,結果發生地法院有權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以迷你玩公司研發並運營、華多公司運營的游戲侵犯其游戲作品的著作權且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訴請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停止侵犯其游戲所屬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包括:美術作品的復制、改編和信息網路傳播)並刪除侵權作品、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000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本案屬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連接點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或查封地、被告住所地。
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張,本案涉信息網路侵權行為,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的規定,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首先,本案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訴請保護的是整個游戲的著作權,包括各游戲元素美術作品的復制、改編和網路傳播權,並訴請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並非單一的訴請停止信息網路傳播,故應依案件整體認定案由並確定管轄所應適用的法律;其次,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是將被侵權人住所地確定為信息網路侵權行為發生地之一,本案屬著作權侵權行為,前述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的管轄連接點並未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即便網易公司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成立,也不能依此確定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的該項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於本案侵權行為實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區,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被告迷你玩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區,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均上訴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分別集中管轄部分知識產權、金融案件的批復》(法[2017]352號)的規定,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管轄限額為500萬元以下,本案訴訟標的額為5000萬元,故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本案依法應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關於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上訴主張成立,但其主張的本案應由迷你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主張,因不符合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應依法移送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黃惠環
審 判 員庄毅
審 判 員蔣華勝
二_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傳飛
書 記 員陳淑明
簡要概括
一審結果 網易勝訴迷你世界刪除抄襲元素
二審結果 網易敗訴 終審移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對著作權登記證書有異議
關於對著作權登記證書有異議的回答為(一)簡單地說,享有著作權是不需要登記的,著作權是從作品創作完成以後就產生的。作品自動產生,給權利人行使權利和明確權利帶來了方便,不用再進行審批、注冊,只要創作一完成就享有權利,這是方便的地方。但是,因為沒有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性東西,證明權利特別是權利發生質疑的或者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還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帶有證明作用的一類證明東西。(二)登記雖然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條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但它確實又是一個初步的證據,所謂初步的證據是什麼呢訴訟當中就是這樣,對方沒有對著作權權屬提出異議之前,法律可以憑借登記的證明認定你享有權利,證據力挺強的。
4、同一個被告侵權,被告侵權原告多個著作權的,是按照同一個案件處理,也收取50元嗎?
<p> 問題提示: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一個權利人就其享有的多部作品(如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等)著作權向一個被告在一起案件中提出訴訟,對此類訴訟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p><p> 【要點提示】</p><p> 此類訴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人民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本質是訴訟標的的合並。雖然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法院審理的考慮,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一起案件立案審理的情形,但這並不意味著無條件地承認訴的合並審理。對於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應合並審理,並向當事人充分、明確地釋明。</p><p> 【案例索引】</p><p>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31號(2010年3月29日)</p><p>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知終字第106號(2010年7月2日)</p><p> 【案情】</p><p> 原告:新京報社</p><p> 被告:浙江在線網路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在線)</p><p> 原告新京報社訴稱:2007年7月,新京報社通過公證取證,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獲得報酬權,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浙江在線停止轉載文章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稿酬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2086625元。