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做廣告侵權嗎
1、做影視推薦會侵權嗎
影視解說不一定都會被判侵權,但影視解說未得到版權方許可的情況解說,損害了版權方的權益,造成版權方實際的損失,被對方告上法庭之後,有可能會被判侵權。關於影視解說是否都會被判侵權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解答。一、影視解說都會被判侵權嗎
1、不一定。
2、如果實際上影響了對影視劇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了影視劇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種使用也是侵權的。
3、法律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搜拍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侵權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
1、侵權產生的作品沒有著作權的。
2、侵權產生的作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
3、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均不可能再享受著作權。
4、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猛含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自媒體影視解說必須要得到版權方的許可,得到版權方的授權再進行解說,這樣才能夠有效規避風險。具體影視解說什麼情況會侵權,可以找個律師了解清楚。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枝漏笑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2、截取電影原聲用於商業廣告算侵權嗎?
電影原聲也有版權,弱國電影原聲的版權過了保護期限,使用不構成侵權。
如果沒有鏈桐凱過保護期限,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使用,應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要是國內電影原聲,自發表50年後就可以無輪鎮償使用了。
國外還要參照棚喚他國法律。
3、開餐館放電影並且打出廣告,是不是侵權或者違法?
這個問題按照正當程序來講是違法的,雖然你不直接盈利,但是你以此為廣告,具有間接盈利性,之前就有類似的超市播放版權音樂侵權的訴訟。但是並不見得你的做法就一定會被人起訴,因為這種事情有訴訟請求也只是在個數,大多數只要不是很過分,是沒什麼問題的。法條參見如下:
第四十條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發給《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許可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發行、放映電影片,必須持有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電影製片、進口、發行、放映經營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攝制電影的;
(二)未經審查批准、擅自進口電影片的;
(三)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變相的經營活動的;
(四)不執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停止放映或者刪剪電影片的決定的;
(五)非法復制電影片的。
第四十四條 利用電影片製作音像製品的,必須徵得電影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按照國務院有關音像製品管理的規定,辦理出版、復制、發行、放映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變相的經營活動。
4、電影劇照我拿來做我企業宣傳,侵權嗎?會出現是什麼後果!
你這么問那肯定你就不是劇照版權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了,這樣的話,經過劇組允許的話就OK,不然肯定構成侵權,這有過先例。
通俗點說,未經允許,被劇組發現了,大多情況下都會把你的企業告上法庭,賠償不說,還會要求公開道歉;如果你用的劇照上有某某影、歌星,扮演的又是非特型角色的演員,即沒有具體原形的人物,其劇照反映角色與演員本身特徵相一致,那其主張肖像權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樣一來後果就更厲害了,他們是一定會委託律師投訴法院的,說不定還會引來一大批的明星們聯名上書力挺並要求嚴懲,到時候想不出名都難啊。具體的賠償責任法院要根據行為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來確定,情節不嚴重的話不用坐牢,但勸你還是不要這么做,先找劇組簽個合同再宣傳,或者乾脆用其他方法吧。
給你看個例子: 演員劇照的肖像權保護問題
繼著名演員游本昌「濟公」劇照被營利性使用而發生糾紛後,各地不少影、歌星紛紛投訴或通過律師交涉。如老幼皆知的某影星劇照被某酒廠用於廣告,其委託律師投訴法院要求保護;一批歌星劇照被用於服裝設計書,歌星們便聯名上書。
法律規定:侵權認定標准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5、網路免費傳播電影,電影不收取費用,只在網站拉些廣告,這樣對電影侵權么??
