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用人責任
發布時間: 2023-05-28 03:26:35
1、單位工作人員侵權的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法用人者責任篇
侵權責任法的用人者責任:勞動者因為職務行為致第三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勞動者追責。勞動者自身因為職務行為受到損害的,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分別依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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