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三次修改草案
1、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下面為大家 著作權法 修改草案第三稿 :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版式設計、表演、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根據其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其在中國境內的表演或者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本法保護。
2、我國著作權法經歷了幾次修訂
法律分析:2020年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該修正案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
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公民」修改為「自然人」。
四十二、刪去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本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著作權法2020年是第幾次修正
著作權法2020年是第三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一共經歷三次修改,2020年11月為其第三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4、我國著作權法第幾次修改
法律分析:2020年我國著作權法第3次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全文。(已被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全文。(已被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全文。(已被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
5、著作權法第幾次修正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並付諸實施以來,一共經歷了三次修正,分別是2001、2010、2020年三次。即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六十七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6、我國著作權法第幾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修正。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是著作權法自某年通過以來迎來的第三次修改。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三、 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五、 將第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將第七條中的「主管」修改為「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六、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修改為「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將「訴訟、仲裁活動」修改為「訴訟、仲裁、調解活動」。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將第二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八、 將第十一條第四款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九、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十、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7、我國的著作權法是何時制定的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發布,目的在於徵集法律界專家、學者的意見。
8、著作權法2020年是第幾次修正
【法律分析】:著作權法是第三次修改。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此次修法還對作品類型作了開放性規定,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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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9、我國著作權法第幾次修訂
法律分析:一共三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