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縣發生的侵權事件並對其看法
1、侵權法的原理
侵權責任:是指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責任的典型形式。民事權益包含,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
民事權利分為兩種,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就可以實現,並可以對抗不特定的人,簡單點來說是自己就可以完成的權利。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屬於典型的絕對權,絕對權受到侵害的,依法可以追究侵權責任。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債權屬於典型的相對權。債權受到侵害的,不能通過侵權責任來尋求救濟,只能通過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來尋求救濟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採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二元歸責原則體系。其中,過錯責任包含一般過錯和過衫賣棚錯推定,一般無過錯是誰主張誰舉證。過錯推定是過錯要件舉證責任倒置。無過錯責任包含相對無過錯和絕對無過錯。相對無過錯有免責事由,絕對無過錯沒有免責事由。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有過錯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舉證責任的不同,又分為一般過錯和過錯推定兩類。一般過錯要同時滿足四個構成要件:侵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損害後果是指侵權行為一定要產生損害後果,沒有損害就沒有侵權。因果關系是指損害後果必須和侵權行為之間,存在法律意義上相當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在民法上分為故意,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區分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主要看行為人的身份:專業人士違反了普通人的預見水平,構成重大過失,普通人違反了普通人的預見水平,構成一般過失。
無過錯責任,又稱為嚴格責任,是指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的理論基礎有三點,危險開啟理論,危險控制理論和報償理論。例如藏獒咬人,主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構成要件,侵害行為,損害後果,因果關系。
公平責任:不屬於歸責原則,是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依照法律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常見字眼為補償。
法律規定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
2.高空拋物或墜物對他人造成損害配好的,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3.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但避險過當,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見義勇為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共同侵權:分為三種情況:教唆/幫助侵權,共同危險行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
教唆幫助侵權: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教唆幫助另外一方實施侵權行為的,雙方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承擔侵權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多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根據損害後果和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可以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具體分為原因力競合的數人侵權和原因力結合的數人侵權。原因力競合的數人侵權,是指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原因力結合的數人侵權,是指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只是結合在一起才導致最終損害的發生。能夠確認責任大小的,按份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確認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 具體分為意外事件,緊急避險,與有過失,自甘冒險,自助行為,這幾種情況。
意外事件:是指以當事人的主觀為標准,不可預見的,歸因於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的偶然事件。
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在或則兩種合法權益不能同時得到保護的情況下,不得已採取犧牲其中較輕的權益,保全較大權益的行為。構成要件須是對正在發生的危險,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緊急避險措施。險情是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由引發險情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原則上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如果避險過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與有過失:就是被害人自己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自甘冒險:是指受害人自願參加某種風險活動時,除非組織者或其他參加者存在過錯,受害人風險自擔如相約打籃球,踢足球等。自甘冒險的適用范圍是體育活動,戶外探險活動以及其他領域。在戶外探險活動中,受害人向參加者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必須證明參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受害者向活動組織者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必須證明組織者存在一般過失。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其車輛,發生翻車等事故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加以扣押,約束或其他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例如吃霸王餐,睡霸王覺。但是僱傭他人暴力討債,將債務人囚禁於籠子里來討債等形式不屬於自助行為。自助行為做出後,要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如果沒有及時請求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自助行為過當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延禧攻略》片頭侵權他人攝影作品被判賠,如何看待侵權事件?
我認為侵權事件並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而且與時代發展的潮流相悖。更重要啟洞的是,此類事件不僅會阻礙社會的進步,而且也會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利於社會的創新發展,而且也會降低他人的創作積極性。
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尤其是在影視行業。影視作品製作者在創作的過程中無意或有意地使用他人的勞動成果,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引起爭議的地方。知名作品《延禧攻略》就因侵權而再度引起大眾的關注,而我們對侵權事件的看法也不一而同。
首先,侵權行為阻礙社會創新和創作。陵兄在我看來,侵權的一方的確毫無法律依據,而且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的不法行為不僅會嚴重阻礙他人權利的行使,而且也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抄襲或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不僅無法獲得大眾的支持和認可,而且也會沖擊社會制度的構建,這便是其帶來的不利後果。
其次,侵權事件極易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被侵權者需要通過社會平台提出自己的主張,因為只有這一方式才能快速獲得大眾的關注,並且進一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此類事件才會過度搶占公共資源,並且引導輿論風向。
最後,侵權事件值得深入剖析,並且具有警示意義。既然侵權事件頻頻發生,也就意味著這一事件具有獲利的空間和操作的可能。我們不僅需要引起重視,而且也應當重新思考其背後的問題和實質。因為我國愈發注重創新,而且也能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例如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有關部門需要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悄汪枯法規和制度,以避免此類事件的重復發生。
3、我們身邊發生的侵權事件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
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
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
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3)湟中縣發生的侵權事件並對其看法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與違約區別:
