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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陝西省知識著作權案件

發布時間: 2023-05-28 02:06:03

1、求翻譯,中文翻譯英文!

這個應該找高翻來解決 涉及經濟政治了 有深度!

2、猴壽的真正創始人是誰? 猴壽的真正創始人到底是誰?是誰?

首先你要百度一下「創始人」,搞明白創始人的意義和標准,這樣你就不難辨別是非了。人常言:心明則事明。據我知道任新昌猴壽創作於80年代初期,而李中元寫猴壽是2002年之後,而且兩人作品的文化價值和內涵相差甚遠。
西安猴壽閣》任新昌「猴壽」創作完成於80年代初期,為中華書法一絕,深受海內外各界人士的喜愛。 「猴」為人類之始祖,神骨中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傳說中的「孫大聖」與天地齊壽,與日月同庚。任新昌以「孫大聖」為形象來喻意長壽,將「孫大聖」那無限的生命力、用之不竭的智慧、剛正不阿的性格巧妙地溶入壽字之中,一股激情溢於筆端,一筆揮就,線條流暢,氣勢灑脫,別具一格的「猴壽」便誕生了。這個令眾人驚嘆不已,贊不絕口的「猴壽」,猛看時是個「壽」字,細看時又有個「猴子」,不僅為「壽」字增添了活力,又為欣賞者增添了情趣。他的「猴壽」得到各界人士的喜愛和贊賞的同時,假「猴壽」蜂擁而至,贗品充斥市場,使消費者和「猴壽」收藏者難以辨認,而受蒙騙。更有甚者,竟然有人以贗品冒充任新昌猴壽,到處招搖撞騙。;1997年首屆陝西藝術精品拍賣會上,任先生的「猴壽」書法作品以二萬元成交,雄踞榜首;2004年(農歷猴年),國家郵政部將「猴壽」制印成一套精美明信片在全國發行;陝西省版權局為任新昌先生登記頒發了「猴壽」的著作版權證書。我國領導人紛紛將其作為珍品收藏,國家領導人出訪或外國元首來華時,「猴壽」多次作為高規格禮品贈送國賓。 1999年版權局就曾幫助任新昌打假贗品猴壽;現今,「猴壽」臨摹學習者有逾千之眾,西安任新昌當之無愧為「猴壽」創始人 。

3、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4、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主要現狀是什麼?

你好,關於網路 著作權 侵權案件的主要現狀近年來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頻發。在網路環境下的 侵犯著作權 和根據我國《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除了有些復制(供用戶瀏覽、學習、研究等十二項)不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外,復製作品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視為對版權人的侵權。網路環境下的 知識產權侵權 是傳統的知識產權 侵權行為 在網路媒介中的延伸。近幾年來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案件屢有發生,而許多著作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自己還全然不知,少數有識之士則拿起了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

5、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和侵犯著作權案件的區別?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對科學研究、文學藝術諸方面的著述和創作等所享有的權利。又稱版權。

6、產品包裝上的字體侵權,該賠償多少呢?