該案後因管轄移送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p><p> 被告浙江在線辯稱:(1)對新京報社作為7000餘篇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明顯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不足。(2)新京報社將凡是與「浙江在線」、「新京報」幾個字有關的內容均向法院主張不合理,所涉的7706篇文章並非全部來源於浙江在線,很多與其無關,對其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在出入。</p><p>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新京報社於2007年7月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對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在其網站上的文字作品和圖片作品進行證據保全,認為浙江在線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著作權。新京報社於2008年1月11日以浙江在線為被告起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立案後,由於浙江在線提出管轄權異議,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杭州中院管轄,</p><p> 【審判】</p><p>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涉及被控侵權作品7000餘篇,作者500餘人,新京報社基於不同的爭議事實向浙江在線提出訴訟請求,形成多個訴訟標的,構成多個獨立的訴,根據案件性質不宜合並審理。該院還書面通知新京報社按每篇文章一個案件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為一個案件分案起訴,但新京報社表示拒絕。對此,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2010年3月29日裁定: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p><p> 裁定送達後,新京報社不服原審裁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按照相應的稿酬標准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訴訟客體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而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為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體合並,即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此類訴訟其實質上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民事關聯糾紛案件合並審理的情形,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聲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但此種合並審理的目的在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合並審理應充分徵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本案中,浙江在線以合並審理無法查明涉案事實為由明確表示不同意合並審理。同時,本案在審理中還存在以下情形:</p><p> 1.從浙江在線提出的抗辯看,其抗辯理由為:(1)對新京報社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尚有待甄別。(2)新京報社對與「浙江在線」、「新京報」相關聯的所有內容均提出侵權主張,大部分與其無關。其作為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有出入。上述抗辯理由法院在審理中勢必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權利人、侵權人主體資格和作品字數、內容進行一一質證和比對。</p><p> 2.從證據情況看,涉案被控侵權作品清單長達857頁,共包括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數量龐大。且本案在管轄移送過程中,部分證據編號丟失、順序混亂,導致在原審審理中當事人甄別證據困難,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p><p> 3.從本案的實際審理狀況和效果看:(1)在對作品權利人的身份確定上,例如,原審法院曾就前50篇作品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僅新京報社提供有關作品權利人的質證意見中就對該50篇作品所涉的作者和編輯的勞動合同區分為四種類型:①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著作權(除署名權外)歸屬於新京報社,涉及19篇文章。②文章系新京報社記者、編輯集體采編,無相應作者個人署名,其著作權屬於新京報社,涉及3篇文章。③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通過以下兩點約定了著作權歸屬新京報社:一是合同約定新京報社為作者提供福利待遇參照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而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各系統員工利用報社的物質技術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間履行工作任務創作的技術成果或作品,均屬於職務成果,著作權屬於報社」;二是勞動合同最後約定「新京報社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上述《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對雙方構成約束,涉及25篇文章。④南方都市報社記者采寫的文章,涉及3篇文章。也就是說,僅就50篇作品的著作權人身份確定尚存諸多情形和爭議。浙江在線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除對第一種類型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異議外,其餘均有異議。對此法院仍需一一甄別。(2)從對侵權作品的比對看,有的作品是標題相同,但內容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有的是標題不同但內容相同,且雙方當事人就所涉作品的性質也有不同的認識,浙江在線認為有部分作品是對時事新聞的合法合理使用。由此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性質、內容和字數等進行分別比對。(3)從侵權主體上看,新京報社提供的被控侵權作品上有的顯示是浙江在線,有的則顯示是浙江在線的關聯網站,實際侵權主體仍有待進一步確定。因此,上述存在的問題只有通過分案審查、全面比對才能得到解決。</p><p> 4,新京報社在一審中曾提出本案所涉作品無需一一比對,可以採取抽樣比對方式來證明侵權事實的主張。但基於知識產權具有區別於有形財產權的固有法律特性,採用抽樣比對的方法既無助於客觀事實的查清,也不符合審判規律,且難以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並不可取。</p><p> 新京報社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主張其實體權利無可厚非,但主張本案並案起訴並無明確法律依據。本案合並審理既無法體現「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的兩便原則,也無法實現公正裁決的最終目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充分考慮程序的公正和平衡,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全面、平等地行使。