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漠視規則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兩點:
1、如果他人在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和缺乏【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而教唆、引誘他人實施著作權侵權,或在知曉他人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對該侵權行為提供實質性幫助,則構成對著作權的『間接侵權;
2、一般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該規則要求侵權行為人具備接觸作品的可能性,且兩作品具備實質性相似,只要同時滿足此兩個條件就構成侵犯著作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製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2、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判定規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網路著作權即告產生。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網路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3、著作權的歸屬原則
法律主觀:著作權糾紛大部分來源於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在著作權歸屬問題上,法律明確了不同著作權形式的不同歸屬原則。
著作權的歸屬原則
一、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
1、著作權屬於作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作者的認定。
①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是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如列印、校正),均不視為創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③作者的推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有不同的定義,那麼不同的作品又應該如何確定歸屬呢?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
1、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
①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由其繼承人繼承;
②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不能協商一致的,按下列規則處理:
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的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組織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給其繼承人。
三、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原則:
①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②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委託人享有的權利:
a.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該作品。
b.沒有約定使用范圍的,有權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四、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原則:
作者為完成所在單雹羨孫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源鏈職務作品。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①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③職務作品完成2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的相同方式使用職務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五、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法律規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六、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影視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
2、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兩項權利:署名權、獲得報酬權
3、主要演員享有兩項權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獲得報酬權
4、影視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七、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2、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的,原件的所有權人同時享有「原件的展覽權派念」(不享有「復製件」的展覽權)。
3、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覽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
八、匯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九、匿名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意外」的著作權。
2、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根據不同作品的類型,著作權的歸屬的原則也不盡相同。相信大家看完上文,能夠對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有所了解。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4、著作權侵權認定標准
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著作權人)許可而從事了版權法(著作權法)授權版權人所控制、限制或者禁止的那些活動。」① 「如果他人在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和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實施受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而教唆、引誘他人實施著作權侵權,或在知曉他人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對該侵權行為提供實質性幫助,則構成對著作權的『間接侵權』。」②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對侵犯著作權的判定規則作出明文規定。但「侵權=接觸+實質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並在司法實務中執行的規則,屬於一般著作權侵權認定的通用標准。該規則要求侵權行為人具備接觸作品的可能性,且兩作品具備實質性相似,只有同時滿足此兩個條件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筆者認為此種表述中還暗含著一個條件,該條件雖未被明確提出但卻也是應有之義,那就是即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在先作品部分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有同時滿足此三個條件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
5、誰有多重著作權行使規則
多重著作權的行使規則:
1、行使多重著作權時,應當遵循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的規則;
2、行使多重著作權時,應當遵循提前獲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的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三十五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6、著作權侵權判定規則
「侵權=接觸+實質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並在司法實務中執行的規則,屬於一般 著作權 侵權認定的通用標准。 該規則要求 侵權行為 人具備接觸作品的可能性,且兩作品具備實質性相似,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在先作品部分應受 著作權法 保護,只有同時滿足此三個條件才能構成 侵犯著作權 。 《著作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民事責任 :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 專利 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7、侵犯著作權如何界定?
