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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書籍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3-05-29 05:24:55

1、網上買盜版書算侵犯著作權

購買盜版書侵犯著作權,但是對一般個人購買盜版圖書閱讀是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因為個人購買盜版書的行為沒有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所以只能對賣盜版書的人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2、電子書版權

法律分析:版權即指的著作權,是作者對書的內容的所有權。電子書被侵犯版權的做法:

1、與侵權者協商,要求其停止損害行為以及賠償;

2、申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調解;

3、直接向法院起訴;

4、書面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關於書籍著作權侵權的幾個問題,請高手詳解!!

第一個問題,拍攝或者輸入,都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以營利為目的,說明,不存在免責事由,要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個問題,書店的出售行為是發行權控制的行為,書店如果未盡到注意義務,而銷售盜版圖書,要承擔責任。如果盡到注意義務,則不承擔責任(但依舊侵權)。

第三個問題,「咖啡店提供書籍給客人看不構成侵權,只要你是購買正版的書籍,你有權有償或無償給別人看。《著作權法》沒有把這一行為規定為侵權行為。」樓上的這個回答,我覺得並不妥。出租正版書籍,如果未經許可,也算是侵犯著作權,但縱然是購買了盜版的書籍,借給同學看,也不構成侵權。而這個問題中之所以不侵權,還要從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中來看。免費提供書籍閱讀,雖然轉移了圖書的佔有,但是中國的發行,是指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目的是轉移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所有權(但並不需要轉移,只要有轉移所有權的可能就可以),所以咖啡店的這個行為並不符合這個要件,而出租的行為要以營利為目的,這個行為中只存在間接的營利行為,所以會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難以出租定性這個行為。但可能會構成其他國家廣義發行權調整的范圍之內。