新京報社作為權利人完全可以採用選擇其中一件作品或其中一個作者所涉的作品為訴訟標的等方式提起訴訟,以確定侵權事實和賠償標准,方便案件的審理和最終解決,且此種選擇並不會影響其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p><p> 綜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作為一起訴訟先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後受理本案,在對本案所涉糾紛進入審理程序時,經過多次證據交換和開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存在阻礙案件審理和客觀事實查明的情形後,向新京報社作了充分釋明,要求其將案件按照一定的分類方式分案起訴。原審法院在新京報社拒絕的情況下,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並無不當。新京報社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2010年7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p><p> 【評析】</p><p>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訴的合並的案件,在民事訴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訴的合並既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實務問題。在這類案件的受理和審理中,應當充分認識訴的合並的性質,明晰其與共同訴訟的區別、把握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並積極探索此類案件審理的新思路。</p><p> 一、訴的客觀合並</p><p> 訴是由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兩個方面構成,主觀要素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客觀要素就是訴訟標的。如果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都是單一的,稱之為單一之訴;如果兩個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數時,稱之為復合之訴。復合之訴又叫做合並之訴,其中主觀要素為多數的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為訴的主體的合並,或者訴的主觀合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同訴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第126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上述三條所涉及的均系訴的主體的合並,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共同訴訟」並不直接涉及到訴訟標的的復數的問題,本案顯然不屬於前述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p><p> 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雖然新京報社根據所有作品的總字數計算稿酬提出主張,但並不能否認的是該訴所指向的訴訟客體仍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際上是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此並案起訴屬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觀要素(訴訟標的)為復數的訴的客體合並,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實質上是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p><p> 二、訴的客觀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p><p> 根據訴訟標的的實體法學說,幾個相互獨立的請求權本來應當構成多個訴訟標的分開向人民法院主張,人民法院也應該分別判決。但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諸如此類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聯系的若干個侵權案件,雖然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基於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避免相互關聯的訴重復審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增強民事訴訟功能的考慮,可以合並審理,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有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這在訴的客觀合並中是最為常見的一種。但這種訴的合並審理並不是無條件的,當事人並案主張和人民法院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反之,如果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一方當事人又明確表示反對的,人民法院則應當要求當事人分案主張。本案的審理即為此種情形。由於本案所涉的證據數量龐大,當事人舉證、質證過程漫長,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且在確定權利人身份、侵權主體和侵權內容上雙方當事人均存在諸多分歧,要在一個案件中將所有侵權事實查明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人民法院先出於訴訟經濟的考慮,合並審理本案,但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阻礙了案件的審理和客觀事實的査明,為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充分平等地行使,確保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要求新京報社將案件按照一定分類方式起訴的做法是正當的,也符合立法的相關精神。</p><p> 三、示範訴訟制度對本案的啟示</p><p> 雖然本案新京報社所提出的主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訴的合並,但新京報社所主張的浙江在線侵權行為具有單一性,爭點具有共同性,訴與訴之間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關聯。對此類案件適時引入示範訴訟制度,無疑是十分恰當的。</p><p>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示範訴訟的規定,但一些法院在審理群體性糾紛案件時已經採用了這一在兩大法系中普遍存在的訴訟制度。「示範訴訟」(Test
