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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證據

發布時間: 2023-05-29 21:19:58

1、打假需要什麼證據

一、打假保健品如何取證
      證據主要分為這么幾類:
      1、權利證據;
      2、侵權證據;
      3、權利人損失證據和侵權人獲利證據。
      在維權過程中,主要就是圍繞這三類證據展開的。
      1、權利證據,即證明權利人有權提出維權的證據,以及具體什麼權利的證據。如果權利人不能證明自己有權利維權,或者持有的權利不是對方侵犯的權利,則會面臨敗訴的結果。
      權利的證據包括:商標證書、商標授權書、企業營業執照、權利人的產品以及產品包裝、權利人的宣傳材料等等。每一鍾權利需要的證據都會有些特殊之處,例如:如果是商標權人,最重要的證據是商標注冊證書;如果是商標被授權人要維權的,那麼需要商標注冊證書和商標授權書等等。
      2、侵權證據,即證明侵權人侵犯權利人特定權利的證據,需要證明:存在侵權行為,侵犯的是權利人的特定權利,侵權行為是特定侵權人所為。
      例如,有人在購物網站平台上銷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的電器,權利人需要收集到這些證據:經過公證的網站截屏,證明在哪個平台、哪個網店、什麼網址在銷售特定商標的電器;經過公證的交易過程以及合同、發票,證明在該網店不但有展示、預約銷售,而且有真實銷售行為;網店店主和平台注冊方的身份資料,證明特定的侵權人是誰等等證據。
      3、權利人損失證據和侵權人獲利證據。
      維權的目的之一是讓侵權人得到懲罰,怎麼懲罰呢?賠償權利人損失也是懲罰的一種方式,現在在某些案件中出現了加倍賠償權利人損失的情況,有利於權利人維權,有利於遏制侵權假冒。所以,應該提供證明權利人損失的證據和證明侵權人獲利的證據,這些證據將成為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金額的依據。
      此類證據包括:侵權人網站的後台數據、侵權人的賬本、證明商品的價格網站截圖、發票、權利人在特定市場上產品銷售的變化的審計報告、侵權產品庫存數量證明、工商部門的查處報告等。
      除了上面談到的證據,還會有其他的證據,例如:商標權人商標的使用情況,是不是馳名商標等等,但是上面這三種證據是最重要的。
二、維權的途徑
      打假維權未必一定要到法院起訴,有幾種途徑可以選擇:向網路購物平台投訴、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工商等部門投訴、起訴到法院。
      1、向網路購物平台投訴。
      互聯網已經深入影響我們的經濟與生活,很多售假都發生在網路上。對此,我國法律也進行了特殊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網路購物平台上發生了假冒侵權產品之後,權利人可以向網路購物平台發出通知,要求網路購物平台「下架」相關商品和網店。網路購物平台接到通知後,如果不下架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為了不承擔連帶責任,發生侵權的時候,網路購物平台一般會下架侵權商品甚至侵權店鋪。
      為了指導權利人發出通知,很多網路購物平台在網頁上說明了發出通知的方式和需要提供的證據,權利人可以根據網路購物平台說明的方式和證據發出通知。當然,權利人也可以選擇通過發送律師函的方式發出通知,關鍵是列明侵權網址、侵權商品、權利人權利證據等等信息。
      2、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在每一個城市都有消費者協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有職責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在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案件中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等。
      如果權利人購買了侵權假冒產品,可以以消費者的身份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查、調節,或者委託鑒定人鑒定。
      3、向工商等部門投訴。
      我國《商標法》規定,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處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責令停止銷售等。
      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也規定了工商等部門有查處侵權、假冒產品的職責,權利人可以向這些相關部門投訴,要求依法處理。
      4、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往往是最後的選擇,當侵權行為嚴重並且權利人想獲得賠償的時候,就需要到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的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向哪個法院起訴,這就涉及到管轄的問題,管轄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另外為了更好的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最高法院規定了把知識產權案件放到一些特定的法院進行審理。本文篇幅有限,不能展開說明有關案件管轄的問題。如果權利人想通過司法的途徑維權,要麼委託專業的律師,要麼就需要首先對法院的管轄問題進行一些研究了。
      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個途徑,還有其他的途徑,比如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我國刑法規定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罪名,對於嚴重的假冒行為,可以通過刑事的手段讓權利人的權利得到保障。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對於假冒偽劣產品國家法律是嚴厲打擊的,收集證據是有幾個方面的,利用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希望大家明白。以上這些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2、《民法學》求最新:醫療侵權歸責原則;醫患矛盾如何解決;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與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非常重要。那麼,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 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後果,無助於醫學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圓汪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二、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行為、損害後果及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行為,因而對醫療損害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既需要醫學方面的知識也需要法學方面的知識,不是一般人的認知經驗能夠判斷的。法院的審判人員一般缺乏醫學知識,進而導致該類案件因果關系認定成為困擾法官難題。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是否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認為這類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確立損害和運用公式作出判斷的思路。
客觀世界紛繁復雜,一個結果的出現可能是一個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個因素引起的。根據導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將該類案件分成以下三小類。一是患者死亡是單純的游襲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過失行為共同導致的結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有部分患者進行治療時,已是患惡性腫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並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惡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損害後果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別因果關系成立的邏輯前提。醫療損害侵權造成患者死亡案件神腔兄中,不能簡單化地將患者死亡作為損害後果。在本文劃分的三種類型中,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中可以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來確認,但是第三種類型中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並不恰當。
因為第三種類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點:
(1)在醫生實施過失醫療行為前,患者已經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響,可以預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間很短或者說存活機會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僅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類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類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斷是否「若無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則患者必然不會死亡」。若成立則存在因果關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類案件中,法官也應當按照這種思路進行判斷。因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影響。如果介入因素足夠影響損害結果,那麼若無則不的命題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1、過度醫療是診療中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它是指醫療主體在診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故意採用超越疾病診療所必須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醫療侵權行為。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成績斐然,過度醫療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有數據顯示,在我國約七成
以上的病人曾經遭遇過度醫療。
2、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過度醫療侵權行為中患者合法權益救濟與過度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第63條法律適用中最大障礙性因素,是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如何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明晰問題。對過度醫療內涵法律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分析,應綜合侵權行為一般本質、醫療侵權行為特殊本質以及過度醫療行為性質及其固有屬性來進行。過度醫療侵權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進行歸責,並應適用全面賠償原則。過度醫療中由於醫師履行告知義務的違法性與患者知情同意侵權行為產生競合,在過度醫療侵權法律救濟中,兩種訴由皆可適用。應對《侵權責任法》第63條進行立法擴充解釋,對過度醫療及認定標准進
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看過以上內容,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原則為三大原則,
一是過錯原則,這是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二是過錯推定原則,有不同的情況來決定賠償。
三是無過錯責任,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傷都是要賠償的。

