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侵權責任法第61條

侵權責任法第61條

發布時間: 2023-05-27 18:42:36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環境概念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環境」,包括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第一百一十一條 【環境污染責任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污染者承擔舉證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被侵權人應當首先承擔因果關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證明,未證明具有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性的,不得進行因果關系推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環境污染數人侵權行為責任份額的確定】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沒有主觀意思聯絡的,應當承擔按份責任。
兩個以上的污染者承擔按份責任的具體比例,能確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造成損害的原因力確定責任份額;不能確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市場份額規則確定責任份額;不能通過前述方法確定責任份額的,平均分配責任份額。
第一百一十三條 【環境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及與其他法律的競合】
環境污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不免除污染者的賠償責任。
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與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優先適用原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2、《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的醫療人身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特徵和原則有哪些?往下看: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第一、體現了在民事法律轎歲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體現了既要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合理平衡,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徵。在當前醫患糾紛案件呈現多發狀態,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的現狀之下,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及時化解醫患矛盾,還將有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第二、明確了醫療損害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侵權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但的民事法律後果。通常可以認為,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至少要具備行為過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考量侵權行為人的過錯。此即近現代民事侵權行為歸責的基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當然,隨著工業化的高速發展,現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權事故頻發,損害至重,且過錯的舉證極為困難。因此,過錯責任原則逐漸客觀化,直至發展出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鼎立。目前,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的分擔是依據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的是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這就意味著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原告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官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話,那麼因果關系推定成立。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告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被告的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必須自己舉證說明。如果言之鑿鑿,證明成立的話,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那麼,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應采何種歸責原則呢?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的第41條、環境污染責任的第65條,明顯採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那麼,在舉證責任上,就應體現「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源於羅馬法,是舉證責任分擔最古老的公式,這也符合現代法學關於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理。侵權責任法54條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醫療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關侵權者的責任,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又可以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當然,醫療活動作為一種特殊的需要專業培訓和實踐的診療行為,其中醫團帆咐患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因此,在醫療損害侵權中,各國都通過侵權責任的實體性或程序性規定,對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加以限制、變通和發展。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的第55條、第57條、第58條以及第59條的規定,即屬此類。第三、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塌純確了醫務人員的說明告知義務,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根據該條規定,可以引申以下幾點: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的全過程都應盡說明告知義務;但是在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需要特別徵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如雖未盡說明義務或未得書面同意,但並未造成患者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已造成患者損害的情況下,雖已盡說明義務並徵得書面同意,但並不一定可以免除責任;因為在有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之情形下,書面同意的預先免責條款並不能阻卻其侵權責任的承擔。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權出現於20世紀,主要是基於尊重患者自主權的理念。這種理念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度化過程中,保護醫務人員的同時,必然擴大了醫生的傳統法律責任,因而在現實操作中容易被異化,反而加劇了醫患矛盾。現代社會的醫患關系本應是一種夥伴關系:病人是醫療行為最終的決定者,醫生的職能是向病人解釋疾病情況。醫務人員解釋疾病情況時,說話態度應當總是和顏悅色的,設身處地為患者考慮,提出並分析各種醫療方案,幫助病人作出最佳方案的選擇。其實,醫患雙方的目標應是一致的,目標就是打敗共同的「敵人」—疾病,知情同意書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標,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目標與手段混淆了。盡管在侵權責任法律中規定了知情同意權,但法律並非萬能,只有醫患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才能收到醫生盡責,患者去病兩全其美、皆大歡喜的社會效果。第四、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義務將是過錯責任認定時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內容。但是,是否盡到注意和診療義務,依何標准而定?是依具體行為人的主觀能力來判斷其是否已盡診療義務?還是以所謂「善良管理人」(在醫療糾紛中,即指一個合理的標準的醫生應該有的診斷能力)的客觀標准來判斷?這個標準的選擇,將直接關繫到過錯的成立與否,不僅僅是個單純的事實判斷問題,還更是個公共選擇問題。侵權責任法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作為認定侵權行為過錯的客觀標准,著重強調的是診療行為在當時條件下的應有水準,是過錯責任原則在醫療侵權責任中的客觀化,有利於受害人的舉證,有利於過錯責任的獨立判斷,也同樣有利於促進醫務人員能力及醫學科學的發展。第五、明確了過錯推定的情形所謂過錯推定,是指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的存在,即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於過錯的舉證責任,並轉化為由加害人負責無過錯的證明責任,在法理學上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的第58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此,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診療規范,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2、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以及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在現有的醫療侵權案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經常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獲取有關證據。人而無信,不知其可,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形象,加劇了醫患關系的對立,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第六、規定了醫療機構使用缺陷產品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二章有關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的規定,這一條的規定表明,醫療機構在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況下,與生產者和血液提供機構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此項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的利益,這里毋庸贅述。第七、加強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保護因為醫務工作風險大,技術難度高,如果不對醫務人員的權利的保護進一步規定,就有可能使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瞻前顧後,從而限制了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一些疑難病症望而卻步,採取上推外轉的策略,結果會造成一些本來有搶救可能的患者出現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或給治療帶來困難,最終導致許多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1、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免責的法定條件。侵權責任法的第60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損害的後果,醫療機構也可免責。這些規定有利於發揮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對業務技術精益求精的追求。2、進一步規定了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權利的保護。侵權責任法第64條還進一步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在侵權責任法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強化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保護。第八、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和應盡的義務一是,緊急情況下醫方有單方行醫權,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是否必須經過患者親屬的簽字才能實施搶救,以往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此規定不明。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法律賦予了醫療機構履行必要程序後的單方行醫權,也排除了醫療機構非經患方簽字而拒絕搶救的理由,醫療機構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這樣的規定,法律既授權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但同時也必然承擔不作為的法律後果。這里的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的第24條的規定銜接了起來,是對執業醫師法的發展。二是,妥善保管病歷等資料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所有病歷等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閱、復制的義務。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三是,隱私保密義務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四是,不得實施違規檢查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第九、為了更好實施侵權責任法,避免與化解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都應做好相應的各項工作。一是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抓緊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是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修改和完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督促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63條的規定,制訂醫療規范;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可以研究借鑒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辦法建立起醫療事故糾紛處理基金制度。三是建議醫療機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加強與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把握好醫療工作的六個主要方面:(1)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侵權責任等有關法律,增強對醫療糾紛的認識,使每一位醫務人員認識到醫療糾紛對醫院及其本人的聲譽影響,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2)重視病歷等資料的書寫與管理;(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4)遵守醫務人員應盡的義務,恪守醫療規范和常規;(5)提高全院工作人員的憂患意識,使每位職工時刻警惕醫療過失行為;(6)加強醫療工作制度建設,構建誠信醫療機構。