case),是指從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實與證據相同、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亦相同的數個案件當中選出一個案件,經全體當事人同意,法庭作出相當於合並審理的裁定,對該案件首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全體當事人均受該判決的約束。該制度的特別之處在於用傳統的「一對一」訴訟模式來解決「小額多數」型糾紛中具有共通性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從而避免對共同爭點進行重復性的事實審理。就示範訴訟的程序步驟而言,基本上分為兩步:首先,由當事人基於協議選定或者人民法院基於職權直接指定示範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示範訴訟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其他的案件則暫時停止進行;其次,在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案件事實審理之後,如果原告勝訴,被告則不再爭辯自己的責任,對於其他案件也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原告在示範訴訟中敗訴,則不能再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p><p> 具體到本案,新京報社和浙江在線可以通過自願簽署訴訟契約約定或由法院依職權選定,從眾多作品中選擇將某類作品或某個作品作為示範訴訟的標的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對該個案的審理,查明諸如新京報社是否為適格的著作權人、被控侵權主體是否是浙江在線、侵權事實是否存在、賠償標准如何確定等具有共通性的,影響到同類案件的事實或法律問題,一次性解決具有共同爭點的訴訟請求,並就該訴訟作出相應的判決,該判決對於後訴的其他同類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拘束力。示範訴訟完全具有超越個案的意義,可以作為雙方其他同類案件解決的標准,減少其他同類紛爭為訴訟所必需支出的勞力、時間和費用,或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庭外和解,從而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的能力。</p><p> 顯然,示範訴訟制度的理解和運用完全符合審理本案的兩級法院的初衷,也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司法改革的目標不謀而合,即通過多元化的方式藉助國家強制力柔性地解決社會糾紛。</p><p> (一審合議庭成員:張政 王玲歐 林宏 二審合議庭成員:應向健 王亦非 何瓊</p><p> 編寫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亦非 責任編輯:丁文嚴 審稿人:羅東川)</p>
5、如何應對海外知識產權侵權指控
我國企業,當遭遇外國企業在外國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細節方面的問題:
一、判斷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能否打贏管轄權訴訟。
只要我們自己通過評估確認,自身商業行為的後果並沒有直接影響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業利益(以具體的州為界),即使企業在該地有房產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與該地存在其他商務聯系,仍然可以打管轄權訴訟。當然還需要說明的是,打贏國外的管轄權訴訟也並不等於萬事大吉,因為權利人在中國起訴同樣可能勝訴。
二、不論提出何種抗辯,必須做到實話實說,不能說謊,也不能隱瞞事實。
西方文化中有兩句話是必須牢記的:一句是「講實話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說出事實的一半無異於撒謊」。而不論是直接撒謊,還是隱瞞部分事實,一旦被認定,都會給自己帶來直接的不利後果。這一點與中國的爭議解決機制完全不同。在中國,即使一方當事人直接撒謊,裁決機構也不能直接據此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結果,而只能是基於現有證據進行裁決。
三、訴訟准備工作一定要做實、做細。
更重要的是,各項證據准備工作一定要在開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擠牙膏一樣根據所謂的需要臨時拼湊或分時提交證據。在美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的事實部分是需要陪審團作出裁決的。不但撒謊會被裁決敗訴,提供的證據或者闡明的事實不充分、不及時,也可能給陪審團留下不誠實、不負責任的印象,從而在事實裁決部分作出不利的結論。
四、不要盲目進入海外市場,尤其是自己沒有足夠的知識產權儲備。
要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在海外設立辦事機構或開展商業活動。基本上基於模仿甚至抄襲生產產品時,更不要急於走向所謂的國際市場。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我國企業可以理直氣壯地在國內使用那些不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國專利,但如果相關產品被輸出到專利保護國,生產者的行為同樣會被指控為侵權。而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時,在自動保護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已經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所謂的地域性已經變成只是學理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邊界。加之許多國家的法院都已經開始實施長臂管轄制度,在任何國家完成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成為權利人所在地法院審理的理由。
6、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1、乙應學校指派將甲的學習方法總結成的書面材料,屬於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由作者享有。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可以優先使用;並且在該書面材料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而《英語學習妙法》是乙在原書面材料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加工創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獨立於原書面材料著作權的新的著作權,該著作權理應歸乙享有。很顯然乙創作該書的行為並不是職務行為,所以《英語學習妙法》不構成職務作品。
3、雖然教師甲對於乙書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詢意見,但是並沒有直接參與創作,提供咨詢意見的行為不視為創作,可見教師甲並非作者,對於書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權,至於他主張《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歸自己所有或者主張自己是該書的作者,更是無稽之談。
4、學校假如事先與乙約定著作權歸學校所有,則乙僅享有署名權,並可以從學校獲得適當的獎勵;但是從題目來看學校與乙並無約定,則可以推定書面材料的著作權應當由乙享有,學校主張著作權是沒有依據的,而乙對書面材料進行加工創作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學校在教學范圍內的專有使用權,並非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英語學習妙法》的出版也沒有妨礙學校在其教學范圍內對於原書面材料的使用。
顯然,《英語學習妙法》的著作權應該歸乙享有。
選擇B
7、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怎麼提出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一方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權提出異議,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應為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7)著作權管轄異議擴展資料: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並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並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