4、在網上分享電子書資源會涉及到法律版權問題嗎

無形的顛覆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第33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為6.18億,互聯網普及率已經達到45.8%。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直接帶動了數字化出版的發展,2012年國內數字出版總產出達到1935.49億元,比2011年整體增長40.47%,其中電子書(含數字化報紙)均保持了高速增長勢頭,增長幅度均超過30%以上。傳統的紙質圖書正在逐漸演變為各種形式的電子書,閱讀方式也不斷推陳出新,包括kindle閱讀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電子書,當當網也相繼發布了「都看」閱讀器。
電子書商們還在不斷創新電子書的閱讀體現,當用戶看到好看的書籍,只需要用閱讀器掃描書籍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直接下載電子書,這一過程中甚至省略了電子商務中的「物流」環節。
在電子書產業持續升級的過程中,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子書商們。谷歌公司自2004年開始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字化,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將全球尚存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權被美國出版商和美國作家協會告上法庭,經過3年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仍因涉及中國等其他國家版權人的利益,遭到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及歐洲出版商聯盟等其他國家相關組織的反對,2011年美國紐約法院否決了谷歌的這份和解協議。在中國,2010年6月,中華書局和漢王科技因版權之爭對簿公堂,中華書局指責漢王電紙書(國學版)預裝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權。漢王科技則稱,自己通過國學公司獲得作品授權,並已經為這些內容支付了版權使用費。因此,如何有效解決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也成為電子書運營商們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電子書產業的產生以及持續升級,顛覆了傳統的「書籍」概念,信息在「無形」被閱讀、傳播。傳統版權法的各種法律模型在電子書時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互聯網路傳播權」這些對於普通公眾相對生疏的版權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們的視野。留給我們思索的是,電子書產業升級給版權制度到底帶來了什麼?
版權授權現新模式
與傳統紙質圖書不同,電子書「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在著作權法上被稱為「信息網路傳播權」。傳統的版權法並沒有這一項權利,它完全是基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而催生的版權法內容。我國是在2001年10月修訂版權法時才增加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內容。雖然傳統紙質圖書的出版、發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但出版商在與作者的協議中往往會約定,「信息網路傳播權」歸出版社所有,之後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對外銷售「信息網路傳播權」,這也成為電子書商們獲取「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重要方式。
電子書商們總是試圖提升電子書版權授權的效率,然而他們在與出版商或者與作者「一對一」的談判中,總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於是,他們在想盡辦法試圖提高授權的效率。「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授權要約」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應運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爭議,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作者授權對作品進行網路傳播,即使事後向作者支付報酬也屬於侵權。為了在版權法上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據,有學者支持用「法定許可制度」來解釋此種模式,即電子書運營商「先使用後付費」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即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方式,而不屬於侵權行為。然而,這種「法定許可」情形又純屬於學者們杜撰出來的一種情況,在各國著作權法找不到現成的規定。當然,未來社會著作權法是否會吸收這種觀點,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會受到來自作者方面的強烈反對,因為「法定許可」的補償標准系法律強行規定,是「一刀切」的範式,這等於在根本上剝奪了作者與書商們討價還價的自由。
「自助版權協議」模式是由國家數字版權研究基地推出的,該種協議模式構造了多種可供選擇的數字版權授權模式,旨在為互聯網版權保護和版權交易提供範本。其本質是將授權協議格式化,它的本質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規范版權,盡可能減少簽約各方的談判空間。事實上,格式合同只會在簽約時減少談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對一」談判環節,因此無法從根本上提升電子書授權效率的問題。
相比之下,「授權要約」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權人在圖書出版的同時,根據其意願,隨書刊發出一個「授權聲明」,明確該書的著作權授權范圍、授權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權要約」本身就屬於批量授權,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積極參與才能完成。對於普通作者,由於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很難在出版時獨立設計出「授權要約」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積極推動,問題在於「授權要約」模式下最終受益者又是作者或電子書運營商,如何讓出版者也從中「分一杯羹」,這是推動「授權要約」模式走向成功的關鍵。
「發行權」將被重新詮釋
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界定強調採用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原件」或「復製件」。然而,對於電子書而言,從一開始就完全是以數字化的方式出現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載體」,何為原件,何為復製件,在電子書的世界裡並沒有清晰的界定,那麼又如何來詮釋電子書的發行權呢?
之所以要討論電子書的發行權問題,還主要是基於「發行權」所奉行的「一次用盡原則」,紙質圖書在首次合法銷售後,針對該書的發行權便已用盡,即針對該書的二次及再次銷售行為均無需再徵得作者的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但司法實踐中卻奉行該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還專門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了作品的復製件後,著作權人對該批作品復製件的出售權便一次用盡,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購買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的作品復製件後再次出售的,不用經著作權人同意。」這里涉及到問題是,用戶購買電子書後,是否有權依據「一次用盡原則」而將作品再次轉發給其他用戶呢?基於對利益的考量,針對這一問題,電子書運營商與用戶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用戶一方會堅決捍衛「一次用盡原則」,而爭取轉發的自由;然而,電子書商則會想盡辦法阻止這種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轉發。
縱觀世界各國電子書「發行權」的立法,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立法例,擴大了發行權的解釋,將電子書這樣的無形載體也納入發行權的范疇,但同時規定「如果將來出現一種控制技術,可以保證作品復製件的原始所有人在傳輸作品後無法保有復製件,而且接收方也無法擅自製作復製件時,那麼發行權用盡原則也可以適用」。二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立法例主張,發行權僅指「有形載體」(原件或復製件)的發行,像電子書的發行則由其他版權內容來規范,不適應「一次用盡原則」。顯然,各國立法大都站在電子書商的立場,不允許電子書的發行權「一次用盡」。
新業務模式重喚「出租權」
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電子書的業務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傳統的書籍租賃業務也在這一過程中被重新喚醒。亞馬遜公司Ki″d1「電子書繼在教科書領域推出租賃服務後又將這一服務擴展到一般書籍,如《有效思維的5個習慣》在Ki″d1「的銷售價為9.99美元,而該書的Ki″d1「租書服務底價為5.5美元,每過一天就增加幾美分,直至租價升至與銷售價相同。
電子書讓「租賃」變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別」。「租書」與「買書」不同,在租賃的情況下,用戶只是根據其租賃的時間支付費用,而非永久閱讀;電子書商也會通過技術手段在「租期」屆滿時收回電子書。這里要關注的是,電子租書服務與作者版權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書籍租賃是否也屬於作者版權范疇?如果說在「買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是「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那麼在「租書」的情況下,電子書商及作者收費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確認作者出租權的首個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第11條規定,對於計算機軟體和電影作品,成員應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權。關於「出租權」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立法例主張「出租權」僅適用於電影作品、計算機軟體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國1976年《版權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規定的出租權只支持計算機軟體和錄音製品。法國1992年《知識產權法典》將計算軟體、錄音製品、錄像製品、傳播企業節目作為出租權客體。我國著作權法也奉行這一立法例。第二種立法例則主張「出租權」適用於所有作品,德國、日本、俄羅斯以及我國台灣地區著作權法採用此種立法例。
其實,採用哪一種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結果。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之所以關注電影、計算機軟體等作品的出租權,是由於上述作品出租產業大發展所導致,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出租電影、音像製品一度成為電影、音像產業的主流形式。為充分保護電影、音像製品作者的利益,相關國家才在著作權法上特別針對電影、計算機軟體、音像製品規定了出租權。隨著閱讀器的推出,電子書籍的租賃業務勢必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形式,那麼,電子書產業升級是否會重喚版權法上關於「出租權」的擴張呢?
而到底是採用「出租權」還是「互聯網路傳播權」來調整「電子出租」行為,核心還在於在作者與電子書運營商之間建立利益平衡機制。若是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自然有權基於「租賃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即便是未將「電子租賃」納入「租賃權」的范疇,作者同樣也可以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不適用於圖書作品,作者只能基於「互聯網路傳播權」向電子書運營商主張報酬。至於未來社會是否專門針對圖書的「電子租賃」設立專門的「出租權」,還完全取決於產業發展的需要。
不可迴避的挑戰
我國著作權法正面臨第三次修訂,電子書產業升級勢必會對法律修訂產生重要影響,與此相伴隨的是作者、出版商、讀者之間利益格局的重大變化。電子書產業升級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制度帶來了嚴峻挑戰,其實,還遠不止這些。

