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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關於被侵權問題

發布時間: 2023-05-28 22:53:14

1、河北滄州一男子銷售假冒醫用口罩獲利2千被罰20萬,不服起訴後,咋判的?

河北滄州一男子銷售假冒醫用口罩獲利2千被罰20萬,不服起訴後

「賣幾個口罩就罰款178000元,太重了!」河北滄州市,市監局根據舉報,發現某勞保門市銷售假冒3M口罩,獲利1630元,遂對其罰款178000元。勞保門市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法院這樣判決。


王老闆在勞保門市花2000元購買了400個3M口罩准備給員工使用,沒想到打開包裝後,發現所購口罩和之前購買的不一樣,懷疑買的是假貨,便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後,就對王老闆購買的口罩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所購口罩均為假冒偽劣產品。經過調查,勞保門市累計銷售假口罩2700元,獲利1630元。隨後,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勞保門市罰款178000元,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勞保門市嫌處罰太重,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處罰,理由為:


第一、他們主觀上根本沒有認識到銷售的口罩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所以不應該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他們經營額才2700元,卻罰款178000元,罰款是經營額的48倍之多,太重了;


第三、《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他們雖然銷售的是侵權產品,但可以正常使用,並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回應:


第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並不需要當事人明知,何況勞保門市不能提供正常進貨渠道,不能說明口罩來源;


第二、疫情期間,勞保門市銷售假口罩,對疫情防控造成了很大的隱患,所以應該從重處罰。

本案,勞保門市銷售侵權產品,不能提供正常進貨來源手續,說明他們應當知道該批產品存在問題,且獲利1630元,罰款17800元,並沒有頂格處罰,已經考慮到案件的情節了。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保門市銷售侵權假冒口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處罰,但也存在以下幾個從輕處罰情節:


第一、勞保門市初次實施該違法行為,且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時,能夠積極配合,主動給買家退還口罩款,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第二、勞保門市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營業額度有限,從當前支持、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角度,也不宜對其處以高額罰款。

咋判的

具體到本案,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勞保門市高幅度罰款顯然過重,但是低幅度范圍內給予罰款不足以懲戒,綜合勞保門市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後果,對其在中幅度范圍內給予罰款較為合理和適當。綜上,法院撤銷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將罰款改為80000元。

2、疫情期間涉及口罩類投訴79368件,你還遇到哪些消費侵權行為?

飯店吃飯不給開發票的行為

一般的,我們如果是私下吃飯或者朋友聚會什麼的,一般都不會要求飯店給我們開發票。因為大家覺得這個發票要了對我們也沒有什麼好處,久而久之,這些飯店就不願意給大家開票了,尤其是幾十塊錢的那種。其實,這嚴重侵害了我們的消費者權益,我們作為一個納稅人,有資格給國家納稅,飯店對我們的消費行為也有開發票的義務,但是總會莫名其妙的被奚落:這么點錢開個票幹啥,你又不報銷!

某運營商亂收流量費,卻不給退的行為

我曾經辦理了一個套餐,這個套餐畫大餅的和我說,:只要你用某某軟體看視頻,我們都是免流的。而我使用後的實際效果是:我看了視頻之後,發現我的流量刷刷刷的扣了一部分。於是我打電話和他說,投訴他們,得來的結果是:您看視頻過程中,有廣告的話,廣告是不免流的喲!這明顯存在欺騙行為!後面我發現我用會員,免除廣告之後,還是扣流量,我再次投訴:您好!可能是您所處的地方不是4G,或者您在移動過程中看會導致數據出錯,建議您在合適的地方觀看!我:一個大大的問號臉!

超市購物,有分分錢不找,毛毛錢給你一顆糖的行為

在超市,我們買東西的時候都會遇到幾分錢的行為,但是超市卻用霸王款,採用四捨五入。如果多餘五分錢,那他就按一毛錢收取!這是屬於沒有告知我們的前提下,多收取了我們的錢。在找零的情況下,我們會因為3毛錢得到了一個糖果,但是這允許我們進行選擇了嗎?這是強制性消費!

在買東西的時候,被捆包消費

當我們想買一個被套的時候,他會告訴你,你必須買一整套,我們不單賣(包裝好的套裝除外)!請問下,你的樣品都擺在這里,價格也在這里,我為什麼非得買一套?如果是套裝,那就應該是一套的價格,而不是單件的價格呀!

