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律風險
公司員工應採取以下措施,防範軟體版權侵權風險:
1、對公司員工進行有關知識產權的普法教育,使員工對使用盜版軟體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有比較清楚的認識, 只有普遍提高公司員工的版權意識,公司才能有效地杜絕使用盜版軟體;
2、主動對公司使用軟體的情況進行全面自查,看是否存在使用盜版軟體的情形,如果在公司的電腦中確實安裝有盜版軟體,可先對不同類型的盜版軟體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分類;
3、尋求比較少的投資盡快實現公司軟體正版化的途徑。即根據上述自查的結果,盡快購買國產正版軟體來取代各種盜版軟體。最後,一旦出現企業侵犯他人公司的軟體著作權糾紛時,需要盡快實施事後補救機制,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二)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六)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注冊公司以知識產權出資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 對知識產權認識不當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廣義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均可以作為出資的形式。因此,版權以有關權利、商標、專利、非專有技術、廠商名稱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資方式。
但是即使可出資的知識產權種類眾多,也面臨具體出資形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因為知識產權種類不同,價值也可能不同,市場應用價值也可能存在區別,這些都是需要認真考慮的,必須選擇相對成熟的並有廣闊市場前景或商業價值的知識產權種類出資。
因此,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在創建初期以知識產權出資為主,但可出資的范圍是比較大的,未獲得專利保護的非專有技術同樣可以出資,不應僅僅局限在專利或商標方面。否則,將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廣泛性和價值性,降低出資成功的機會。
二、 知識產權本身權利瑕疵的法律風險
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有無權利瑕疵,將這一部分固有風險成本明晰化,從而在靜態識別中預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問題。問題集中在:該項商標或專利的出資人須出示怎樣的權利憑證,才能判別相關知識產權的公示公信效力,從而審確該項出資客體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穩定性問題。所謂知識產權的穩定性,指該項知識產權在法定保護期限內被權利人控制、並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一方面,《商標法》對已注冊商標設置了「撤銷」程序。《專利法》為已獲得的專利權設置了「無效」程序。這就意味著,用作出資的商標和專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請而被「撤銷」,從而導致該項知識產權出資無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因第三人提出的權利要求成立,而產生出資無效的後果。
三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問題。此問題可能與合法性和穩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特別提出對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時間性進行考察,因為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實踐中存在不少因為過期的知識產權失去投資價值而引起的出資糾紛。
三、 知識產權出資主體的法律風險
首先,公民個人用專利、專有技術、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考察該成果屬於職務成果還是非職務成果。《專利法》規定,在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的出資處分權一般情況下歸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用其出資,當然發明人或設計人對此另有約定的除外。《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自然人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自然的結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物質技術條件開發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其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可見,如果公民用職務成果以個人名義出資,可能被其所在單位提出異議,而給接受該項出資的公司帶來諸多麻煩。
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知識產權出資,應當注意考察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活動的性質,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第一,在機關法人中,國家授權代表國家並以國有財產進行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可以成為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它們當然可以用知識產權向公司投資。其他情況下,機關法人不能成為知識產權出資人。第二,公司「出資人為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公司、企業等) 、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只要其對某項知識產權享有處分權,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資。
再次,多個主體用其共同享有權益的知識產權出資,應當注意考察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專利法》上「共同發明創造」為例,一種情形是委託開發的技術成果,對委託關系下產生的技術成果,法律規定由委託雙方在委託合同中約定成果權利的歸屬;約定不明或未做約定的,開發出的技術成果歸受託方享有。另一種情形是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該成果歸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對該成果的處分須經其他各方同意,並且共享所得收益。
四、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關繫到其市場應用及盈利價值,同時也關繫到股權比例或控制權強度,所以依據客觀、真實、全面的評估資料,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和專業評估機構是高新企業在技術出資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問題。
在評估過程中,忽視以下因素往往導致評估結果失誤。
(1)審核高新技術前期開發費用不實。
(2)同類產品或技術的市場風險預測不準確,市場潛力和價值分析出現偏差。
(3)後續開發費用投入預測失當。
如果評估失實或不當,技術出資方將在知識產權價值保護上承受重大不利。
【更多資產評估問題請參閱:覃達藝律師關於「資產管理」的專題研究】
