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是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條約之一。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是指
(1)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其它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在國--注冊的商標無關。
(2)這就是說,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後,就獨立於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本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發明專利權,不受其它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
(3)這就是說,已經在一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一成員國不一定能獲得;反之,在一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一成員國則不一定遭到拒絕。
2、國際專利巴黎公約是什麼意思?
巴黎公約於來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自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物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該公約與《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一起構成了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兩個「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我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