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和服務貿易的主要交易形式有哪些?
知識產權交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競價轉讓;所謂競價轉讓,就是產權出讓時通過公開徵集,產生復數以上的意願受讓人,採用競爭交易的方式,通過價格或受讓條件的差異來選擇受讓方的過程。
競價方式的選擇可以根據標的的不同靈活運用,國內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操作企業轉制出售過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競價方式,主要有評審法、一次報價法、限次報價法、不限次報價法或電子報價法。這些方式不僅適應了產權交易的特點和要求,而且還充分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選擇出企業改制的最終受讓方。
(二)協議轉讓;所謂協議轉讓,就是產權出讓時產生一個意願受讓人,採用協議交易的方式來達成交易的過程。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2、知識產權貿易與服務貿易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服務業與農業、製造業一起,構成國民經濟的產業體系。現代服務業是相對於傳統服務業而言的,其特徵性是現代服務業是專業化分工和國民收入提高引發的需求導向的產物,是傳統服務業創新的產物,是信息技術與服務產業結合的產物;生產性服務業、知識服務業、新興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主要的產業內涵;高人力資本含量、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價值,是現代服務業的產出特徵;新服務技術、新服務業態和新服務方式,是現代服務業主要的發展路徑。
服務貿易和服務業的主要聯系是:服務貿易的產業基礎是服務業,各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實質上是各國服務業之間的競爭,服務業的發展對服務貿易競爭力的形成具有根本性的決定作用。隨著對服務業和服務貿易之間的聯系認識的深化,我國新出台的服務業產業規劃中,增加了服務貿易的內容,例如國務院新出台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明確了要發展文化服務貿易的內容。《2009-2012年上海服務業發展規劃》,也具有了服務貿易的內容。
服務貿易和服務業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服務的國際性交易活動,可以是跨境發生,也可以是具有50%股權和控制力的外商和東道國居民之間發生。而服務業是居民和居民之間在境內發生的服務交易。隨著對服務貿易是服務業的國際化的組成部分認識的提高,中國的服務業發展有了國際化的標桿,國家也不斷出台相關政策,鼓勵中國的服務業走出去,服務業企業也開始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拓展自己的業務。
3、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知識產權范圍的定義?誰幫忙論述一下?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縮寫 TRIPs)簡稱《知識產權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有七個部分,共73條。其中所說的「知識產權」包括:1.著作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協議保護的范圍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域標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等七種知識產權,規定了最低保護要求;並涉及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問題,規定和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有條件地將不同類型的成員加以區別對待。該協定宗旨是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范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以使權利人能夠從其創造發明中獲益,受到激勵,繼續在創造發明方面的努力;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確保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知識產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知識產權中的科學發現權、與民間文學有關的權利等等,一般與貿易關系不大,所以這份文件中並不涉及。狹義知識產權中的實用技術專有權的一部分,該協議中也未加規范(例如「實用新型」)。可見,這個協議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既非人們通常理解的狹義知識產權,也非「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定義的廣義知識產權。這一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自有它特定的范圍。這一范圍,是由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需要(更確切些說,是由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在對外貿易中保護本國利益的實際需要)而決定的。也正因為如此,諸如創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等問題,也被認為與貿易無關而排除在協議之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