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瀆職侵權知識講座
1、遼寧省檢察院劉興偉是什麼職務
據遼寧省人大最新資料顯示,劉興偉現任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檢察員。應該沒有什麼職務,他是反瀆專家,做過很多講座。
2、瀆職罪的審查程序是什麼
瀆職罪的審查程序是:(一)線索受理和初查1、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受理,須由舉報中心轉辦。經檢察長批示後方能受理。2、反瀆部門受理線索後,要由局長審查,審查後交專人負責登記和辦理交辦、督辦。凡是登記的線索,局長要安排專人負責評估案件線索,填寫《案件線索評估表》。線索評估後方可進行立案前調查和初查。3、交辦案件,一般要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上級院有時限要求的,要按要求辦理。交辦工作應依照《黑龍江省反瀆職侵權部門交辦案件的辦理規定》辦理。4、為確定線索所舉報的犯罪是否屬實、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承辦人在審查中認為有必要開展初查工作的,應制定《提請初查工作報告》,報局長和檢察長審批後進行。5、反瀆部門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初查。初查應當秘密進行。初查過程中,不得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進行搜查、財產凍結、扣押;初查應先調查證據、不得先行接觸被查對象。6、審查或初查結束後,承辦人應製作《審查結論報告》或者《初查結論報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二)立案1、案件線索經初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寫出《立案請示報告》,經局長審核後報檢察長審批批准立案。批准後,承辦人應填寫《立案決定書》。2、《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由承辦人憑有領導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辦公室蓋院章。《立案請示報告》送有關領導,辦案部門內勤存檔,並逐級上報省院備案。(三)偵查1、立案後,辦案人員要制定偵查計劃報局長後再報檢察長批准,在偵查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2、立案後應及時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3、對案件的偵查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4、傳喚犯罪嫌疑人應該由承辦人填寫《傳喚通知書》,報檢察長簽發。傳喚時應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工作證。5、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並嚴格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嚴禁發生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不文明辦案行為。6、詢問證人必須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不得單人詢問。7、立案前不得對當事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嚴禁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8、搜查應該由檢察長簽發搜查證、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參加,搜查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9、查詢存款、匯款,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出示《協助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和工作證。《協助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應由檢察長簽發,並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10、在辦案過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時,必須認真填寫《贓款贓物移交清單》一式四份,同時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屬、證明人及經辦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名認可。(四)偵查終結對於符合偵查終結法定條件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根據案件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經局長批准後再報檢察長審批。需要起訴的,整理案卷證據,移送本院公訴部門。
3、反瀆職是什麼意思
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賦予的職權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危害極大,不僅僅表現在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而且損害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妨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對此類犯罪專門規定了一章內容,對社會生活中最常見、多發的瀆職犯罪和在國家事務管理中負有重要職責部門的瀆職犯罪較為詳細地作了規定,主要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放縱走私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等,具體列舉了三十餘種瀆職犯罪的具體行為。打擊這類犯罪,對保證國家機關的正常、高效的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在瀆職罪一章中,既有針對具體機關、部門的具體瀆職行為的專門規定,也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一般規定。在實踐中,對於瀆職犯罪,刑法有專門條文規定的,應當運用專門規定,對於刑法沒有專門對應的規定的,符合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犯罪的特徵的,應當適用關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的有關規定。
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二是這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
反瀆職就是反對瀆職的意思!一旦發現有瀆職行為,便會打擊!
4、對於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哪些犯罪呢?
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是指瀆職侵權的犯罪。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公安局的人員裡面部分是公務員。公安局裡面的領導崗位、人民警察崗位都是屬於公務員。公安局內部還有文職人員,一般是事業編制,另外還有臨時聘用人員,如協警、輔警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