一、話題探討有公司工作人員咨詢,收到他人的來函,說公司某款產品上的字體,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要求該公司予以賠償。問這個字體怎麼就侵權了呢?一般會賠償多少錢呢?
      漢字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載體,現在被越來越多公司設計成不同風格,為此形成了相應的字體庫,我們日常使用的微軟雅黑、蘭亭黑、華文楷體等等字體,其著作權都屬於某字體公司,雖然日常個人使用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將這些字體用做商業用途就需要獲得字體公司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了。
      本文不對侵權與否進行探討,主要針對如果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字體,侵權賠償數額會是多少,以為讀者提供協商和解依據。本文由實習生陳宇星進行撰寫。
二、類案分析案例1、北大方正與湖北某食品公司,陝西華潤萬家超市著作權權屬糾紛案【(2021)陝0103知民初51號】
法院認為: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之規定,本案中,原告《方正倩體》和《方正漢真廣標體》字體在其官方網站中可以公開下載,原告雖在網站中設置了下載字體所需條件的提示,但並未從技術手段上完全杜絕違反下載字體條件的下載行為。
      庭審中,被告湖北公司稱生產的涉案產品「融盛源白鬍椒粉」字樣的商標系該公司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設計的,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不利後果;被告湖北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 「融盛源白鬍椒粉」已下架停止銷售;涉案產品為一種食品,單袋售價為8.76元;被告湖北公司涉案產品字體的侵權行為並不必然導致涉案產品本身即「融盛源白鬍椒粉」會對消費者產生危害。
      故本院綜合考量案情,結合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湖北公司賠償原告含合理開支在內的損失合計12000元。原告訴訟請求中超過上述酌定數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北大方正與中國中醫葯出版社,陝西某圖書發行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案【(2019)陝01知民初1218號】
法院認為:
      至於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數額。結合庭審中北大方正公司陳述和其所提交的證據,其方正字跡—呂某某行楷簡體字型檔,孝正對類似中醫葯出版社的使用方式進行授權,正版授權費用為9000元/年。
      被告中醫葯出版社在庭審中認為其僅使用「經」、「方」兩個單字,且使用時間僅為半年,應當用字型檔整體授權價格除以使用時間和字型檔字數來計算使用涉案單字的使用費。
      雖然計算機字型檔作品在理論上具備拆分單字授權和分別計時授權的可能性,然而就計算機字型檔作品的自身固有特性和銷售使用習慣而言,顯然拆分授權使用會破壞字型檔系統的功能性和整體性,導致其主要產品特徵功能的缺失。
      同時,原告也並不向一般交易對象提供此類交易選項,在其他計算機字型檔的實際銷售和使用的過程中,亦無個別單字分別銷售或授權的交易習慣。
      因此,被告中醫葯出版社要求分別計算「經」、「方」二字使用費的主張雹慎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在雙方均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確切侵權損失或侵權獲益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原告方正字跡—呂某某行楷簡體字型檔整體授權費用,並綜合考慮原告字體對被告中醫葯出版社出版圖書選擇和價值的貢獻度進行確定。另外,原告雖主張了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費用,但並未提供證據對數額加以證明。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後,對北大方正公司著作權的保護限度,應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其所遭受侵權損害充分救濟的基礎上,以中醫葯出版社、某圖書公司不承受超過比例適當原則所能確定的損失,和不對社會財富造成不合理浪費為判斷,最終確定停止侵權的方式和損害賠償的數額。
      被告中醫葯出版社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數額本院酌情認定為15000元。具體停止侵權方式為:被告中醫葯出版社立即停止對方正字跡—呂某某行楷簡體單字「經」、「方」的字體的復制行為和對侵權圖書的發行行為;被告某圖書公司立即停止對方正字跡—呂某某行楷簡體單字「經」、「方」字體侵權圖書的發行行為;駁源世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案例3、北京漢儀科印公司與蘇果超市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2)蘇知民終字第0161號】
法院認為:
      首先,正版瀏覽字寶雖然僅售150元,但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涉案字體屬於商業性使用,因此不能僅根據售價來確定賠償數額。
      其次,涉案侵權產品雖然銷售數量、范圍較大,但侵權獲利不等於侵權產品全部利潤,而應當是與使用涉案四個單字有關的一部分利潤。
      因此,一審法院考慮到侵權產品的銷售范圍是在全國范圍內銷售,且使用的產品類別較多,並結合商標使用的商業用途、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標識中的文字對產品銷售的影響及相關文字在包裝裝潢中的使用等因素而確定賠償數額為4.8萬元(包括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並無不當。
      案例4、方正蘭亭字型檔案【(2010)民三終字第6號】(注:魔獸世界中的字體使用)
法院認為:
      關於本案賠償數額確定的問題。北大方正公司經本院詢問後未提交其涉案蘭亭字型檔及與其類似的字型檔許可商業用戶使用的許可費數額,亦未提交其因暴雪公司、九城互動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相關侵權行為而致使其相關字體銷售量下降而受到的損失和暴雪公司、九城互動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因相關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利潤。
      根據一審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實,在網路游戲《魔獸世界》客戶端軟體和相關補丁程序中使用涉案方正蘭亭字型檔中的5款字體是該網路游戲的組成部分。
      此外,將《魔獸世界》游戲中的涉案字體進行替換後,游戲玩家數量沒有下降趨勢。
      鑒此,本院認為,涉案字型檔字體並不是相關游戲玩家選擇購買涉案游戲客戶端軟體和相關補丁程序的目的,涉案游戲運營收入與該游戲中是否使用涉案字型檔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因此,北大方正公司關於以該游戲的運營收入及以已銷售的網路游戲《魔獸世界》客戶端軟體的數量或者以乘以涉案方正蘭亭字型檔中每款字體的單價的方式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僅在2006年第四季度,暴雪娛樂《魔獸世界》中國大陸區同時在線玩家最高達68萬人,平均為34萬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共激活680萬個付費賬戶。200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銷售《魔獸世界》相關商品和安裝套件的銷售收入為250萬。
      因在網路游戲《魔獸世界》客戶端軟體和相關補丁程序中,涉案方正蘭亭字型檔中的5款字體僅是該網路游戲的組成部分,不能將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等銷售游戲客戶端軟體的全部收入歸因於北大方正公司的涉案蘭亭字型檔,但不可否認,涉案方正蘭亭字型檔對於網路游戲《魔獸世界》的正常運行亦有一定的作用。
      因此,雖然暴雪公司、九城互動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相關侵權行為致使北大方正公司相關字體銷售量下降等而使北大方正公司遭受的實際損失和暴雪公司、九城互動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因相關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利潤均無法具體確定,但根據北大方正公司提交的一審證據25、26,足以證明北大方正公司的涉案方正蘭亭字型檔的5款字體在暴雪公司等獲得利潤中的貢獻率已經明顯超過了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本案依法不適用法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院依法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到暴雪公司等侵權行為的規模、涉案字型檔相關字體在涉案游戲中的作用、暴雪公司、九城互動公司、第九城市公司購買涉案字型檔的行為、使用涉案字型檔的主觀意圖等因素,綜合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