著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作者權益,而且這個權益和作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受到法律保護。簡單介紹以下幾種行為,可能會被判定為是侵犯著作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如果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我認為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維權,因為隨著法律建設越來越完善,那麼著作權也會受到保護,而現在很多人也越來越看重自己的著作權。因為現在很多人就是靠著自己的著作權,慢慢產生了經濟收益,一旦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那麼可能會造成自己非常大的經濟損失。
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解決自己著作權被侵犯的問題。
第一:法律訴訟。
首先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了,那麼自己可能也要先掌握好證據,再能提起法律訴訟,在任何法律面前自己都要掌握好證據,這樣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自己沒有證據,,就算自己提起了法律訴訟,自己有可能會敗訴。
第二:民事調停。
一般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之後,大多數人都會選擇民事調停。因為走法律程序不僅會浪費時間,更重要的是還會加深雙方之間的矛盾,如果走民事調停,那麼可以大大減少矛盾的出現,甚至還能把自己的利益拿回來。
第三:溝通協商。
有一些作者對於民事調停和法律訴訟這兩種途徑都不認可,也有一些人會採取上門溝通協商的方式。通過協商交流慢慢的解決自己著作權被侵犯的問題,因為有很多時候並不是他人故意要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可能也存在法律空白現象。
總結:著作權是一個人的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個人或者是公司想要徵用他人作品,可以徵求他人同意或者是付出一定的金錢報酬。這樣自己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時候,不會產生違法行為,也能讓自己以後的道路發展得更好。
8、孩子規則的重要性
這三件事告訴我們:教會孩子規則意識有多重要
積木育兒
2018年11月04日 · 優質育兒領域創作者
1
這兩天,重慶萬州公交發生了一樁慘案:
一輛乘載15人的公交車,在行駛途中突然變道,與一輛小轎車在萬州區長江二橋相撞後,撞斷護欄,墜入深達70餘米的長江。
15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
當看到這個新聞時,很多人都不禁懷疑:
八成是公交司機酒駕,或者前夜晚睡次日開車打瞌睡。要不然,一個老司機,不可能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估計是路面不平,或者車輛故障的問題。
今天上午,隨著被打撈上來的公交上黑匣子視頻的公布,人們都傻眼了。
由於道局大滾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經過乘客劉某的目的地——壹號家居館。所以,當公交車行至相鄰站點時,駕駛員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
然而,劉某並未下車,而是在發現公交車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時,才要求下車。但那裡並無公交車站,所以駕駛員冉某沒有停車。
隨後,劉某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背後指責他;冉某也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爭執逐步升級,並相互有攻擊性語言。
當公交車快開到萬州長江二橋時,劉某突然拿起手機去砸駕駛員冉某的頭,而冉某也居然將右手放開方向盤,揮拳還擊。
在兩人的互毆下,車輛失控……
據調查顯示,駕駛員冉某事發前夜並未飲酒,生活行桐余為無異常,精神狀態正常,而且車輛故障、路面不平等問題也都被逐一排除。
總體來說,這個交通事故,跟司機酒駕、疲勞駕車、車輛故障等統統無關,僅僅是乘客和司機藐視規則所造成的!
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司機冉某發生爭吵,並兩次用手機擊打司機,嚴重危害車輛的行駛安全。
而冉某作為公交車司機,有保證行駛安全的職責。然而,他在行駛過程中,遭到乘客擊打後,眼睛離開前方,手離開方向盤,和乘客互毆。這樣的行為,嚴重危害了車輛行駛安全,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
從法律上看,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乘客劉某以一己私利,將自己與其他14個鮮活的生命置於死地,真是讓人痛心疾首!
2
無獨有偶。
一個北京公交車上的監控錄像也讓人氣憤不已。
2018年10月29日上午,女乘客鄧某到站後未及時下車,要求司機開門,司機表示已經出站,且已經行駛到中途,無法開門。再次到站後,司機開門,女乘客鄧某站在前門與乘客發生語言爭執,不想下車。
惱怒的司機厲聲質問「下不下,下不下」後,強行關閉車門,差點擠壓到鄧某。這一舉動惹怒了鄧某,直接用手裡的整箱牛奶擊打司機,並拉扯司機的胳膊。
公交車司機躲閃中車偏離正常行駛方向,緊急剎車後,仍與左側車道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剮蹭,車內多名乘客摔倒在地。
車上一名男乘客指責這位鄧某說:「你這樣是犯罪!司機沒開車時你襲擊他我們不說什麼,他開車你襲擊就是犯罪!」
最後,乘客們報警,警察了解情況後,女乘客鄧某因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刑事拘留。
不知道這位女乘客看到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後會作何感想。
是什麼讓這些成年人肆意發泄自己的情緒,將其他人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
與其說是道德的淪喪,情緒的作祟,不如說是本就對社會公共規則的漠視和無視。
無視規則,就會放縱自己的言語、行為。
無視規則,就根本不會將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
無視規則,終究只會害人又害己。
3
又想起前幾天那個痛心的案例。
江西一名13歲少年鍾某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通過高速道路限高橫桿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杠發生碰撞,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可以明確的是,這些漠視規則的人,一直都是在風險和僥幸之間徘徊。
可誰又能保證逾越規則的自己總是安全的呢?仿蘆就比如北京動物園在猛獸區下車的女子,因為不遵守規則失去了自己的媽媽。還有逃票翻牆進動物園的寧波男子,不幸成了老虎的盤中餐。
這些漠視規則的人,其成長環境一定存在著漠視規則的因素。
或者說,是大人對規則的無視和錯誤解讀,讓自己的孩子也變成了那個不守規則的人。
父母不守規則,又如何給孩子建立規則?