五、 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是指知識產權出資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界定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立法對知識產權出資上限的限制;二是實踐中股東怎樣來確定知識產權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
根據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出資的最高比例可達百分之七十,這說明法律鼓勵以知識產權出資,但過高或過低的出資比例同樣存在著法律風險。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出資比例。以下三個參考原則:
(一) 知識產權為公司所必需
在設立公司時,股東之間必須就公司所營之事業,包括經營對象、經營范圍達成協議,並在章程中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予以記載。股東在決定以某知識產權出資時,必須保證該知識產權為公司之所營事業所必需。公司的經營對象和范圍不但決定公司資本規模的大小,而且決定公司的資本結構。舉例來說,如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其所需要的資本主要應該由貨幣資金組成。如經營計程車營運的出租汽車公司來說,構成其資本的成分可以是貨幣資金、實物財產和出租汽車特許經營權。因此,為保證知識產權為公司所必需,股東須根據公司的經營對象、經營范圍來確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如果公司經營的是高新技術產業,則可以增大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甚至可以以法律許可的最大比例出資。如果公司經營的是非高新技術產業,而是一般的產業,特別是第三產業,則應該減少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以增加公司需要的貨幣資金等其他財產的出資。
(二) 知識產權與公司經營規模相適應
一般來說,公司的經營規模越大,則投入的資本會相應增加且其借貸資本也會增加。而知識產權需要與一定的有形資產相結合,才能發揮其資本功能。公司的經營規模越大,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就需要越多的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過高,對貨幣、實物等有形資產的要求更多。而「在初期階段,公司一般依賴於發行股份和內部舉債來進行融資」。這無疑會加大公司的融資壓力,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甚至造成公司的經營困境。因此,股東在決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時,應該考慮將來公司經營規模的大小,經營規模大的,應適當減少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經營規模小的,可以適當提高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
(三) 知識產權自身的適格性
這里所講的適格性是指知識產權的性質、種類、技術新舊程度、實用程度與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相適應。這是以知識產權自身的因素來決定其出資的比例。在確定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時,股東要分辨知識產權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秘密還是其他種類的知識產權。對於專利權還要分清楚是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還是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不同性質、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對貨幣等有形資產的要求不同。如為生產公司產品所必要的發明專利權,出資比例當然可以適當提高,如果是商標權,由於其並不直接與公司的生產相結合,出資比例應當適當減少,以增加其他資本的投入比例。技術的新舊程度、實用程度,主要是指技術的先進性,有無新技術、替代技術出現,利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中間產品還是終端產品。這同樣對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的確定有顯著的影響,技術越先進、越新,其專利權、技術秘密的出資比例可以適當提高。生產終端產品的技術的出資比例可以比生產中間產品的技術的出資比例高;反之,對於尚有價值的比較舊的技術,保護期限比較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生產中間產品實用程度較低的技術,其出資比例應該適當減少。
六、 知識產權出資方式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資本化有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但知識產權資本化並非簡單的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如出資人以轉讓方式出資,表面上看是將特定知識產權完全「賣」與所出資的公司,但有兩點與普通知識產權轉讓相異:一是出資方為此並未獲得知識產權出讓對價,而是因此獲得所投資企業的股權;二是出資方可能並未完全喪失該知識產權,出資人可以股東身份享有公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其可依照約定分得該項知識產權,使其重新回到出資者之手。鑒於此,知識產權出資人不能簡單地從知識產權轉讓、使用許可的角度分析這兩種出資方式的利弊。資本化了的知識產權乃動態資本,頗不穩定,這非但屬於接受出資的企業所必須考慮的因素,而且也是知識產權出資人選擇出資方式時務必斟酌的內容。以商標權出資為例,用作出資之商標權在所投資的企業終止時,尚可重新回到出資人手中,則該商標在資本化期間的價值波動,尤其被所出資公司壓下不用致使其價值降低的情形,將事關商標出資人的切身利益。「在合資經營中作為出資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標的轉讓,也可以是我方商標的使用許可。在後一種方式下,我方在合資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權利。以這種方式出資,我方的馳名商標被消滅、被壓下不用的可能性就比較小。」事實上,這對於用商標權向內資企業投資也不無啟發。
以知識產權轉讓方式出資,各方須符合法律關於知識產權轉讓之規定。首先,接受知識產權出資的公司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接受商標權出資的公司必須具備《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接受專利技術出資的企業必須符合《專利法》對專利權主體資格之規定;企業接受人用葯品、煙草製品的注冊商標出資,須具有相應商品生產主管部門的許可經營證明;接受知識產權投資,必須保證使用該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其次,知識產權出資人須履行法定義務:出資方用商標權或專利權轉讓方式出資,應將特定商標權或專利權整體完全轉讓出資;[26]出資方倘若用已許可他人使用之知識產權出資,須徵得被許可人同意,不得因此而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投資是指知識產權人保留知識產權最終處置權,而僅「讓渡」該知識產權中一定期限和范圍的使用權給接受出資的公司。在投資協議中,雙方具體約定該知識產權使用權的范圍和內容。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具有資本屬性,能用來創造新的價值,所以可用來投資。「在技術貿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方(即'賣專利')的情況非常少見;希望得到先進技術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關技術的使用權,很少有人會去'買'別人的專利,因為買專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權的花費多得多。」