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證明責任分配
1、醫療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醫療事故訴訟舉證責任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條規定有以下三層含義:第一,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 侵權損害賠償 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 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 醫療服務合同 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宴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第三,確定證明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並且其在治療過程也是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如患者因手術治療過錯造成損害的,其在手術過程中一直處於麻醉的狀態,對醫療過程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孝侍責任。其次,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准,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源、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 舉證責任分配 的實質標准。再次,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晌慎凱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所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
2、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在民事訴訟中,對於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事實的當事人進行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民事訴訟法廳梁》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客觀: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扮悉運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後,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採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正確把握在庭審活動中舉證責任分配的時機只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前提,庭審中如何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即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更是整個庭審活動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條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層次的依據,即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裁量權。依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是如下:一、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若干規定》第2條、第5條、第6條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庭審中,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二、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74條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5種情形,《若干規定》第4條對《意見》第74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同時增加了產品缺陷侵權訴訟、共同危險侵權訴訟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況。為此,《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條規則的具體適用具有層次的效力性和適用前後順序的排列性,即只有在出現了有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並且《若干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仍無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負擔時,法官按照審判職能又不能拒絕裁判,在窮盡現有法律法規後,法官才可以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各種因素具體確定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繫到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審判實踐中應審慎把握舉證責任的分配。從審判實踐來看,真正需要法官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情形較少,而真正進行舉證責任分配時,更體現陸襪法官對《若干規定》第7條的掌握和理解。《若干規定》第7條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雖寥寥數語,但涵蓋所有民商法律基礎,只有切實掌握並熟練駕馭庭審,才能體現法官的業務與威嚴,才能切實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
3、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模凱關於侵權的舉證責任,構成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2)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具有違法性;(4)行為人有過錯。在上述四個要件事實中,第一、二兩個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第三個要件實踐中原告一般不必單獨證明,因為侵害他人權益的事實得到證明後,除非被告能夠證明其行為是合法的,行為的違法性也就隨之確定。第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由誰負擔,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枯碼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沒升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特殊侵權 糾紛的 舉證責任 分配如下:(一)因新產品制胡困造方法 發明專利 引起的 專利侵權 訴訟 ,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 專利 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 環境污染 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承擔責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搏慧 《 房屋買賣合同 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五條以 擔保貸款 為付款方式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 合同無效 或者撤銷、 解除合同 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 商品房 擔保貸款基做答 合同糾紛 合並審理 ;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 買賣合同糾紛 。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 購房貸款 和 購房 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5、什麼是證明責任?我國是如何分配證明責任的?
證明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通過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有利於自己的事實,避免因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而承擔不利訴訟後果。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時,必然有一方要承擔由此而帶來的不豎遲利後果,那麼這一後果應當由誰來承擔呢,這就是證明責任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需要倒置證明責任的侵權訴訟作出了規定,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證明責任: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類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5、飼養返纖灶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證明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漏扮承擔證明責任。
(5)侵權責任證明責任分配擴展資料
證明責任分類:
(一)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承擔的提出證據證明白已主張的責任,如果不能提出證據或提出了證據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後果。負有舉證責任的有:
1 、 公訴案件中公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2、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承擔舉證責任。
(二)證明職責: 證明職責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基於國家對其職責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證明義務。
刑事訴訟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舉證責任也不同,一般是由控方舉證,但是特殊案件,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承擔證明責任。
6、侵權責任的證明標准
法律主觀:(一)一般侵權責任的確定:,1、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無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3、共同加害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4、教唆幫助行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5、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游舉人承擔連帶責任。,6、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7、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8、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人的請求權: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9、連帶責任的分攤與追償: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一)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加害人雖實施了對受害人構成損失的行為,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2)執行職務的行為應超過必要的限度。,2、正當防衛行為。,(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2)防衛的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3)防衛的手段只能針對加害人。,(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3、緊急避險行為。,(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早神,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3)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所謂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二)外來原因,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過錯。,3、第三人的過錯。,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原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1)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2)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在此情況下,原告與第三人構成混合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的責任則被免除。,(3)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在此情況下,雖然被告與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對原告的損害,但只是一種偶然結合的相互作用,雙方不是出於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過失,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雙方不是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為造成的部分責任。,原告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訴訟,被告接到訴狀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在答辯期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神睜碧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7、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一把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也是會存在特殊的情形的,要根據案件的類型加以判斷。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是什麼?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作為判案基礎的法律事實(即「待證事實」)在訴訟中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清廳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後果。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訴訟中按照一定規范或標准,將事實真偽不明時所要承擔的不利後果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劃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具體來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但是,在一些特殊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難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就需要對方提供證據,並且由對方承擔不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主要發生在侵權訴訟中,具體情形包擴: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裂正念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除了上述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還有以下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情形: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肆困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2)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相關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二、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一般來說,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8、民事侵權賠償舉證怎麼分配?
侵權賠償舉證分配: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情況下還需要證明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被告需要證明減免責任的事由和原告主觀上也有過錯及其他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純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做段乎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燃培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9、侵權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