3、《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的醫療人身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特徵和原則有哪些?往下看: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第一、體現了在民事法律轎歲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體現了既要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合理平衡,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在當前醫患糾紛案件呈現多發狀態,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的現狀之下,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及時化解醫患矛盾,還將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第二、明確了醫療損害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侵權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但的民事法律後果。通常可以認為,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至少要具備行為過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量侵權行為人的過錯。此即近現代民事侵權行為歸責的基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當然,隨著工業化的高速發展,現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權事故頻發,損害至重,且過錯的舉證極為困難。因此,過錯責任原則逐漸客觀化,直至發展出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鼎立。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擔是依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這就意味著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官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話,那麼因果關系推定成立。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被告的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必須自己舉證說明。如果言之鑿鑿,證明成立的話,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那麼,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應采何種歸責原則呢?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的第41條、環境污染責任的第65條,明顯採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那麼,在舉證責任上,就應體現「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源於羅馬法,是舉證責任分擔最古老的公式,這也符合現代法學關於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理。侵權責任法54條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關侵權者的責任,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當然,醫療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需要專業培訓和實踐的診療行為,其中醫團帆咐患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因此,在醫療損害侵權中,各國都通過侵權責任的實體性或程序性規定,對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加以限制、變通和發展。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的第55條、第57條、第58條以及第59條的規定,即屬此類。第三、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塌純確了醫務人員的說明告知義務,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引申以下幾點: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的全過程都應盡說明告知義務;但是在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需要特別徵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如雖未盡說明義務或未得書面同意,但並未造成患者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已造成患者損害的情況下,雖已盡說明義務並徵得書面同意,但並不一定可以免除責任;因為在有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之情形下,書面同意的預先免責條款並不能阻卻其侵權責任的承擔。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權出現於20世紀,主要是基於尊重患者自主權的理念。這種理念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度化過程中,保護醫務人員的同時,必然擴大了醫生的傳統法律責任,因而在現實操作中容易被異化,反而加劇了醫患矛盾。現代社會的醫患關系本應是一種夥伴關系:病人是醫療行為最終的決定者,醫生的職能是向病人解釋疾病情況。醫務人員解釋疾病情況時,說話態度應當總是和顏悅色的,設身處地為患者考慮,提出並分析各種醫療方案,幫助病人作出最佳方案的選擇。其實,醫患雙方的目標應是一致的,目標就是打敗共同的「敵人」—疾病,知情同意書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標,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目標與手段混淆了。盡管在侵權責任法律中規定了知情同意權,但法律並非萬能,只有醫患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才能收到醫生盡責,患者去病兩全其美、皆大歡喜的社會效果。第四、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義務將是過錯責任認定時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內容。但是,是否盡到注意和診療義務,依何標准而定?是依具體行為人的主觀能力來判斷其是否已盡診療義務?還是以所謂「善良管理人」(在醫療糾紛中,即指一個合理的標準的醫生應該有的診斷能力)的客觀標准來判斷?這個標準的選擇,將直接關繫到過錯的成立與否,不僅僅是個單純的事實判斷問題,還更是個公共選擇問題。侵權責任法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作為認定侵權行為過錯的客觀標准,著重強調的是診療行為在當時條件下的應有水準,是過錯責任原則在醫療侵權責任中的客觀化,有利於受害人的舉證,有利於過錯責任的獨立判斷,也同樣有利於促進醫務人員能力及醫學科學的發展。第五、明確了過錯推定的情形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的存在,即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錯的舉證責任,並轉化為由加害人負責無過錯的證明責任,在法理學上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的第58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此,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診療規范,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2、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以及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在現有的醫療侵權案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經常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獲取有關證據。人而無信,不知其可,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形象,加劇了醫患關系的對立,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第六、規定了醫療機構使用缺陷產品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二章有關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的規定,這一條的規定表明,醫療機構在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況下,與生產者和血液提供機構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此項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的利益,這里毋庸贅述。第七、加強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保護因為醫務工作風險大,技術難度高,如果不對醫務人員的權利的保護進一步規定,就有可能使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瞻前顧後,從而限制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一些疑難病症望而卻步,採取上推外轉的策略,結果會造成一些本來有搶救可能的患者出現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或給治療帶來困難,最終導致許多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1、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免責的法定條件。侵權責任法的第60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損害的後果,醫療機構也可免責。這些規定有利於發揮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對業務技術精益求精的追求。2、進一步規定了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權利的保護。侵權責任法第64條還進一步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在侵權責任法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強化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保護。第八、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和應盡的義務一是,緊急情況下醫方有單方行醫權,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是否必須經過患者親屬的簽字才能實施搶救,以往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此規定不明。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法律賦予了醫療機構履行必要程序後的單方行醫權,也排除了醫療機構非經患方簽字而拒絕搶救的理由,醫療機構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這樣的規定,法律既授權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但同時也必然承擔不作為的法律後果。這里的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的第24條的規定銜接了起來,是對執業醫師法的發展。二是,妥善保管病歷等資料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所有病歷等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閱、復制的義務。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三是,隱私保密義務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四是,不得實施違規檢查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第九、為了更好實施侵權責任法,避免與化解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都應做好相應的各項工作。一是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抓緊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是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修改和完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督促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63條的規定,制訂醫療規范;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可以研究借鑒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辦法建立起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基金制度。三是建議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加強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把握好醫療工作的六個主要方面:(1)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侵權責任等有關法律,增強對醫療糾紛的認識,使每一位醫務人員認識到醫療糾紛對醫院及其本人的聲譽影響,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2)重視病歷等資料的書寫與管理;(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4)遵守醫務人員應盡的義務,恪守醫療規范和常規;(5)提高全院工作人員的憂患意識,使每位職工時刻警惕醫療過失行為;(6)加強醫療工作制度建設,構建誠信醫療機構。