[27]出資人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出資,應當遵循知識產權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從公司法角度考察,知識產權出資可能存在法律障礙。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可能與接受該出資的公司的經營期不相一致,這時無論是以知識產權轉讓方式還是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向公司出資,都會與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沖突。表現之一是知識產權資本的有效期如果短於公司經營期限,則公司將難能實現其資本維持;表現之二是知識產權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如商標價值與該商標之使用情況以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狀況息息相關,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體等的價值與新技術開發運用情況以及市場變化關系密切。一旦知識產權資本價值波動致使其低於出資時的評估價值,則亦令公司不得不採取有關資本維持措施。
七、 知識產權出資的商業風險
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商業化程度,直接決定該項知識產權在公司運營的動態過程中能否應用、作用大小等,這其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
(一) 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在技術上是否實用
以專利為例,我國專利法要求,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了應當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外,還應具備實用性,並將「實用性」界定為「能夠製造或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但這一實用性要求,只是強調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體現為具體方案,並不要求能夠立即製造或使用。除專利外,用作出資的專有技術和計算機軟體,也必須對該知識產權在技術上的可實施性進行論證。
(二) 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市場前景如何
獲得知識產權的創造性智力成果一般都是先進的,但由於市場上復雜因素的較量,先進性並不能決定市場前景。依照我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一項發明專利從申請日到授權日可能長達三四年的時間甚至更長,某項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很有潛力,但很可能在取得專利權時其市場潛力已大打折扣甚或不復存在。另外,專利技術的先進性及其市場前景也只是與已經公開的技術比較而言的,更加先進而又尚未公開的技術往往是專利技術的「勁敵」。總之,企業接受創造性智力成果投資,旨在獲得贏利性強的技術,形成競爭優勢,因此對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市場前景狀況的考察論證十分必要。
(三) 是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經濟壽命的長短
知識產權的經濟壽命並不等同於其法律保護期限。對於創造性智力成果而言,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知識產權其經濟壽命不長,但有效期較長的知識產權其經濟壽命也未必就長。專利制度既保護發明人的利益,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給予一定時日的「獨占」性法律保護,同時專利制度的公開特點也使專利權人的「獨占權」具有了一定的相對性。這是因為,專利文獻的公開,加之信息高速公路的開通,使人們在原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開發出更加先進的技術從而淘汰已有專利的時間大大縮短。基於此,企業接受創造性智力成果投資,需要將技術的經濟壽命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分開考慮。
八、 知識產權轉移的法律風險
出資各方即使知識產權權屬不存在爭議,也同樣面臨者對技術擁有方轉讓知識產權的制約問題,因為這關繫到資金出資方的風險利益,不當的流轉或者交易,將可能不利於知識產權價值的維護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業對控股方來講,不僅具有可以並表核算的會計意義更具有能掌握經營管理主動權的控制意義。真正控股一家企業, 除了控股方投資比例占絕對優勢外, 還必須由控股方擔任董事長, 另外還有委派總經理、財務總監的提名權。這樣,就能更有效地貫徹實行企業董事會的決議和管理理念。對於投資控股一家高新技術企業, 更深一層的意義還在於控股股東能真正掌握所投資的那項高新技術, 防止高新技術被移花接木,偷梁換柱,給投資方造成巨大的投資損失。
因此,在合作協議中,當事人如忽略或輕視技術成果的權屬問題,或者約定含混、不明,容易導致爭議發生,尤其是對技術開發方而言,造成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障礙。這種隱患將可能導致技術成果的組成部分被不正當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術被擅自轉讓, 在投資合作協議或公司章程中可考慮採取如下措施:
(一) 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在組建高新技術企業的協議中列明高新技術投入前與投入後的所有權, 並列入投資各方關於所投的高新技術的保證與承諾,以法律來約束投資各方處理高新技術成果的行為,而且只有知識產權出資在辦理轉讓手續後,才真正能夠屬於企業所有和控制。
相應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資「各方聲明條款」與該項高新技術有關的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於特定的生產流程、工藝及其他依據法律和慣例應當被合理地視為專有技術組成的技術秘密) 的所有權屬於組建的公司獨家所有,各方承諾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均不會提出相反意見」,並不得以個人名義轉讓。
(二) 明確約定各方具有知識產權保密義務
限制各方對相關知識產權資料、技術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義務,不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將會導致各方可能發生任意使用、轉讓或泄露的風險。
如果該高新技術被非法泄露,將嚴重影響到所設企業的商業存在價值和風險投資人的風險利益,因此,可考慮在高新技術企業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關高新技術的保密義務和泄密處罰條款,並通過制定完善的企業商業秘密制度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
(三) 通過技術員工股權激勵的方式保護知識產權
在股東利益的驅動下,科技人員帶技術入股不僅有利於高新技術的運用, 還有利於高新技術專利權的保護, 同時使高新技術的後繼發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團就給予了核心技術骨幹大量的股份期權,穩定了技術隊伍和整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3、簡述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的類型
法律分析:1.知識產權是公司的無形資產,因為自身所具有的特徵,導致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有嚴重的法律風險2.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法律風險分為幾類
根據引發法律風險的原因不同,大致分為兩類:
1、操作性法律風險:即由於企業自身或者他人的行為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
2、環境性法律風險:即法律風險的發生是由於外部法律環境變化而引發的。
5、法律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1、違規風險:違規,即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是行業規定的行為。這些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稱為違規風險。違規行為經常是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為其表現形式,這些行為的後果最終都會受到國家的追究和制裁。此類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往往損失巨大,甚至導致一個企業的死亡。2、散拿怠於行使權利的風險:怠於行使權利,主要表現為不積極主動的行使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從而發生了本不應發生的不利後果。典型的情況就包括怠於行使訴權,從而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受到法律強制保護的法律後果。3、違約風險:違約,即違反約定的行為。違約行為主要發生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按交易雙方的約定進行交易是其主要外在表現形式。這類風險最終往往是以承擔違約責任而告終。當然,違約風險有可能會導致己方損失的擴大,也有可能會導致己方損失的減少。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4、侵權風險:企業經營過程中最容易侵犯或被侵犯的權利包括: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新品種權等等)、商業秘密、股東權益、勞動者權益等等。5、其他行為不當引發的風險,主要是指除上述4類外的其他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行掘李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檔遲;(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6、知識產權的風險與防範
明確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可能會面臨的法律風險,企業就可以通過法律的保護,以及採取相應措施免受損失。具體來講,在知識產權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律風險:1.專利侵權的法律風險
專利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實施發明創造的權利,企業須利用專利生產經營,而其他企業要想實施專利,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照雙方協議支付費用,否則就侵犯了專利權。
2.著作權的法律風險
著作權,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並陸學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企業在著作權方面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包括:企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或者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好做等。
這些侵權行為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如果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知識產權出資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關繫到市場應用及其盈利價值,如果企業在評估過程中,審核高新技術前期開發費用不實,對同類產品或技術的市場風險預測不準確,市場潛力和價值分析出現偏差,後續開發費用投入預測失當,那麼技術出資方將在知識產權價值保護上承受重大不利。
4.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在轉讓技術中,如果利用相關條款欺詐受讓方、變相高價出賣設備、已轉讓技術進行再轉讓、利用不實報道進行欺詐,那麼轉讓方企業的信譽就會受損,所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為了防止風險發生,要選擇那些信譽度高的客友蔽衡戶作為交易夥伴。
5.注冊商標的法律風險
企業在注冊商標時一定要進行查詢,如果不進行查詢,與其他商標出現相似者相同,那麼商標根本無法注冊。另外,查詢商標也有盲期,盲期的時間以商標局數據錄入時間為准,查詢盲期為3個月到6個月。當前商標如果在盲期內,即使有人和你申請相同的商標,是無法查詢出來的。
在商標的審查階段,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出現與其他商標近似,商標就會被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在商標公告與異議方面,商標公告期為三個月,如果在這期間,出現商標類似、商標搶注、侵犯某個體利益等問題,商標就無法注冊,甚至還有可能會面臨法律糾紛。
二、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範措施
造成企業知識產權面臨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注重生產經營、追求經濟利益,忽視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大部分企業又沒有建立完善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發現問題,也沒有辦法採取有效的措施解決問題。所以如何採取有效的手段預防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是企業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1.提高全員風險防範意識
從企業負責人到基層人員,都應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保護與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學習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知識,加強知識產權相關培訓,提高員工整體素質,並落實到所有崗位的工作流程中,要堅持事前防範、事中控制和事後救濟工作相輔相成的原則,進一步維護企業利益和品牌形象。
2.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的動態評估
企業要加強對專利信息的搜索能力,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比如,可以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文獻信息查詢系統,避免重復研發技術和引起專利糾紛。國際工商總局網上商標信息查詢系統可以幫助企業全面監控信息商標動態,保護自身商標權不受侵害。
3.企業應制定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
建立有關知識產權的制度在發達國家中已經司空見慣,國內企業也可以結合自身性質和經營目標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具體來講,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可以包括專利和商標的管理制度、技術合同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知識產權檔案制度。同時,設置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顧問,也是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重要組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