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類別
1、侵權行為分為幾類?
侵權行為可分為:
1.侵犯人身權,譬如:強奸、大人等;
2.侵犯著作權:譬如:抄襲別人著作中的關鍵內容冒充是自己筆下的文字等;
3.侵犯公民的名譽權:譬如:謠言誹謗等;
4.侵犯公民的相鄰權,譬如在半夜發出強烈噪音而影響鄰居休息等等、等等;
5.侵犯公民的政治權利,譬如:非法剝奪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等
6.侵犯公民財產權:譬如:偷盜、搶劫、強占他人財物等等。
以上這些分類只是大類,如果細分,侵權的行為就太多了,舉不勝舉。
2、侵權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的分類如下: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侵權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種類包括了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應特別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准,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准,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侵權行為的主要分類
侵權行為的主要分類有侵犯權利人人身權利行為、侵犯權利人財產權利行為、侵犯權利人人格權利行為、侵犯權利人精神權利行為。其中侵犯權利人精神權利行為被侵權人僅限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並不享有精神損害賠償權。
1、按構成要件分類——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類——侵害財產和侵害人身。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類——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類——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5、侵權行為類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有這些類型:
1、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4、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6、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的類型如下:
一、無過錯責任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
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7條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過錯責任
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
三、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33條、第87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歸責的情形。《民通意見》第156、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第32條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人的賠償能力足夠,就沒有公平責任了。
(2)加害人無力承擔、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加害人(如搶險救災)時,由受益人適當補償。須注意:即使見義勇為失敗了,不影響公平責任的承擔(只要符合公平責任的要件)這是法律的變化之處。
7、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2、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3、根據致害人的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4、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一、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行為人侵害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關於侵權行為有如下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類——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類——侵害財產和侵害人身。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類——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類——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二、侵權行為如何構成?
1、行為的違法性。
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後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褲飢知、財產造成了侵害,但並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後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肢此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
5、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胡消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現實中,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不要忍氣吞聲,您應該積極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應該要求不法侵害者給付相應的賠償。此時,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