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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知識產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5-28 17:58:30

1、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答:l.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商標應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功能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新《商標法》對於這一條款作了較大的改動。根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身缺乏顯著特徵的,「經過使用取得顯著得特徵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2.從實際情況看,雖然申請商標「二卡通」文字對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等服務項目的特點有一定的敘述性,但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一卡通」文字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緊密的聯系,該文字已經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元證據表明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類似服務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一些對本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有描述性的標志,雖然會因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而在初始階段難以獲得注冊,但由於這些標志往往比較淺顯,與商品的聯系比較直接,容易被消費者所認知。如果經過企業長期的使用和廣泛的宣傳,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標志與該企業建立了緊密的聯系,消費者一見到某標志就會自然地想到是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那麼這一標志實際上就起到了商標的識別作用。
3.在商標評審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得特徵的」標志可以注冊為商標的,新《商標法)涕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則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中只有招商銀行一家在金融服務上使用「一卡通」作為其服務的標志。為中國的相關公眾普遍知曉,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費者在看到或聽到該標志時,立刻能夠與使用該標志的經營者聯系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申請商標可以初步審定。

2、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在對於知識產權的維護,以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准。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准。

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准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准,制定證據指引,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負擔。

(2)新三板知識產權案例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現狀,研究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的保護。探索建立葯品專利鏈接制度、葯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2、研究加強體育賽事轉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制定電商平台保護管理標准。

3、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制定合同範本、維權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勵企業加強風險防範機制建設,持續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保護環境。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加強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3、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4、知識產權侵權案例

法律主觀:

知識產權侵權 的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侵害他人 知識產權 的財產權或人身權,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行為。 侵權行為 是對智慧財產創造者勞動的踐踏和剝奪,是危害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腐蝕劑。近年來,隨著社會各界人士對知識產權的不斷認知,都有意識的盡量不對其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行侵權。 知識產權侵權一般包羨碧括 商標侵權 、 專利侵權 、 著作權 (即版權)侵權。 在近幾年中,公民和企業的維權意識也是不斷的提高,也兄殲舉會在遭遇了不法侵害後使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在生活和工作中,任何一方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並以此來獲取一定的利益時,也是可以向侵權方索要賠償並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改啟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等。

5、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題

1,答:
(1)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2)根據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的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馳名商標注冊人的禁止權范圍可以擴大到非類似商品上.因此,本案中A公司將"蝴蝶"商標使用於非類似商品上,已構成對"蝴蝶"這一馳名商標的侵權.
(3)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以核准注冊;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所以,A公司更名的名稱已經構成對"蝴蝶"這一馳名商標的侵權.

6、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你好。個人認為,從理論上講,本案應當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理由如下:
一、職務發明是指在執行本職工作中完成或者與本單位分配的任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或者從原工作單位離職後一年內完成與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相關的發明創造。被告在職期間,從事的本職工作與涉案發明創造之間存在高度相關。
二、津安公司不具備原告資格,由於涉案發明創造在委託津安公司進行大田試驗之前已經完成了主要技術方案,津安公司的觀察記錄並不具有任何智力創造的成分。

7、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1、侵犯了著作權中的表演權、獲得報酬權。
2、工會侵權。著作權法規定,表演他人的作品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即此作家的許可。未經許可,且不存在合理使用,構成著作權侵權。
3、直接要求工會賠償損失。

8、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這是復同日申請的問題。制
商標法同日申請,先使用的人獲得商標權。,所以商標權歸甲。
專利權出現同日申請,並不考慮誰先發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指出:「同樣的發明創造
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
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
協商確定申請人。」解決的辦法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兩申請人作為一件申請的共
同申請人;另一種是其中一方放棄權利並從另一方得到適當的補償。如果雙方協
商不成的,則兩件申請都不授予專利權。所以專利權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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