要讓孩子遵守規則,作為父母,我們自己首先要遵守規則,敬畏規則,並且堅定地把這份敬畏傳遞給孩子。
現在,共享單車給我們帶來了很多便捷,盡管明確規定不能用共享單車帶孩子,但是很多人卻依然不管不顧,把孩子放到共享單車的車筐里。
這些人里,很多都是高知父母,但卻總是存在僥幸心理。用共享單車載娃,對孩子產生的不良影響不只是安全隱患,同樣嚴重的還有影響孩子規則感——私自改造共享單車,破壞公共財物,視公共規則為不顧的父母,實際是將違反公共規則「言傳身教」給了孩子。
父母無視規則,總是投機取巧,孩子也會耳濡目染,養成愛佔便宜的習慣。愛佔小便宜的人會熱衷於短期的利益,而不會過多的去思考長遠的方向,人生的格局也會受到影響。
再者,如果一個孩子跟著父母不守規則,他還可能會為此付出慘重的代價。
試想,如果當一個人插隊的時候沒人阻止他,當他隨地吐痰的時候沒人管教他,當他開車上路隨意變道的時候沒人懲罰他,那麼他就會覺得這個世界的規則是有商量的餘地的,甚至這個規則沒有什麼作用。
可是最終有一天,他會為自己無視規則付出慘痛的代價。
為了讓世界規矩地待孩子,請把對規則的敬畏傳遞給孩子。
父母一定要知道,成人是孩子成長的軟環境,只有當我們自己時刻清晰規則、遵守規則並且有規則意識時,我們才能幫助孩子建立規則,讓孩子真正遵守規則。
明知道投機取巧會更多獲利,但仍舊堅持正規的渠道行事;
明知道鑽漏洞會更輕松,仍採取合理合法的形式進行;
明知道走歪路會占更多的便宜,但是還是選擇按照規則去做;
過馬路必須看紅燈,哪怕是夜深人靜沒有車的時候;
坐公交,哪怕沒有售票員,我們也主動給孩子買張票;
和人交往,會傷害到別人或者自己的行為必須杜絕,這是保護自己與人交往最基本的距離。
只有父母這么做了,孩子才會意識到規則的重要性,並慢慢地把遵守規則內化為日常行為。
4
0-6歲的孩子仍然處於自我意識的建構過程中。在社會化的過程中,父母需要幫助寶寶建立最基本的社會化的秩序:
不能有粗野、粗俗的行為 。
別人的東西不要拿,自己的東西由自己支配 。
從哪裡拿的東西放回哪裡。
誰先拿到誰先使用,後來者必須等待。
不可以打擾別人 。
做錯事要道歉,並且有權利要求他人道歉。
另外一方面,教會孩子遵守規則,其實是教會他遠離危險,教會他公平競爭,教會他用最基本的處事原則與人交往,教會他與這個世界和平相處。
孩子們需要知道別人對他們的期待,更需要清楚如何與世界相處。而你不教孩子遵守規矩,世界也不會規矩待他。
作為父母,請用自己的行為告訴孩子:
傻傻地遵守規則,做對的事情不走捷徑,才是這個世界上最簡單、也最安全的路。只有遵守規則,才能真的保命!
9、著作權的問題
前幾天回答過別人提的同一個問題,現在針對你的疑問再說一下:
這里問的是著作權歸誰所有。按著作權法,確定歸屬的規則有兩個:
一、一般規則。一般情況下屬於作者。包括自然人作為作者和單位被視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二、特殊規則。特殊規則比較多,比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製片人,不屬於劇本作者、導演等人。關於講稿確實有一個特殊規則,按該規則,著作權屬於"報告人或講話人」。我沒見過原題,感覺出題人確實想考這個特別規則,但是題沒有出好。
下面附上那個特殊規則的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條文中「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就是單位被視為作者的情況,在那種情況下講話人和撰稿人都沒有著作權。所以在單位里為領導撰稿,著作權要麼歸單位,要麼歸講話人,撰稿人都得不到著作權。
注意,著作權歸報告人、講話人所有必須具備一個條件: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單位裡面。否則,仍按一般規則,著作權歸作者,也就是撰寫人!
如果原題如你描述,把別人的稿子拿過來演講,又沒有交代演講人有審閱定稿的行為,這樣的話,著作權歸演講人。題目含混致撒貝南蒙冤。
如果採納,是不是送點兒分數鼓勵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