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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環境下版權授權方式研究pdf

發布時間: 2023-05-28 20:58:25

1、數字版權

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可以定義為作者享有的以數字化方式保存、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

數字版權是隨著數字出版的產生而出現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做出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第九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式使用作品的情況。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和中國2001年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也都有類似規定。這意味著,數字化是對傳統作品的一種復制行為,不構成新作品,傳統作品作者對數字化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那麼,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就是如何對作者的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變、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等。因此,任何人對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都應該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後方能實施。

2、網路環境下如何保護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⒉ 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客體即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⑴文字作品;⑵口述作品;⑶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⑷美術、攝影作品;⑸電影、電視、錄像作品;⑹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⑺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⑻計算機軟體;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另外第5條還規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式:「本法不適用於: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③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進一步明確了作品的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構成基礎是作品的數字化,因為作品(包括錄音製品)進入網路環境的首要條件是將其數字化,在網路環境下進行傳播的也是作品的數字化信息,在網路環境下對作品的利用也離不開數字化的操作。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實質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代碼的形式固定在磁碟或光碟等有形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對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等法定要件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作品的表現形式應包括其數字形式。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作出明文規定,因此數字化問題是互聯網的應用給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實踐所引發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即明確了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仍屬於著作權法客體范圍,從而為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外由於網路環境下還存在著大量同樣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例如網頁設計、資料庫結構設計、資料庫內容等均具備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基本要件,但因無法歸類於著作權法第3條所規定的作品類型而無法對其實施司法保護。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該司法解釋實質上結合網路環境下作品的特點而擴大了著作權客體的范圍,將對網路環境下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但未被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形式同樣予以著作權法保護。但對於此類作品的認定,該司法解釋中未加規定,顯然還需進一步明確。
⒊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內容
著作權第10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在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現行法律所未加以規定的網路傳播方式。因此,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公約》(WPPT)增加了「向公眾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WPPT第15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享有版權鄰接權的錄音製品授以「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這兩個國際公約的規定,基本上代表了國際上解決此問題的主導意見和辦法。國內各界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探討和爭議,目前也基本趨向於認同將網路傳播理解為作品使用的一種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此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向公眾傳播權的確認,為著作權人對其作品、表演者和錄音製品作者對其錄音製品增加了一項專有權,即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或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網路傳播權的內容應包括: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禁止權。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他人能否在網上傳輸其發表、未發表的作品;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對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傳輸其作品有權獲得報酬;禁止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聲明未經其許可不得傳輸其作品。一旦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網路傳播權,應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世界知識產權著作權條約》還規定了「權利標識權」和「反解密權」這兩種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權利。權利標識權即: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刪除或更換由著作權人合法施加於其作品之上的有關作品名稱、作者、「著作權保留」等事項的標識的權利。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彌補網路作品著作權人身性權利保護上的脆弱性。反解密權即: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對其加密的作品進行解密的權利。未經許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從事解密的服務者,均為侵權人。
此外,在著作權的使用權的幾種傳統形式方式中,如出版、發行、復制等行為,在網路環境下其傳統概念也受到了沖擊。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對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含義的規定,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在網路環境下,當作品一旦轉換成為電子數據或電子出版物上網,即可為公眾所閱讀瀏覽,從而滿足了網上社會公眾的合理需要。然而這種形式並不符合法律對「復制」、「發行」的概念規定,因而不屬於向公眾發行。事實上只要通過某種形式滿足了公眾閱讀、了解作品內容的合理需求並收取相應的費用,均可被視為發行。[④]互聯網路作為一種新的作品轉播媒體的出現,從實際上已大大拓展了作品的出版與發行方式。在網路環境下,對某項作品只需制備一份即可滿足網上用戶購買、租賃、閱覽的需求。網路的應用使得傳統復制發行手段所需內容載體如書、紙張、印刷、包裝等環節的成本已不復存在或降到極低,因而從根本上改變了網路下的出版、發行的工作與服務方式。以網上訂閱為例,讀者僅需在網上辦理訂閱手續後即可通過電子信箱定期收到雜志社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雜志。網上雜志社作為雜志的出版發行者,無須實施任何形式的印刷、復制,只需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即可完成發行。因此為適應網路環境的特點,應對傳統法律上的出版、發行、復制等作品的使用行為的概念予以擴充,以對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更為周延。
三、網路著作權的法律特徵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著作權相對於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徵。
⒈ 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路著作權的確定滯後於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
⒉ 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沖擊,由於網路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後,將極大地削弱網路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許可制度。
⒊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於互聯網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路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相對於技術進步和網路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路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注的問題。
四、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侵權形式
⒈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⑴ 對著作權人享有權利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的行為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網路傳輸是屬於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未經授權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作品沒有徵得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同意,包括沒有取得任何著作權使用許可、超越著作權許可使用范圍。
⑵ 侵權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包括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內的一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⑶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人權利受到侵害。因網路傳輸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權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財產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應得的許可使用費的滅失、使用人通過使用獲得的利益等。
⑷ 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與權利人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通過網路傳輸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導致著作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才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⒉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形式
⑴ 傳統媒體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中國第一例網上版權官司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著作權案開庭審理,法庭做出侵權認定和一審判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報紙上刊登了原告發表在網上署名為「無方」的作品《戲說MAYA》一文,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被告應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報酬和賠償損失924元。
⑵ 網路侵犯媒體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審理了「王蒙等六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權案」。法庭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余元。
⑶ 網路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2001年,中國著名的門戶網站新浪網和搜狐網互相指責稱對方大量抄襲自己的體育、財經等頻道的內容,雙方為此三次對簿公堂,直至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判決:法院判決搜狐網敗訴,搜狐網應當賠償新浪人民幣21萬元。
從國外和國內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實際情況來看,網路上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① 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復制、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② 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製成光碟,例如將在學術網路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載並燒制到隨書附贈的光碟中,同雜志一並出賣,獲取利潤;
③ 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范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等;
④ 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布。
⑤ 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路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⑥ 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設備、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在技術領域,可以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上僅是幾種較為常見的版權侵權行為。隨著技術的進步,侵權方式也會日益增多,這一點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以便及時制定有效的對策,對侵權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