這樣說吧,就算是你沒有放廣告沒有賺錢,也仍是侵權的。信息網路傳播需要經著作權人許可支付報酬。我給你比較實際的建議,是採取會員制,需要注冊。在同意協議里註明僅供電影愛好者欣賞。但是不管怎麼樣還是侵權就對了,這樣做只是有利於萬一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減輕責任。對於這些電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很有限,在網路傳播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還是侵權的。
以下是我節選我的知識產權王遷老師的一篇文章,供你參考。
《著作權法》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均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過去幾年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已經普遍認定:個人用戶或網站經營者未經許可將作品「上傳」(有時稱為「上載」)至網路伺服器中,供公眾在線欣賞或下載的行為,構成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權。因為作品一旦被「上傳」,公眾就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登錄伺服器欣賞或下載作品。這種「互動式」(interactive)的「按需」(on-demand)傳播行為,正是受「信息網路傳播權」所直接控制的。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近年來還出現了一類新的「互動式」的「按需」傳播行為。它並不是將作品本身「上傳」至遠端伺服器,而是P2P軟體用戶「共享」自己計算機中存儲的作品。其常見的手段大致有以下幾種:(1)P2P軟體用戶主動將電影、音樂等作品拷貝至個人計算機中P2P軟體所指定的「共享區」;(2)某些P2P軟體將作品下載至用戶個人計算機後,只要用戶不予以刪除,該作品也會被設定為「共享」狀態。在以上兩種情況下,其他用戶只要安裝了同類P2P軟體,就可以通過在P2P軟體中輸入關鍵詞而找到被「共享」的作品,並通過P2P軟體下載作品。(3)Bt等P2P軟體用戶製作指明作品位置信息的「種子文件」或者鏈接,並「上傳」至遠端網路伺服器。公眾可以利用伺服器上的種子文件或者鏈接,從上傳者的個人計算機中下載被「共享」的作品。
上述「共享」行為在技術上與傳統「上傳」行為的區別,在於後者將作品本身「上傳」到了遠端網路伺服器,公眾是從遠端伺服器上下載作品的;而前者則沒有將作品「上傳」至任何遠端網路伺服器,公眾是從個人用戶的計算機中下載作品的。但是,無論P2P軟體用戶採用上文所述哪一種手段去「共享」作品,只要其開機、聯網並運行其P2P軟體,其結果都是使被「共享」的作品得以在其他P2P用戶所選定的時間(在任何時刻)和地點(在任何一台聯網的計算機上)被下載。「共享」作品的實質,是使存儲作品的個人計算機成為一台可以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網路伺服器。因此,P2P軟體「共享」作品的行為,與將作品「上傳」至遠端網路伺服器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不存差別。如果該行為缺乏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法律依據,應當構成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直接侵權。
廣東中凱訴廣州數聯」案中被告專門設立了「電影交流區」和「動作片」、「科幻片」等影視子欄目,其中不僅有用戶「上傳」的鏈接,還附有電影海報和簡介。此時被告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這首先是因為用戶熱衷「共享」的絕大多數都是仍在保護期之內的熱門流行電影。真正已經超過保護期的電影,如桌別林早期的喜劇片等,在用戶中的市場畢竟是極其有限的。而權利人是絕不可能授權網站或個人在網路中免費傳播其熱門流行電影的。被告在設置分類電影欄目時,必然能夠充分意識到用戶上傳而來的電影鏈接具有高度的侵權可能性。換言之,此時任何一個處於同等地位的網路服務商都會基於現實和常識,強烈懷疑這些欄目中由用戶上傳的電影鏈接是侵權的。因此,被告應對自己人為設置電影欄目中的鏈接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侵權鏈接中的傳播。同時,電影海報和簡介所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對鏈接的合法性進行初步判斷。如果被告對此視而不見,採取完全放任的態度,應當被認定為是對用戶侵權行為的縱容和默許。
以此,法院正確地指出:「眾所周知,電影作品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製作完成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通常不會將電影作品無償提供給社會公眾欣賞,尤其是新片。就涉案電影作品而言,其於2004年9月在香港製作完成,2005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而該片在POCO網上發布的時間為2005年11月19日,與該片在香港的首映時間基本同步。因此從常理而言,著作權人不可能許可他人在網路上免費發布該部電影作品,這顯然是網路用戶擅自發布的行為。」顯然,法院認定在網路中免費傳播的新電影必然是侵權的,被告「電影交流區」中那些指向新電影的鏈接就如同在被告面前「公然飄揚的紅旗」,其侵權的性質是非常明顯的。
6、用影視作品中的部分內容當廣告算侵權嗎?
只要未經版權方許可用於商業用途被發現就是侵權,做廣告於你而言是宣傳產品或者公司加強影響力或者擴大市場自然是侵權
7、電影植入廣告違法嗎?
不違反的...廣電總局沒有說不嘩鋒能植入
本來就是商業片...-_-!有利有害吧..不能一概而論....肯定會影響旁兆票房的..比如說 周傑倫那什麼電影....其實還不錯...被運蘆租罵就是因為廣告多
8、拿國外的電影來做廣告是否觸犯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
如果未經電影版權權利人許可,使用其知識財產進行商業使用,違專反知識產權法中的屬著作法。
知識產權法著作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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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