5、互聯網上公開圖書是否違法或侵權?

將圖書中的內容在互聯網上公開,不做商業用途也必須給著作權人報酬。

除非符合第六條之規定,規定如下:

1.為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者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3.為學校課堂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發表的作品

5.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字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提供的

6.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學作品

7.向公眾提供已經在互聯網上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事實性文章

8.向公眾提和毀供在公眾集會上的講話

根據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權利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及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象製品通過信轎侍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根據以上規定,現在在網上流行的各種文學作品,圖書內容,大多數都構成了侵犯了權利人的網路傳播權。

文字作品應該也算是他人作喚帆備品的一種吧。

文字作品也構成侵權。

當然這些作品是否還受著作權保護另說。

6、網路上賣盜版書多少會被判刑

法律主觀:

印刷盜版書構成 侵犯著作權 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計算機軟體 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消稿,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跡橋者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姿薯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7、在網上出售一本電子書,如何能讓版權得到最大的保護,以什麼方式獲得最好的效益。謝謝

提供電子書出售服務的網站有很多,比較正規的網路小說網站像是起點、晉江之類,豆瓣有豆瓣閱讀器。還有卓越有一種銷售模式就是直接賣電子書,有個kindle電子書店。

不同的網站出售的電子書可能有各自不同的模式。我沒有買過,也不是業內人士,所以不是很清楚。但是給我的感覺無非就是幾種模式,第一,付費之後可以下載普通格式的電子書,如果是這種的版權保護方面可能會有點問題,因為不能阻止購買了電子書的用戶再次將電子書上傳至網路;第二種就是特定格式的電子書,採取了一定的版權保護措施,比如下載的電子書是圖片模式,或者是只有該網站特定的閱讀器才能瀏覽該電子書,這樣做之後就能很大程度上防止購買了電子書的用戶復制傳播電子書。

所以你在選擇出版電子書的網站時要注意他們的版權聲明之類的文件,溝通的時候也要問清楚他們電子書的運營模式。

至於獲益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按購買量然後分成,這種適合銷量前景比較好的書,購買量越多,作者分的成也越多;另一種的統一價,合同簽訂後一次性支付一筆費用,以後書不管賣的如何都只有這么錢。一般這樣的電子書網站肯定都是格式合同,報價通常按照他們常規的合作模式來。

像前面第一段提到的這些正規的做很久的網站對於著作權保護還是做的不錯的,談合同的時候肯定會說明哪些權利授權或者轉讓給這些網站,如果出現侵權,往往是由這些網站本身去處理這些侵權事由,作者只要等著拿賠償金就可以了。

另外補充,個人覺得現在電子書的市場並不是很大,在網上大家更願意看免費的書,所以在網上發表圖書,一般會找起點、晉江之類的網站,免費貼網上,然後作者按照點擊率來分成。個人覺得還是這種賺的比較多。
等到免費的文章積攢到一定人氣之後,再進行付費閱讀,或者製作成電子書的模式,銷售電子書。
再然後就是涉及書的改編問題了,如果有人覺得你的書不錯,就會來聯系你改編成電視或電影或游戲之類。這是後話,但這是現在通常的一種網路書籍的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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