3、病人或病人家屬可以查看或復制病人的病歷嗎?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在一定范圍之內的住院病歷材料是完全允許患者及其家屬復印獲取的。

對於住院病歷,患方可以從醫院負責病歷復印服務或是負責病案管理的部門獲得病歷材料。在復印病歷時,患方需攜帶其身份證明材料,並在復印處進行登記(對於不是本人復印的情況,需要攜帶復印代理人和患者兩人的身份證明才可以)。但是對復印的具體內容,不同醫院和地方上規定可能也會有所差異。基本上被允許復印的住院病歷材料都是那些要求報銷時必須攜帶的材料和各類檢查報告單。而且需要注意,在患者剛出院的情況下,因病歷尚未歸檔完畢是無法馬上提取到住院病歷的(可能只能復印檢查報告單)具體病歷歸檔的期限依醫院而定,通常1~2周,且一旦復印完畢,病歷就無法再修改。

而門診病歷,目前則是完全由患方自行保管。

4、出現醫患糾紛如何處理

出現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和解

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復印、封存客觀病歷(《侵權責任法》61條),然後到醫務處投訴相應的科室和醫務人員,馬上要求院方解決,時間越短醫務處准備越不充足,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此時一定要給醫院以壓力。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因為其他工作人員沒有許可權解決,只是拖延時間。如果被醫院晾在一邊,患者應立刻去區衛生局或上級衛生局進行投訴,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2.談判開始時,律師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為證據支撐)。此處對照《侵權責任法》54條---64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范》。經過幾輪交涉,最後律師提出賠償標准,院方還價,最後確定賠償款,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談判技巧:
1、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查看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院方拿不出來,直接根據《執業醫師法》13,14條,追究院方和醫務人員的非法行醫責任。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根據兜底條款《刑法》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時院方會感到壓力,有利於接下來的談判。
2、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並表示對醫院的失望,,把積攢的情緒宣洩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
3、如果主治醫務人員與患者當面對質,患者和律師一定要據理力爭,讓醫務人員心存畏懼,因為在醫療糾紛中,一般的醫務人員在常規診療中基本上都有失誤,所以當患方力爭時,醫務人員因理虧而詞窮,此時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賠償數額的主動權。
4、醫務處負責談判,一般是兩伙人,一個唱白臉一個唱黑臉,而且大多數情況,白臉的才是醫務處有許可權的人員,據理力爭白臉,不要被黑臉擾亂思路。
(二)調解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醫調委做為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衛生局盡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三)民事訴訟。
主管機構: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首先就是醫院派人去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協商,由於患者或者其家屬的情緒可能會比較激動,因此醫院一定要多站在患者的角度上為其考慮問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來安慰患者,如果能夠協商成功達成和解,那麼這將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過鏈沖汪,目前已經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十一屆全國人棚仔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判此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6)侵權責任法第61條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五章產品責任;第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草案擬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熱點內容
我要開店淘寶 發布:2020-09-09 12:06:51 瀏覽:854
十大相機品牌 發布:2020-08-29 10:57:46 瀏覽:788
淋浴器十大品牌 發布:2020-08-29 01:52:31 瀏覽:627
開店寶支付 發布:2020-09-15 10:25:50 瀏覽:560
技術專利申請 發布:2020-08-27 21:42:43 瀏覽:545
怎麼掃條形碼 發布:2020-08-29 10:28:31 瀏覽:538
怎麼保護知識產權 發布:2020-08-29 01:30:26 瀏覽:535
濟南創新谷 發布:2020-09-10 04:19:14 瀏覽:533
淘寶開店照片要求 發布:2020-09-09 12:08:29 瀏覽:532
開店美發 發布:2020-09-02 20:04:55 瀏覽: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