4、侵權責任法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 不一定有利於原告,證據對原告有利的話才會利於原告。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第三人有過錯。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哪些可以作為證明誤工費的證據

哪些可以作為證明誤工費的證據

你知道哪些可以作為證明誤工費的證據嗎?誤工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和勞動者的權益是息息相關的。我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哪些可以作為證明誤工費的證據相關的知識和信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哪些可以作為證明誤工費的證據1

一、有固定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關於收入狀況,誤工損失雖然是間接損失,但它本身是一種實際損失,因此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應按受害人的實際勞動報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減少進行計算。

在我國,一般收入是根據受害人所在工作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另外可輔以受害人往年同期的工資單,印證受害人的收入。隨著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健全,受害人也可以提供稅單來證明實際收入。除勞動報酬外,其他形式的收入也需要通過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些收入的發放機構可以證明收入發放的實際理由和數額、時間。受害人主張了收入,但缺乏證據或者證明的權威性不足的,法官可以不予認定。

二、無固定收入

對於無固定收入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兩種方式,

1、根據受害人舉證確定收入計算標准

2、是依據當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計算

其計算是單位時間的實際收入乘以誤工時間,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

法律規定的是前三年平均收入,因此受害人需要證明在前三年所有的收入來源和數額。各種收入的.證明方法不一,最權威的莫過於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稅單,上面記載的收入可以認定為實際收入。當事人對主張的前三年的收入,每一筆都要有相應的書面材料來證明,否則,即使確實有損失也因為缺乏證據證明而得不到支持。

如果受害人無法證明自身的收入狀況或者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則法院可以根據當地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需要注意,訴訟所在地的外地人受傷的,只能按受訴法院所在地標准進行計算,否則同一次事故中的受傷者的誤工費計算結果會產生較大差異。

哪些可以作為證明誤工費的證據2

一、退休人員誤工費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也是可以要求誤工費賠償的,對於退休人員繼續工作而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

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准,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

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二、有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准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2、《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6、誰受益誰舉證的法律依據

這個要看爭議是什麼法律關系,這個法律原則體現在多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嫌配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芹慎指據不孝脊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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