3、版權服務與授權的定義具體是什麼

版權服務與授權的定義是什麼 版權亦稱「 著作權 」。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根據規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晌鎮署名的方式發表作品; (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 (5) 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製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 侵權行為 和賠償損失。 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 著作權法 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宴孝粗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制慎核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即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版權的問題在影視作品,以及游戲的開發運用較為多見,其實涉及 知識產權 的問題都會有版權的糾紛,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的,盡量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因為版權問題一般情況下是直接的經濟利益,所以自己需要清楚有關的問題的重要性。

4、數字版權保護技術

數字化和互聯網技術被廣泛應用前,對版權保護對象:圖書、音像製品等傳統作品的保護基本上通過相關法律和一定的機構來實行。新的環境下,傳統的版權保護方式已難以解決上述問題,數字版權保護技術應運而生。

1.數字版權管理

DRM是指採用信息安全技術手段在內的系統解決方案,在保證合法的、具有許可權的用戶對數字媒體內容(如數字圖像、音頻、視頻等)正常使用的同時,保護數字媒體創作者和擁有者的版權,並根據版權信息獲得合法收益,而且在版權受到侵害時能夠鑒別數字信息的版權歸屬及版權信息的真偽。

目前,市場上存在眾多的DRM系統。根據保護的對象,可以分為針對軟體的DRM系統和針對電子書、流媒體等一般數字內容的DRM系統;根據有無特殊的硬體,可以分為基於硬體的DRM系統和純軟體的DRM系統;根據採用的安全技術,可以分為基於密碼技術的DRM系統、基於數字水印技術的DRM系統以及兩者結合的DRM系統。

