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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等身

發布時間: 2023-05-29 09:32:53

1、著作等身的意思

著作等身讀音:zhù zuò děng shēn

詞語釋義:

形容著述極多,迭起來能跟作者的身高相等。

注釋:

著述:

1.撰寫文章;編纂。

2.著作和編纂的成品。

作者:

1.創始之人。

2.稱在藝業上有卓越成就的人。

3.指從事文章撰述或藝術創作的人。

4.《論語.憲問》:「子曰:『賢者辟世,其次纖頌闢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御豎衫。』子曰:『作者七人矣。』

擴展:

■ 著組詞

名著、著作權法、著作權、見微知著、著作等身、執著、土著、著名、專著、臭名昭著、著作、顯著、論著、卓著、著述鎮腔、編著、著錄、原著、積微成著、著書立說、鴻篇巨著、譯著、巨著、昭著、彰明較著、著作郎、撰著、著書、拙著、彰明昭著、著者、著述等身、以微知著、合著、成效卓著、日新月著、威望素著、識微知著、劣跡昭著

2、中國古代有版權

當中國發明了雕版印刷技術以後,因為普及了出版業,便令書籍生產成本大為降低,從而轉化成都市商品。因此,唐代就曾出現盜版現象。到了宋代,盜版之風愈演愈烈,給書籍經營者造成很大損失。

為了保護本身利益,出版商開始尋求有別於普通財產的特殊保護。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東都事略》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復版。」意思十分明確,即是本書是由其本人所出版、發行,並已上報相關部門備案,任何人不得復制、翻印。這是有文字記載發現的對版權實施保護的文字,表明出版商(或作者)力圖獨占著作權益,版權觀念萌芽。宋代段昌武在他的《叢桂毛詩集解》三十卷在國子監登記有「禁止翻版公據」。亦即是已注冊在案,並含有法律保護了。該出版商(或作者)段昌武還提出「禁止翻印理由」:其一是,「平生精力,畢於此書」;其二,「一話一言,苟足發明,率以錄焉」;其三,「校讎最為精密」;最後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盜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為此,他特地向國子監給付「執照」,以證明是其「發明」,禁止他人翻版,並賦予該出版商對其他盜版者「追版劈段,斷罪施行」的權力。可見這位段昌武先生對本身著作的出版物極之珍視,絕不給予別人任何覬覦之隙,版權保護意識甚強。

不過,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對這種版權保護申請的許可只是屬於官府的行政庇護,非來自於制度性保護(也不可能)。這種版權保護也只出自個別的、局部的、區域性的(如只屬國子監可隨時監控范圍地區之內),不大可能大規模地進行推廣。因此,至後來像《三國演義》、《紅樓夢》、《西遊記》和《水滸傳》等四大名著出現後坊間大量印行,當然是因為先是其可讀性甚強而獲民間所愛,後才有種種版本的出現。也許,在中國這個傳統文化上從來缺乏法治、法理意識的國度,這四大名著得以最廣泛地流傳,也就與此有關了。
中國內地由於法律意識薄弱,甚或是明知侵權不對,但利益在前之際,不少人都罔顧法律,從事多行業的盜版活動,從書籍到電影、音樂、名牌衣物、皮具、玩具等到所謂「山寨手機」等等之類,范疇之廣,多不勝數。最大目的自然是非法地牟取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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