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對象
1、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護范圍,而明確界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對於提高人民法院審理侵權糾紛案件的質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就說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除民事權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違約責任等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而民事權益具體包含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等」應當是開放的,包含但不僅限於上述權益,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由於民事權益種類繁多,立法中難以全部列舉,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出現新的民事權益,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也不可能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被《侵權責任法》保護,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也應當屬於《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范圍。因此,我們應當把握的是,民事權益的范圍它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權益既包括有名的權也包括無名的益,它們都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現代侵權法保護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名稱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可見,我國法律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名稱權的,雖然《侵權責任法》未明確列舉名稱權,但其應當屬於「等」人身權益的一種,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兒的利益。在民法上,活著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權,自然人死亡之後,其權利能力喪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權利。但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個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後,法律仍需要對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此時,死者的名譽、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體現為一種權利,而是一種法益。同理,胎兒的人格權益也要受保護。比如侵權母親的健康權,導致胎兒受損害,胎兒在出生後也有權要求賠償。3.佔有。我國理論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從現實生活來看,許多佔有的狀態盡管還沒有形成權利,但基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對這些佔有狀態進行保護。如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等,依據法律規定,佔有人應及時返還失主或上繳國家,而不能據為己有,佔有人也不能因其佔有而獲得佔有權,並長期佔有這些物。而且,佔有一旦形成,便應當受法律保護。如果上述佔有人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可以憑借暴力從佔有人手中侵奪其佔有物,則社會經濟秩序將遭受嚴重破壞,法律秩序也將盪然無存。4.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屬於專利權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5.純粹經濟損失。所謂「純粹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沒有侵害受害人的權利,但給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和有形財產損害之外的經濟上的損失。純粹經濟損失是金錢利益上的損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損害。該損失可以金錢數額進行量化,但由於其涉及范圍的不確定,在損失的計算上也存在不確定性,所以應當盡量限制其保護范圍。根據發生形態的不同,可將其大體上分為以下幾種:一是間接致損,即行為人對受害人造成的同時,也間接地對第三人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害。二是失去使用價值的損失。三是不實表示造成的損害,等等。就各國立法及判例學說加以觀察,可以發現一個共同規范趨向,即對純粹財產上利益的侵害出於故意時,或者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為要件,才應成立侵權行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於懲罰,而是鑒於加害人明知而為之,責任范圍可得預見,自不應免於賠償責任。6.債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侵權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合同債權問題,因此債權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作出規定,我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屬於侵權責任的范圍。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部分民事權益,最後用了「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一方面法律上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應當予以否定,且債權人由於第三人行為而受損害,亦理應得以救濟,而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在合同法領域因受債的相對性原則束縛而不能受合同責任調整;另一方面,由於債權的存在缺乏社會公示性,債權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債權均成立侵權行為,則行為人動輒得咎,社會經濟活動及競爭秩序實難維持。基於上述兩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包括: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被侵害的債權系合法債權、行為人系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為違反法律、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權人債權損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和債權人的債權受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租賃、借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度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盜搶的車輛在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如果已報案,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未報案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不應認定為「被盜」。其理由是:其一,從字面上理解,「盜竊」是一個法律術語,應經專門機關予以認定,與「丟失」有區別。其二,機動車輛作為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運輸工具,國家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其取得、轉讓都必須依法進行登記。被告所有的車輛丟失後,應預料到丟失的機動車輛有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其行為放任了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盜竊者、搶奪者、搶劫者逍遙法外,受害人無法確認「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對受害者顯失公平。因此,車輛丟失後,應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經公安機關備案確認,這才符合國家對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的規定。所有人在車輛丟失後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不符合侵權責任法中「盜竊、搶劫、搶奪的機動車」的概念,無免責事由,應承擔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可在賠償范圍內向盜搶人人追償。掛靠車輛致人損害的,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費,是否具有過錯,承擔責任的范圍是全部賠償責任,不是補充賠償責任。
2、公權力可否作為侵權法的保護對象
公權力不可作為侵權法的保護對象。根據查詢滑盯陪相關公開信息顯示:侵權法通常是指針對個人、企業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侵權行為進行規制和保護的一種法律制度,公權力本身不被視為侵權信蠢法的保護對象。具體來說,公權力的行使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和規定,但除非特定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否則公權力本則局身通常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的對象。因此,在尋求法律救濟時,公權力往往被視為一種背景環境而不是獨立的侵權主體。
3、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
法律主觀:侵權行為的對耐大象一般不可以是債權。侵孫畝晌權責任一般不包括侵犯債權。債權不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侵權責任法中的民事權益不包括債權。侵權責任法中的民事權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則鋒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侵權行為法的特徵有哪些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二)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三)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四)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侵權責任法保護對象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失效,現在生效的是《民法典侵權編》,本法的具體保護對象是:權利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6、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保護范圍的界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除民事權益以外的其他權益如違約責任等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而民事權益具體包含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7、侵權法屬於什麼法
侵權責任法是調整侵權責任關系的法律。這里的侵權,主要還是指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一般來說,這些侵權行為責任都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責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來處理;沒有合同,就都按侵權來處理。所以也有人把這些責任稱為「合同外的責任」。
實際上,關於侵權法的概念國內外始終缺少統一的見解。在我國民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有關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種類,對侵權行為如何制裁,對侵權損害後如何補救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關於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調整有關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而產生的相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不同的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
從調整對象來看,侵權法主要調整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民事責任關系。所謂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法上的後果。由於侵權責任法主要規范的是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因此,其內容包括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責任主體、責任方式、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損害賠償、特殊侵權行為等問題。
侵權責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法是一部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規范。一方面,侵權責任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一個部分,其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或人身關系。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諸多一般性規定,均適用於調整侵權責任關系。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是作為民法體系中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其所調整的對象不同於物權關系、合同關系或知識產權關系,其有獨特的邏輯體系和完整結構。侵權責任法的條文雖然不多,但邏輯嚴謹,內容完備,包括了侵權行為的一般概念、種類、歸責原則、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責任免除和減輕等所有的內容,體系非常完整。
2.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內容極具復雜性。侵權責任法涉及范圍很廣,不僅發生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領域,也廣泛發生在競爭關系、勞動關系、環境保護關系、醫療關系、生產消費關系等領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現象也在不斷發展,有關產品責任、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險責任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也不斷豐富。正是由於其調整的內容很復雜,其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日益顯現。
3.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由於侵權責任是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因此,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或者不承擔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的一些規定不允許由侵權行為人選擇和排除適用;也不允許行為人隨意將其責任轉讓給他人承擔;對故意侵害他人權益導致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也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自行加以排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8、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對象是否包括債權?
侵權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否包括債權,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爭議都比較大。
如果保護債權,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侵權責任的無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簽約歌手,某酒吧因為這位歌手的受傷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侵權責任法也保護債權,那麼該酒吧的損失也需要你來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個酒吧的老闆是競爭對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該酒吧的損失院超過你需要賠償的錢,於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麼對該酒吧來說其損失不能得到賠償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認為侵權責任法應當有選擇地保護債權的觀點。比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編的《侵權責任法一本通》認為:對於故意侵害債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進行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的《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認為:相對權一般不適宜由侵權責任法保護,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對權存在,仍惡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應當承認侵權責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舉的第二個例子的情況)
而且在司法考試2010年的考題中,也體現了第三人惡意侵犯債權需要賠償的精神。
9、民法典共有多少條法律條文
法律分析:民法典一共7編、1260條。民法典是包含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的百科民法叢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