2.數字版權管理技術

(1)密碼技術。

密碼技術旨在實現對數字內容的訪問控制。具體做法是對需要進行版權保護的數字內容進行一定強度演算法的加密,擁有密鑰或許可權的用戶才能使用。

密碼技術主要用於數字內容的保密性和可認證性的應用,主要為數字內容秘密性服務、身份認證、不可否認性認證、數據完整性認證等。

1)加密技術:加密技術應用於對數字內容進行保密。

2)數字摘要技術:內容提供者使用一定演算法(如單向散列函數)對需要保護的內容生成一段數字摘要,並將這段內容安全存放。使用者在獲取內容時首先使用相同的演算法生成一段摘要,然後將其與獲取的原摘要進行對比以驗證數字內容是否完整准確。

如果兩段數字摘要相同則證明內容完整准確,如果不同則證明內容被篡改。

數字摘要技術應用於驗證數字內容的准確完整性,用於驗證購買的內容是否完整准確。

3)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主要採用公鑰密碼體制,簽名者利用自己的私鑰對信息進行簽名,驗證者利用簽名者的公鑰進行驗證。

採用數字簽名的技術可以保護簽名者對數字內容的版權,也可以保證簽名者無法抵賴簽署過的信息,同時也保證驗證者也無法偽造他人的簽名。

(2)數字水印。

基於密碼技術的版權保護,許可權、簽名與受保護的數字內容通常相互分離,無法抵抗不良用戶對數字內容版權的破壞,往往需要在用戶端添加安全模塊,如智能卡、DRM代理等,提高了用戶成本,使得其實際安全性依賴於終端的安全性。而在基於數字水印技術的版權保護中,版權信息、許可權、簽名等都被作為水印嵌入到了數字內容中,與內容融為一體,如果要破壞他們的聯系,就必須破壞內容的可用性,從而有效防止了不良用戶對版權的破壞。

3.圖書館數字版權管理技術應用

(1)訪問控制。

資源的知識產權問題是構成數字圖書館中對內容和服務進行訪問控制的主要原因。訪問控制服務提供了一種將多個系統進行統一管理的機制。訪問控制主要包括授權、認證、實施訪問許可權。認證的主要手段包括Password/ID,restricted IP和CA(Certifying Authority)三種。當主體對課題訪問時必須考慮:訪問是有限的,不宜在任何場合下永遠保留主題對課題的訪問權;遵循最小授權原則,不能進行額外的訪問;訪問方式應該予以檢查,也就是說不僅要檢查是否可以訪問,還要檢查允許何種訪問。

(2)版權管理和計費。

第一代數字版權管理(DRM)主要通過安全和加密方法來解決未授權的非法拷貝,即鎖定內容並限定它的發布許可權於付過費用的用戶。第二代DRM已經貫串了描述、識別、交易、保護、監測和跟蹤的數字版權全部過程。在知識產權管理的三個重要模塊中:產權創建、管理和使用,DRM定義了協作和交互操作模塊的角色和行為規范,理想情況下這些模塊將全部構件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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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怎樣實現數字版權管理

數字版權管理是指通過限制授權人對電子內容的行動保護電子內容的所有權/版權。數字版權管理給數碼內容出版者權力,讓他們安全地發放具有價值的內容譬如期刊、書本、照片、教育資料、影像和研究,以及有效地控制內容的使用,阻止未經授權的流通。
[編輯]

數字版權管理的特點
針對數字作品特點,數字版權管理應具有如下基本特性。
1、開放性。網路數字環境是開放的,數字版權管理系統不依賴於特定平台和處理方法。
2、標准化。數字版權管理體系應具有統一的標准,適用於任何網路數字資源的創建、傳播和使用過程。
3、可靠性。DRM用於對數字作品的版權管理,與各參與方的切身利益相關,並可能用作法律證據.因此必須是可靠的。
4、可擴展性。網路環境下的信息傳播具有不同的規模,傳播方式在不斷變化,數字作品內容和形式也在爆炸性增長,數字版權管理體系必須具有無限擴展性來適應這些變化。
5、互操作性。互聯網是一個大型的分布式網路,分布式管理,同時又相互連接,數字版權管理必須與之相適應。歷史原因造成目前的各種數字版權管理系統並存的現狀,數字版權管理標准尚未形成。因此所有的數字版權管理系統都應當具備互操作性,可以相互連通,共同管理互聯網上數字作品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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