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4、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理由
法律主觀: 一、環境侵權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環境污染侵權中,舉證責任分配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因此應當由行為對其不承擔 民事責任 及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核態、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侵權的受害主體的問題
受害主體可以理解為公民法人,並且僅指當代人,那麼,在當今時代,國家是否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體,是否具備原告資格。近年來,我國已經出現多起海洋環境污染的 損害賠償 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和受污染損害單位與個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國家作為環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9年修改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對改肢源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三、環境侵權有哪些特點
(一)主體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換性與不特定性。首先,環境侵權行為兩相主體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換性。民事主體具有平等性和互換性,是近代民法的兩塊基石。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其主體間顯然已喪失了平等性與互換性。其次,環境侵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特定性。現代環境侵權不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業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日常行為蓄積造成的,如在由汽車排放尾氣造成的光化學污染事件及其他復合侵權事件中,要尋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極為困難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難以確定。
(二)侵害對象的廣泛性。傳統侵權行為是致害行為直接作用於個體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相對較為清晰和直接;而環境侵權則要經過某一「環境」介質(如受污染的空氣、水流、土壤等作用於群體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財物)。因此,環境侵權的侵害對象,更為廣泛而復雜。
(三)損害結果具有潛伏性、滯後性與放大性。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損害往往要潛伏很長時間。環境損害之所以具有潛伏性,是因為環境的自凈能力所決定的。但是,環境的自凈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那麼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會慢慢地積蓄起來,最終損害環境,並致人、物損害。因此,環境侵權損害後果具有明顯的潛伏性與滯後性。放大性體現在某些並不引人注目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現象,經過環境的作用後,其危害結果,無論從深度和廣度,都會明顯放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環境侵權公益訴訟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上內容就是找法網編輯為你整理的關於 環境侵權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飢伏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5、侵權行為可以仲裁嗎
法律主觀: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嗎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侵權行為既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基本准據法,那麼明確侵權行為地自然至為重要,因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來支配侵權行為的責任問題,首先要涉及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如果侵權行為的有關因素主要指加害行為和損害事實都發生在同一國家或法域,那麼確定侵權行為地並非難事。如果加害行為發生地相損害發生地不一致,那問題就麻煩了。尤其在現代科學技術和通訊交通的條件下,一個侵權行為始發於一國,損害的發生涉及數;的情況屢見不鮮,因而判定其中哪一國為加害行為地,哪一國為損害發生地便更為復雜和困難。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各國歷來分歧很大,理論上和實踐上均不統一。一般說來有以下幾種確定侵權行為地的標准或觀點。1、加害行為發生地標准,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標准。這一觀點認為,應以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地方作為侵權行為地,而不問其損害結果發生於何地。因為加害行為對侵權案件有極為重要的聯系,而損害發生地常有多處,不易確定,或者常出於偶然,當事人對之不能預見。[2]歐洲大陸有許多學者贊成這一理論,並有許多國家持此主張,如奧地利、波蘭等。2、損害發生地標准。此說認為,民事責任之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而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又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要件。只有加害行為而沒有損害發生,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同時,侵權行為對損害發生地的社會公益影響最大。因此應以損害發生地法作為侵權行為的准據法。這是美國過去的傳統理論和實踐。3、最有利於受鍵念攔害人標准。這種觀點主張凡與侵權事實發生有關的地方,包括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都可作為侵權行為地,在二者不一致時,允許受害人自由選擇已發生的整個不法行為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要他認為該地法律對自己有利。美國學者庫克是這一主張的鼓吹者。聯邦德國、捷克、匈牙利等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也對此持肯定態度。以上觀點雖各有見地,但均有偏頗。就加害行為地說而言,其理由並不能完全成立。例如,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可能不止一個,而且,以非屬行為人所能預見的損害發生地法有失公允為由拒絕損害發生地法的適用也並不足以解決行為發生地與損害發生地之爭,因為即使損害發生地出於行為人的預見,但損害發生地是侵權行為人應負擔責任的最後事件發生地,其與侵權行為的成立當然有密切關系。對於損害發生地說,其理由也不乏含糊之處。例如損害也可能發生於一個以上的國家,而且有的損害如侵害名譽是無形的,除了通過擬制是難以確定其發生地的。[3]至於庫克主張的第三種理論,即侵權行為地為最有利於受害人的法律所在地,如果毫無限制地適用,將會過份地有利於原告,從而造成明顯不公的後果。因此,如果機械地適用上述標准,在理論上是不妥的,在實踐中也難以完全行得通。比如有這樣一個情況:被告A將其在甲國購買的有毒葯物在乙國境內行使的火車上交給原告的利害關系人B,而B未當即服用,直到火車進入丙國境高穗內才服下。之後丙紅丁國發病,在戊國死亡。這里,根據以上稿胡前兩種理論,對加害行為地和損害發生地究於何國實難確定,而根據第三種理論,原告可以選擇五國中任何一個對其有利的一國為行為地,但這又會增加判決結果的不可預期性,並引起「挑選法院」的現象發生。[4]鑒於此,有的學者又提出另一種主張,認為要依有關法律的不同目的來確定侵權行為地:如果法律規定在於保護個人利益,則應以損害發生地為准;如果法律是為了防止某些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則應以行為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5]這一觀點看起來頗具新意,較為合理,其實卻難以實現,因為它是以法律的目的作為區分的標准,而侵權法的目的和功能一般都兼具防止不法行為發生和維護公民、法人正當權益這兩方面的內容,二者是很難截然分開的。在實踐中,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事件還是比較多的,只有我們清楚的了解了才可以好好的維護我們的利益。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6、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權人的行為能力區分侵權責任承擔主體,主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人可能因為過錯承擔侵權責任;可能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可能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屬於侵權責任承擔主體毫無疑問。但是這並非定律,法律上還有一些特殊情況。那麼具體來說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權人的行為能力區分侵權責任承擔主體,主要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些特殊情況下的侵權責任主體,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3、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6、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如果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侵權事件中,責任的劃分直接影響著侵權之債的承擔,所以最好請專業的民事律師介入,通過各項證據,更好更准確地劃分各方責任,確認侵權責任主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