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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蓋缺失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3-05-27 01:05:02

1、路上井蓋事故該誰賠

路上井蓋事故該由管理人負責。管理人不能證或棚明自衫巧則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地下通道等活動場所負有管理職責。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井蓋缺失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1、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2、在井蓋權屬主體之外,另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3、井蓋行政管理主體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4、行為人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公共設施,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寬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窨井蓋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窨井蓋的規定是什麼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談型禪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正常情況下,人踩在窨井蓋上不會導致窨井蓋碎裂,之所以發生蓋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斷該窨井蓋之前已有破損。作為事發窨井的管理人,顯然沒有盡到對破損窨井蓋及時進行修繕和更換的含塵管理職責。如果在看受害者方面,如發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僅很近,其在附近活動,如行走、等車等是符合生活常情的,那麼對事故的發生就沒有過錯。

因此,窨井的管理人須因井蓋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哪些情形

司法實務中,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著各種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二,在井蓋權屬主體之外,另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三,井蓋行政管理主體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四,行為人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公共設施,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在我租李國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處理過錯中,我國侵權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兩大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第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歸責原則適用的情形是不一樣的,比如說窨井蓋的管理者,承擔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3、因下水井蓋破損引起車輛損壞責任有誰承擔法律依據

因下水井蓋破損引起車輛損壞責任應該找下水道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一般應該找路政,城管等。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道路的管理者應當提供道路維護,及時發現排除道路存在的危險,確保道路能夠供車輛正常通行。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汽車壓到井蓋造成損壞,如果井蓋損壞的情況下,建議報警處理。如果只是自己的汽車輕微受損,可以撥打保險公司的報案電話通知定損人員過來勘查。小額的賠款一般都走快速通道,詳情在報案的時候咨詢相關的保險人員。井蓋破損屬於質量不佳或者是材質達不到標准,解決破損問題只能購買強度達標的鑄鐵井蓋,壽命長,經久耐用,但鑄鐵的容易被偷,那就在井蓋上安裝可靠的防盜裝置。井蓋缺失造成車輛事故是可以索賠的。由於井蓋責任單位在井蓋損壞或丟失後,未能及時發現更換,或又未在井蓋缺失地設置警示標識,造成車輛發生事故,車輛損壞,受塤車輛可向井蓋管理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如無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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