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方式
1、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什麼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2、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什麼
對於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的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這實際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實施某種侵害行為;
(二)排除妨礙。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
(三)消除危險。出現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是指侵佔他人財產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是指繼續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
(八)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利益減少;
(九)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民事主體特定的人身權遭受不法侵害時,侵權人應當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以公開的形式承認錯誤,澄清事實,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以恢復權利人原來的名聲、信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3、侵權行為主要責任方式有哪些
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一、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1、民法典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二、侵權的行為分類1、按構成要件分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4)按行為性質分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三、侵權的構成要件1、具有違法性。2、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3、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4、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的全部內容。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的責任大部分都是屬於民事責任的范疇,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華律網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5、簡述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律主觀: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構成犯罪的還需要被判處刑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6、侵權行為的承擔方式
法律主觀: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權行為概念: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徵:,第一,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要造成損害。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既有金錢等物質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還有精神上的損害。只有存在損害才能體現出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他人。,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一般包括三種;一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簡稱侵權行為。,侵權責任當然要求有實際損害。侵權責任是需要有實際損害才會構成的,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7、侵權責任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2)排除妨礙,指排除侵權行為對權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礙。(3)消除危險,指採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權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帶來的危險。(4)返還財產,指將非法侵佔的財產返還給權利人。(5)恢復原狀,指將財產的狀況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況。(6)賠償損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實物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指消除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8)賠禮道歉,指侵權行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具體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中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從上述內容可知根據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八種,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上述內容的介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8、我國侵權行為的主要責任方式
我國侵權行為的主要責任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您好,一、侵權行為的型別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也屬於侵權行為。從構成要件區分,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有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此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這是最常見的侵權行為,例如行為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故意損傷他人身體等。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因此適用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規定了以下幾種特別侵權行為:(1)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 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5)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底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6)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指要有侵權損害事實,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主觀要件指行為需有行為能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於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則實行無過錯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均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絡,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於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准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並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並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絡,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絡,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瞭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繫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於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後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在刑法上,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關系重大,直接涉及到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問題。但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當然,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形式也並非毫無意義。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形式與過錯程度,對確定其賠償責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同時,在民事制裁的適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觀上有故意為前提。對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一般不適用民事制裁。
A、侵權行為的概念。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B、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二、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
三、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
C、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
3、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⑩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1)責令被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3)沒 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4)罰款;在處理商標侵權行為時,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侵權行為的制裁方式你好,你可以去當地工商部門投訴,如果經濟損失巨大,可以依法起訴。
9、侵權責任承擔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侵權行為的責任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3)消除危險。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