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英文
1、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建設知識產權首善之區,支持和促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服務和推動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對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條 本市倡導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加強知識普及和文化宣傳,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有利於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
本市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向社會公示本市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第五條 本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全面、嚴格、快捷、平等的原則,構建行政監管、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共服務、糾紛多元調處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健全制度完善、運行高效、管理科學、服務優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保障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的投入,將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納入營商環境和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點和難點問題,督促有關知識產權政策措施的落實。
第七條 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協調,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
知識產權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著作權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廣播電視、商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探索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術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和保護模式。
支持在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建設中,根據國家授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探索創新。
第九條 本市加強京津冀知識產權保護區域合作,開展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協助執行、聯合執法等工作,共享專家智庫、服務機構等資源,推動信息互通、執法互助、監督互動、經驗互鑒;強化與其他省市的知識產權保護協作。
第十條 本市擴大知識產權領域開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仲裁機構等依法在本市設立機構、開展業務,推動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交易、運營平台。
第十一條 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版權、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負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執法協作工作平台,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開展遠程、移動實時監測監控;對網路平台、展會、大型市場、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等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查處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權違法行為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
(四)對有關場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或者有關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通過專利預審、維權指導、保護協作等方式,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專利申請獲得快速審查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商標管理,規范注冊商標使用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制定適應網路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
市版權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制度,對國家和本市版權部門確定的重點監管網站加強監管;完善作品自願登記工作制度,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作品自願登記。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通過明確管理規則、採取技術措施、簽訂保密協議、開展風險排查和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仲裁、調解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和會展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有哪些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
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2)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英文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作為實現「創新」關鍵環節成為今年「兩會」委員們關注的熱點之一,關於加快建設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加快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
會展業的知識產權是近些年來的一個「熱點」話題,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較弱,不能滿足國際經濟一體化形勢發展的需要;又由於利益驅動,監管不嚴等原因,知識產權侵權,假冒和盜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在我國各類展覽會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突出。
這種知識產權侵權、假冒和盜用行為,不僅給知識產權所有者和廣大消費者造成損害,而且還擾亂了會展行業的正常秩序。因此,規范會展知識產權行為,維護會展市場秩序,促進會展產業健康發展已成為中央主管部門和有關城市主管部門的關注。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
3、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2019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推動會展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中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的保護。第三條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部門監管、展會主辦單位負責、參展商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展會主辦單位、參展商進行各種知識產權培訓,並為其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二)檢查、督促展會主辦單位、參展商自覺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三)查處展會中發生的各類知識產權違法案件。
前款規定的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統計制度。專利、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版權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第五條 舉辦時間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應當設立現場辦公室或者指定聯絡員,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行政處理請求,對符合立案標準的予以處理: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二)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三)可能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較多的展會。
未設立現場辦公室或者指定聯絡員的展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向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第六條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在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內容包括:
(一)參展商應當承諾其所有的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擁有的知識產權;
(二)參展項目如經展會主辦單位認為涉嫌侵權,且參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權的有效舉證的,參展商應當立即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三)參展項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權判決或者由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作出侵權處理決定,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參展商拒絕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時,展會主辦單位可以收回參展人員參展證件或者取消參展商當屆參展資格。
(四)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其他內容。第七條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備案和公示制度,將本屆展會參展商備案的知識產權按類別編印成知識產權保護目錄,在展會開始15日前向參展商公布。第八條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展館顯著位置或者參展商手冊上,公布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接受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聯系方式和立案標准;
(二)為參展商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三)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依約處理展會中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四)應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要求,出具相關事實證明,或者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入展會取證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五)妥善保存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與資料,在展會結束後統計展會期間自行受理的知識產權投訴糾紛並進行分類整理、分析,分別報送專利、商標和版權管理部門;
(六)配合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的工作。
展會主辦單位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指派專人負責,並可以聘請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參加。第九條 參展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展項目涉及知識產權的,應當准備相關權利證明材料,並且在展會開始30日前向展會主辦單位備案;
(二)在參展項目上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規范標注;
(三)自覺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不得將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擁有的知識產權的項目帶入展會參展;
(四)接受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的監督、檢查、處理。第十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就被投訴人的涉嫌侵權行為向展會主辦單位投訴,展會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投訴。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就被投訴人的涉嫌侵權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展會主辦單位提出投訴時,應當提交證明材料;展會主辦單位應當及時受理並告知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被告知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應當及時出示相關證據,作出不侵權舉證。被投訴人不能作出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單位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按照合同約定立即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被投訴的參展項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權判決或者由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作出侵權處理決定,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展會主辦單位應當要求被投訴人立即採取遮蓋、撤展等處理措施。
4、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有哪些啊。。。
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規定,在展會期間,展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調、監督、檢查,維護展會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當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地方知識產權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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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識產權簡稱ipr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知識產權(英語: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由MrCheung在2005年提出,指知識產權的法定權利。而通常說的保護知識產權或者知識產權保護,保護的是IPR,即知識產權的法定權利。
6、「知識產權」英文怎麼說
「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英 [ˈprɔpəti] 美 [ˈprɑpəti]
n. 特性,屬性; 財產,地產; [戲]道具;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