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家樂環境污染侵權救濟
1、環境侵權的救濟途徑
一、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環境民事糾紛有以下解決途徑:
(1)行政途徑,即行為人可向環境保護部門投訴,有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2)司法途徑,即行為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環保之訴;
(3)自行協商,即當事人之間可自行協商解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被侵權人起訴請求污染者賠償因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害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侵權的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侵權的糾紛解決途徑包括:
1、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請版權行政管理機關或版權代理機構或其它第三方作為調解人,按照自願原則,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行政投訴。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者除了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以由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3、民事訴訟。作者或權利人的版權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權利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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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境侵權救濟方式有哪些
您好!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自行協商、和解
自行協商就是當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和受害人本著公平、妥善解決環境糾紛的精神,為避免問題擴大,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自行協商比較適用於小型環境侵權案件,因為這些案件的嚴重性並沒有太大必要走仲裁、訴訟道路,當可以私下了結時,自行協商能提高效率,因此,自行協商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解決環境侵權的方式。但其也有不足。自行協商當一方或雙方不合作時就無法實施;當一方法律知識欠缺時,可能會導致協商結果不公平而不利的一方本身不知情,不利於維護自身權益等。
但總的來說,自行協商是一種能提高效率的侵權救濟方式,我國認為能協商解決的問題一般盡量協商解決。
(二)調解
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時,請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居中調和,達成解決矛盾的協議並自覺執行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可分為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等。此處所講的調解主要是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居中調解,同樣要遵守自願公正的原則,其調解結果不具有強制力,當事人不服其調解結果可向法院訴訟;而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居中進行調節,其調解結果具有強制力,當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仲裁
仲裁是指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根據事先後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民事爭議提交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解決糾紛。仲裁具有自願性、自主性、靈活性、專業性等特徵。但我國目前在環境領域方面的仲裁很少:
前除海事糾紛外,既無環境糾紛的仲裁法規,也無環境糾紛的仲裁機構。從實踐中看,我國各地成立的仲裁委員會也為把國內環境糾紛列入仲裁受理事項。這是我國需要繼續改進和加強的地方。
(四)訴訟
訴訟是最強力的環境侵權救濟途徑。環境侵權案件一般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當受害人受到環境侵權時,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訴訟具有極強的強制力,是公民維護自身環境權利、進行環境侵權救濟的最有效措施。但由於現如今公民的環境法律知識較為薄弱,環境侵權維權意識不足,除重大環境傷害案件外,公民很少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對簿公堂。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