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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目的使用網上圖片侵不侵權

發布時間: 2023-05-28 16:49:30

1、如何正確使用網路圖片才算不侵權

正確使用網路圖片才算不侵權的方法如下:
1、如果使用人是出於營利目而使用網路圖的,應當首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
2、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4、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課件用網上圖片侵權嗎

法律主觀:

一、 [endif] 網上圖片侵權了怎麼辦
1 、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或版權代理機構或其它第三方作為調解人,按照 自願原則 ,通祥尺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 、行政投訴。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者除了要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外,還可以由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3 、民事訴訟。作者或權利人的版權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權利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仲裁。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照片商用侵權賠償標准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1 、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按照片的權利人因此受到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2 、按照法定賠償標准賠償:若照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照片的使用費給予賠償 ; 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的賠償。
3 、按照懲罰性賠償標准賠償:對故意侵犯照片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與照片著作權有權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三、肖像權的內容
1 、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 自然人 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1) 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
(2) 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 「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如敏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 、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 ( 製作出來 ) ,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1) 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 ( 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 。
(2) 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 ( 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 ) 。
(3) 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 、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
(1)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
(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
(3)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 ——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 ; 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渣宴枝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網路照片被侵權了可以調解、行政投訴、訴訟以及仲裁的方式解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請問網路上的版權圖片可以用做PPT教學使用嗎?

一、引用網路圖片作為課件是否侵權

為教學的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構成侵權。

二、相關知識:網路侵權額特徵

1、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路是一個開放性的、巨大的虛擬空間,多數情況下在網路空間中從事任何活動是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相關聯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欺詐行為。

2、網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即時性。這點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碟盜版首先要進行印製,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而網路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藉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路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路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路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並以各種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展。目睹網路侵權行為的後果廣為蔓延,而權利人卻無可奈何。

3、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眾多,具體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確定困難。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始作俑者、傳播者、網路服務商和搜索引擎。前兩類是網路用戶,後兩類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俗話說「擒賊先擒王」,但網路侵權責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難以及時確定,而傳播者雖數量眾多,但正所謂「法不責眾」,或是賠償能力不足等問題使大量的傳播者被免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網路世界中,權利人常常難以證明自己的適格原告身份,人們也難以有效識別網路侵權人。如原告單獨起訴某一侵權人,常常出現行為人相互推諉責任、事實難以查清的情況。於是,原告常常出於降低訴訟風險考慮,把可能的侵權人一股腦地列為被告,至於被告是否都應承擔責任問題則不予考慮。這無疑增加了審判的困難,也必然導致無辜涉訴的被告滿腹怨言。

4、網路侵權案件取證困難。傳統的侵權方式因為易於察覺因而也易於識別。而網路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路侵權行為的范圍廣,取證難。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難以發現和鑒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使得網路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因此網路中信息的證據能力令人懷疑。另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類證據,根據證據法定主義原則,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在法定類型的范圍內,則難以產生證據效力。因此,對網路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計算機領域的證據資源,可能因無法歸入法定證據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確而無法釋放其應有的效能。

5、網路侵權案件難以確定司法管轄。一般侵權行為的管轄主要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是,網際網路將全球的計算機及其網路連為一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網路空間,同一侵權行為往往同幾個地點相聯系,物理位置在網路空間中的意義微乎其微,從而使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在網路空間中發生了動搖。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網路案件,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

4、使用網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網路圖片侵權的認定: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美術、攝影作品等,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也稱作版權。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等。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部分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未經許可,再次加工他人圖片的行為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著作權利。也就是說,不僅再加工本身,就連傳播再加工版權作品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如果你是圖片的權利人,則需要通過舉證證明侵權圖片與原作品之間的相似性和雷同性。

5、引用網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出於營利目的使用網路上的圖片算侵權,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如果對方追究責任,要進行經濟賠償。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察、司法程序執行公務;(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路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體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6、編寫教材引用網上的圖片是否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角度看,只要你使用了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就應當獲得許可並支付費用。
無論改作品的來源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被其他人合法使用。
你註明來自網路也不能免除你對著作權人的侵權責任。
以上均為法律觀點。
實務中,如果權利人沒發現你的侵權行為你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罰。

7、用網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法律主觀:

用網上的圖片不一定歲弊算侵權。如果用網上圖片僅為個人學習,欣賞使用的,一般不算侵犯版權。但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文字作品;或者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是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乎襲族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禪漏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等。

8、使用網路圖片有侵權嗎

使用網路圖片不做商用也算侵權。如果未經允許而使用,屬於侵權。但未用於商業用途,不 承擔賠償責任 。而需要承擔停止損害和賠禮道歉的責任。只有在以下用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使用但還得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世槐迅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搜此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明襪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9、練習冊里的小圖片用網上的侵權嗎

侵權。
用網上的圖片算侵權,出於個人學慣用途或者喊頃咐支付給他人報酬的情況之下使用圖片不算侵權。
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鄭純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屬於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乎余究責任,就要進行經濟賠償。

10、使用網路圖片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只要我們不將網路圖片用於營利活動或原作者沒有明確不能引用的情況,是不構成侵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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