3、疫情期間,公交車司機讓醉酒乘客戴口罩,乘客拒絕並辱罵推搡公交公司,致司機拇指錯位,上不了班?

一、司機在工作崗位上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
二、對於侵權人由公宏笑頌安機關立案處理,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升豎責任。醉酒後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減輕蔽鄭或免於處罰情形。

4、疫情期間朝人吐口水怎麼判

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伍局全罪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被感染的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以吐口水、打噴嚏等方式故意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野薯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腔脊讓連帶責任。

5、導致疫情傳播能構成什麼罪?

您好,一切個人在疫情防控面前均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配合檢疫、排查、消毒等防疫措施的義務,其中對於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可能的病原攜帶者),還應當依法配合履行相應的檢疫、隔離等防控措施。否則根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當事人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1.首先,對於已確診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
如果此類人群拒絕隔離治療、定點醫學觀察或在隔離期、觀察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觀察,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可能會面臨以下責任:
(1)治安管理處罰。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此類人群將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也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受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的處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最高為拘留10日並處500元罰款。
(2)民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等民螞缺事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悶緩辯。
(3)刑事責任。根據行為人的不同行為,可能會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哪老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故意傷害罪,情節或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量刑可及死刑。
2.其次,對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
如果故意隱瞞或謊報旅行史、居住史、工作史、接觸史,並故意與他人接觸,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可能會面臨這些責任:
(1)民事責任。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接受相關防疫部門排查或醫院詢問時,故意隱瞞、謊報相關信息避免強制措施,並主動與他人接觸,導致他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應對被感染者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故意謊報、隱瞞重要信息,避開強制措施,並故意與特定個人接觸,導致他人感染的,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其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並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基於合理理由進入公共區域,並採取相應預防傳染措施,但最終仍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則可能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再次,對按規定應居家隔離觀察者
如果違反隔離觀察期內的相關規定,與他人接觸,並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可能會面臨這些責任:
(1)民事責任。居家隔離人員違規接觸他人,行為具有不法性,且其違背強制隔離措施的行為具有一定主觀過錯,並最終導致他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損害後果,故應對被感染者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情節極其嚴重的情況下,可能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最後,對出入道路、車站、機場、醫院等公共場所者
如果你拒絕接受道路卡點、公共場所等防疫、檢疫排查、消毒等措施,致使相關防疫工作無法開展,可能會面臨這些責任:
(1)治安管理處罰。可能面臨最高十日以下拘留,並處最高五百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如個人採取暴力方式拒絕接受檢疫等措施,損害相關工作人員人身、財產權益的,則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向被侵權人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相關人員如拒不配合防疫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防疫公務人員進行檢疫、消毒等措施的,如沖撞道路檢查管卡、毆打或威脅防疫公務人員等行為,則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量刑為三年。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6、張貼防疫海報侵權嗎

不侵權,新型肺炎預防、治療、治癒、偏方等宣傳詞都是不允許用的這些是違法的,如果要做廣告必須牢牢記住這點!在發布廣告的時候要仔細審查,不可以誇大宣傳效果,也不要給別人製作違法廣告。
在當前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時候,應當注意到,前述這些店堂海報廣告往往僅有一張二張,張貼於店堂內或者店堂門口,有些信息直接來源於新聞媒體報道的衛生健康機關、醫葯界專家的推薦,相對而言這類海報廣告影響面不廣,個案的社會危害性未必嚴重,可能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輕微情節。

7、疫情期間惡意誹謗他人得病怎麼處罰?

疫情期間惡意誹謗他人得病,可以處行政拘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並處有期徒刑等處罰,對於誹謗的行為顯然是對他人的人身權益造成了侵害,需要根據侵權後果來處理。
一、疫情期間惡意誹謗他人得病怎麼處罰?
      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侍渣」: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老攜悄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疫情期間,公民應當按照政府的相關規章制度來進行民事活動,在遇到被感染人員時,應當立即報警,並由專業隱明的醫護人員進行處理,對於造謠或者誹謗等情況,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由司法機關認定。

8、疫情期間怎麼舉報公司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如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可投訴舉報,按照國家人社部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為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具體通知如下:在疫情期間,如用人單位發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被侵權的職工可通過信件、網路、簡訊、電話等非現場信息化手段進行投訴舉報或待疫情結束後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實地進行投訴舉報。

法律依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已經明確,企業對於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 規定的情形是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解除勞動關系。但是,該通知並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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