三、律師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以及關於著作權損害賠償的相關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可以明確,損害賠償的認定順序為: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_侵權人的違法所得_裁量賠償_法定賠償,其中裁量賠償可以高於法定賠償最高限額。
首先,對於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8.5條的規定,可以依據以下方法:
      (1)侵權行為使權利人實際減少的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潤,但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獲得更高利潤的除外;
      (2)侵權行為直接導致權利人的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難以正常履行,從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3)參照國家有關稿酬規定計算實際損失;
      (4)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5)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導致復製品銷售減少的數量乘以單位利潤之積;
      (6)侵權復製品銷售數量乘以權利人銷售復製品單位利潤之積;
      (7)其他方法。
      但是根據相關判例,法院一般是以利潤減少證據以及相關許可費作為確認實際損失的標准,並且這類證據需要達到較高證明力,因此,根據查詢到的相關案例,原告方一般是提交類似與被告公司的許可合同作為證據,不過法官一般沒有採信。
其次,對於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8.6條規定,通常依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計算「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在方正蘭亭字型檔案【(2010)民三終字第6號】中,原告北大方正就提供了暴雪公司《魔獸世界》的銷售利潤的證據,但是最後法院以涉案字體在《魔獸世界》中銷售利潤的作用無法確定而未採納將銷售利潤作為賠償數額的標准。
      根據上述案例,可以發現,都沒有採用實際損失以及違法所得作為裁判標准,由於這兩個標準的證據證明力要求很大,法院一般采裁量賠償以及法定賠償。
      其中方正蘭亭字型檔案【(2010)民三終字第6號】採取的是裁量賠償,由於被告暴雪公司的銷售利潤明顯超過了法定賠償的限額50萬(注:2010年著作權法法定賠償最高額為50萬)。不過著作權法修訂以後,法定賠償的最高額為500萬元,因此從這點可以明確的是,對於一般的字體侵權案件,法院大概率採用法定賠償標准。
最後,對於法定賠償標准。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8.9條的規定,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作品的類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范圍、後果等;
      (3)其他因素。
      這個法定賠償的考慮因素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數額標准。
      以下是對字體侵權相關案例進行檢索總結後得出的數據,本數據是依託威科先行資料庫,在著作權權屬、侵權案由下,以「字體+字型檔+侵權」為關鍵詞,檢索歷年涉字體、字型檔侵權的一審案件(由於二審一般維持原判),數據從2015年截止到2022年8月15日,有158個判決。
圖為不同法院判賠的不同金額的案件數量,從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是在2萬元以內
四、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11.11發布,2021.6.1實施)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12.29 發布,2021.01.01 實施)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准》(2020.4.24發布實施)
      1.2【賠償計算方法及順序】規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法定賠償的順序,提出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
      當事人選擇後序賠償計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賠償計算方法難以確定賠償數額,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當事人還可以依據協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
      1.8【裁量性賠償的適用】規定
      裁量性賠償不是法定賠償,屬於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的概括計算。
      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明顯在法定賠償限額以外,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可以在法定限額以外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1.12【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規定
      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遵循裁判標准一致性原則,綜合考慮權利、行為、過錯、後果、因果關系等因素,體現案件之間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2018.04.20 發布與實施)
      8.4【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及適用順序】規定
      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應當遵循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法定賠償的順序。
      無法精確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時,可以根據在案證據裁量確定賠償數額,該數額可以高於法定賠償最高額。
      無法精確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也無法以合理方法裁量確定賠償數額的,應適用法定賠償確定數額。
      8.5【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規定
      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如下方法:
      (1)侵權行為使權利人實際減少的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潤,但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獲得更高利潤的除外;
      (2)侵權行為直接導致權利人的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難以正常履行,從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3)參照國家有關稿酬規定計算實際損失;
      (4)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5)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導致復製品銷售減少的數量乘以單位利潤之積;
      (6)侵權復製品銷售數量乘以權利人銷售復製品單位利潤之積;
      (7)其他方法。
      8.8【裁量確定賠償數額】規定
      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精確計算賠償數額,裁量確定賠償數額時,除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外,還可以考慮如下因素:
      (1)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市場價格、發行量、所在行業正常利潤率;
      (2)侵權商品的市場價格、銷售數量、所在行業正常利潤率以及作品對商品售價的貢獻率;
      (3)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類型、所在行業的經營主體盈利模式,如互聯網流量、點擊率、廣告收入等對損害賠償的影響;
      (4)其他因素。
      8.9【法定賠償的考量因素】規定
      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作品的類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范圍、後果等;
      (3)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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