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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42條

發布時間: 2023-05-27 15:30:10

1、侵權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文)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
【發布日期】2009-12-26
【生效日期】2010-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2019法考必備考點: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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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因存在缺陷而致人損害,生產者、銷售者等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不同於瑕疵擔保責任,不以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一)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投入流通的產品。產品責任中的產品除了包括依據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界定的普通產品之外,還包括了食品、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血液、農產品、汽車等特殊產品,但是不包括建築工程、動物、軍工產品、核設施、核產品、電力、人體器官和信息產品等。所謂產品的缺陷,依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的規定,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值得一提的是,《侵權責任法》第46條還規定了對產品缺陷的補救措施,即缺陷產品的警示義務和召回義務。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權益的損害

如果產品有缺陷,但並未造成損害後果,則不發生產品責任的問題。此時的損害既包括對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人身的損害;既包括對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也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受害人不僅圓掘弊可以是產品的購買人、使用人,也可以是既非購買也非使用的其他人。

(三)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般而言,只要確認了橘族產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夠排除其他造成損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生產者、銷售者必須舉證以*因果關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責。

二、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

結合《侵權責任法》第41條和第42條,以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主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散歲在外部關繫上,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都對缺陷產品的受害人承擔無過失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和第42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缺陷產品的受害人具有求償對象的選擇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在其內部關繫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3條第2、3款的規定,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此時,產品的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銷售者能夠證明缺陷產品是由生產者造成,以及其已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產品的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生產者一般應當證明銷售者有過錯,以及其已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即可向銷售者追償。基於上述,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缺陷產品的受害人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另外,缺陷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藏、運輸等標准進行儲存、運輸,造成產品缺陷,應對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4條的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應先由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向缺陷產品的受害人賠償,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實際賠償之後方有權向缺陷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追償。

三、產品責任的承擔方式

產品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以下:

(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5條的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在滿足產品存在缺陷和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條件下,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包括但不限於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其他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

(二)損害賠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產品質量法》第44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三)懲罰性賠償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四、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和訴訟時效

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被訴請承擔產品責任的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主張免責,但是《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為生產者規定了以下三種免責事由:

①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或者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同時,是否存在上述免責事由,應由生產者負舉證責任。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6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至於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僅適用於因缺陷產品產生的合同責任的情形。

3、發別人私照侵權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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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侵權人無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的有哪些

法律解析: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依據第47條,在產品責任案件中被侵權人肆讓橘除了有權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16條、第19條和第22條、第41條、第42條等條文的規定,請求財產損失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 和(或) 精神損害賠償 之外,還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正確理解這條法律,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性: 首先,這條規定只適用於產品責任案件,不適用於其他類型的過錯或者無 過錯責任 案件。也就是說,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懲罰性賠償規則是以例外或者特殊的形態存在的,而不是一種普遍的 侵權責任 方式,其與補償性的財產損失賠償、人身滑埋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完全不一樣,後三者具有普遍適用性。 其次,在產品責任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責任方式,要求作為侵權人的缺陷產品之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裂團」的主觀要件。「明知」所表明的是侵權人對產品存在缺陷明確的、確定的知道這樣一種主客觀認知狀態,不包括「應知」或者「推定知道」。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當時的企業高層得到了原料奶中被添加三聚氰胺的報告,但是採取隱瞞的做法。我們因此可以認定其對產品缺陷是「明知」的。故意追求或者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肯定是明知的;重大過失情況下也可能是明知的,比如侵權人已經知道缺陷存在,但是考慮到節省成本而抱僥幸心理而放任缺陷產品的生產、銷售。 最後,在產品責任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責任方式,除了要求侵權人「明知」的要件外,還要求損害後果方面的要件,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只有同時完全符合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才能判決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之適用,要求有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第47條規定的他人「健康嚴重損害」是指殘疾或者臟器、肢體功能嚴重降低以及需要搶救、住院治療的危重病狀、對健康嚴重不利的長期慢性後果等。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相關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檢查後,進行相關的辦理。如發生質量問題時,對這類受害人員進行相關的治療,治療後還應對消費者進行相關的賠償,相關的主管人員還應收到法律的處罰。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 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5、簡述天津港爆炸事件的違法行為,對比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論述

法律主觀:

8月12號23時30分許, 天津 濱海新區 開發區 瑞海 公司 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和財產損失,舉國震驚,紛紛以不同方式進行哀悼,祈福天津,願逝者安息,生者堅強,事件能更盡快得到處置,並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嚴厲追究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今,我們對爆炸事件進行了法律剖析。本文從法律責任角度對事件不同責任主體、不同責任類型和責任的追究與承擔等進行了初步分析,並求教於方家。 一、可能涉及的責任類型 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和黨紀處分。 1、刑事責任:我國《 刑法 》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即構成 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死亡一孫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可依照《刑法》第397條以 玩忽職守罪 定罪處罰。 2、行政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3、民事責任:而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6條、第69條、第72條的規定,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致人損害的,所有人、佔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擔 侵權 民事責任。如因為產品本身有缺陷,則追查產生缺陷的原因,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1條、第42條、44條的規定,有過錯導致產品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運輸者、倉儲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污染物的排放對土壤、空氣、海水構成污染,導致相對人利益受損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污染者承擔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 4、黨紀處分: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單獨或者合並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黨紀處分。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10條、第133條規定,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爆炸、 火災 、交通安全、建築質量安全、礦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並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二、可能涉及的責任范圍 1、刑事責任的量刑范圍分為兩檔。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該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就是七年。這個量刑明顯畸輕,與本次事件造成的特別重大社會危害極不相稱,不足以震懾犯罪,也不足以遏制我國目前安全意識淡薄,惡性事故頻則頃早發的現狀。 根據《刑法》第397條,如有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和范圍多樣。根據2014年12月1日實施的最新《 安全生產法 》第六章的規定,此類行政責任包括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罰款、吊銷 執照 、暫停或撤銷資格等。對於發生特別重大生產 安全事故 的,最高可以處以該生產經營單位上一年收入80%的罰款。對有安乎碰全生產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還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第87條、《 公務員法 》第53條、第56條的規定降職、撤職、開除等。 3、民事責任包括財產和人身方面的責任。財產責任則涵蓋恢復原狀、賠付相同種類物、折價賠償等幾種。折價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有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只有市場價的,按現有市場價;對於某些沒有市場價格的特殊物品,一般應送請有關部門專門作價,作為賠償的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 方面,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死亡 賠償金 。具體計算方法和要求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較為詳細的專門規定,讀者非常容易查閱,劍客不再贅述。 4、黨紀處分根據後果和主體不同而有差異。《紀律處分條例》第133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違法違紀,如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三、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和途徑 1、責任追究程序: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程序一般可分為搶險救援、善後安撫、事故調查、責任認定、人員處理等前後銜接的五個階段。天津爆炸事件還處在搶險救援階段,待調查完成、責任認定作出後,才能進行責任追究。 2、責任追究主體:行政主管部門介入一般相對較早,發現犯罪線索後才會向司法部門移交。鑒於本案特別重大,極有可能會成立多機構參與的聯合調查組。普通的重大責任事故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與瀆職有關的責任事故由檢察機關偵查。民事賠償則直接一般當地政府主導拿出賠償方案,無法調處的則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 3、受理法院: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故民事訴訟一般在天津起訴,除非是煙霧、灰塵、液體等流動、飄落到 河北 或附近海域,到了天津行政區劃范圍以外,則相關受害人才可以在侵權結果地起訴。 4、訴訟時效:根據《 民法通則 》第135條、第136條的規定,民事財產權受損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二年,而身體受到傷害的是一年,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事計算。因為部分受害人還在醫院接受治療,有的時間還可能比較長,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當事人還在接受治療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直到他出院後時效繼續計算。 四、其他幾個具體問題 1、上班時間受損,無論是在天津工作,還是到天津出差 辦事 ,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不管自己所在單位是否購買 工傷 保險,均可以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和第五章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兩者性質、目的、功能不同,兩者兼得,並不相悖,受害人享受工傷待遇後還可以向侵權人要求民事賠償。 2、搶險救援受損,企業人員參與搶險受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視同工傷。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受傷,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軍人受傷或者殉職的,按照《軍人優待撫恤條例》辦理。 3、僱工受損,僱工在在從事僱傭期間受到第三人瑞海公司重大安全事故人身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僱工可以請求第三人瑞海公司賠償,也可以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瑞海公司追償。 4、購買了 商業保險 ,有的單位和個人購買了財產保險,有的個人購買了人身保險。根據《 保險法 》第60條的規定,因第三者瑞海公司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瑞海公司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而《保險法》第4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第26條的規定,人壽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訴訟時效是五年。 5、責任競合,在發生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競合,三種責任都涉及的情況下,是否有先後之分或者「以刑補民」、「只打不罰」呢?對此,《侵權責任法》第4條的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無疑有利於各民事主體相關權益的保障。

6、公共場所罵人違法嗎

在公共場所罵人既是違法行為,又是侵權行為。可以根據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也可以根據規定追究其侵權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涉嫌侮辱、誹謗罪的,需要負刑事責任。
一、公共場所辱罵他人什麼罪?
1、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2、在公共場所罵人的法律後果通常是由公安機關處5~10天不等治安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較輕,通常是單處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罰款。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也不能無緣無故的辱罵他人,比如在網路平台上辱罵他人也是違法的。
(一)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腔此備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准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伍毀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主體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扒敗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2、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3、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其實並不是所有在公共場所罵人的行為,都會被處罰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如果是在與對方無法協商處理的時候,此時是需要報警交給公安機關處理的,如果是嚴重的情況下,辱罵他人的犯罪行為人是需要被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2條規定相關條款,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辱罵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構成犯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7、商場沒有保管好化妝品致其變質,由此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責任由商場承擔嗎?

我國《侵權責來任法》第自42條第1款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2條對此也做了相同規定。由此可知,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責任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銷售者存在過錯。銷售者的過錯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由於銷售者積極的行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如銷售者對產品進行了改裝;另一個方面是由於銷售者不積極的行為而使產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適宜的條件下保存產品,結果造成產品缺陷。二是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已經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三是損害事實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但是銷售者即使能證明自己對產品缺陷引起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就消費者的損害賠償的請求先行賠償,屬於商品的生產者或商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可以向相應責任人追償。商場沒有保管好化妝品致其變質,並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對此,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賠償消費者的人身傷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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