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新聞報道的照片是否構成侵權

新聞報道的照片是否構成侵權

發布時間: 2023-05-26 22:38:15

1、新聞侵權行為有哪些

新聞侵權的類型
      主要類型分為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這三種
      1、新聞侵害名譽權
      新聞侵害名譽權則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有損他人名譽的文字、語言、圖像的行為。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現在的新聞侵權,絕大多數是侵害名譽權案件。新聞侵害名譽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誹謗
      新聞誹謗的最主要特徵是違背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新聞報道的內容是虛假的——這種虛假的事實不管是新聞機構故意捏造的,還是由於疏忽大意而信假為真的,只要因為這種虛假事實的公開傳播,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就構成新聞侵權。新聞誹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口頭誹謗,二是書面語言的誹謗。
      (2)侮辱
      新聞侵權中的侮辱,主要表現為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中,以有損名譽的不實之辭,對報道的對象進行不恰當的定性、評論並公布於眾,給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
      2、新聞侵害隱私權
      新聞侵害隱私權行為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的采訪報道過程中,未經他人同意,侵擾他人居住安寧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新聞的傳播過程一般包括新聞的采訪、報道、發表和大-眾接收四個階段。在這一傳播過程中,新聞機構對隱私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聞采訪和報道階段,但是否構成新聞侵權則是以新聞報道公開發表為認定標準的。
      3、新聞侵害肖像權
      新聞侵害肖像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用途的行為。在實踐過程中,新聞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拍攝使用他人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為。但這種權利只適用於拍錄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
      (2)未經當事人同意,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於商業宣傳,必須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且對肖像的使用范圍不能超過當事人同意的范圍,否則就構成新聞侵權。

2、轉帖新聞照片是否構成侵權

我們經常會發現同一條新聞在各個網站都會出現,這其中的情況就可以說是轉載了,對於那些新聞我們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裡是原創,那新聞轉載是否侵權呢?《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轉載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2、以什麼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後是否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語言;3、提個建議,謹慎起見,獲得同意後,再進行使用。

3、侵犯新聞攝影肖像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侵犯新聞攝影肖像權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媒體為了商業目的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肖像權,最主要的也是要保護肖像權所體現的這種精神利益。所以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新聞媒體都要盡量徵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眾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經其本人及其有關人員准許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於商業目的,這就是侵犯他們的肖像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廣告宣傳對於商品銷售具有重要的推廣作用,而公眾人物有助於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強商品的號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應。對此一些媒體為了商業目的而非法製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害。 二、新聞媒體不當拍攝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的照片和錄像未經本人同意。拍攝公眾人物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的肖像製作專有權。根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媒介可以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公眾活動或其他報道價值的任務、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應拍錄那些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如果公眾人物未處於公眾活動或新聞事件中,或者即使參加了公眾活動但並非報道內容所需要,則未經公眾人物許可不得拍照、錄像。 2、擅自使用公眾人物與新聞內容無關的肖像。這主要是指新聞報刊書籍以及其他一些公開刊物未經公眾人物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為裝飾,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頁、文章的題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專有權。如中國女演員梅婷因《希望》雜志未經其允許將其作為封面並在旁邊寫有不相關的文字而提起 訴訟 ,認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成立,判令《希望》雜志賠償原告4000元。 3、擅自拍錄公眾人物私人場合的肖像。私人場合發生的事實較多地涉及到隱私問題,新聞工作者拍錄他人私人場合的肖像必須經過本人同意。「私人場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動和私人交往的空間。在私人場合,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地開展各種活動,這種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在任何公開場合,可以拍錄有新聞價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領域、心裡咨詢處等私人場合,未經本人同意拍錄他人肖像均為新聞侵害肖像權。在私人場合,除了違法犯罪活動或是其他同社會公眾利益或國家集體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隱私性,拍錄其肖像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為。所以,新聞工作者必須慎重對待私人場合的肖像拍錄問題,一般的私人場合應盡量迴避拍錄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如果確實需要拍錄的必須要徵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眾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於保護公民肖像權和人格尊嚴考慮,通常也被認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非法製作和擁有他人肖像;侮辱、毀損他人肖像;以及通過照片處理軟體對他人的肖像進行惡意的修改或做其他處理;這些做法構成對公眾人物肖像權的侵犯,更別說未經其許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體、報紙或是雜志徵得公眾人物許可使用其照片,但他們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採取一定方式故意改變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種效益。這在現實生活中的侵權糾紛為數不少。 公眾人物,由於他具有公眾性,所以在,肖像權方面的保護是存在著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說媒體是為了商業方面的目的,但是卻沒有經過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的使用她的照片,或者是新聞媒體採用不當的方式拍攝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都是屬於 侵犯肖像權 。 三、法律規定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條6868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6868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不打馬賽克的照片放在新聞里算侵權么

您好!
這個復問題要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作為新聞事件的背景,或者是被通緝犯,則不侵權。因為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的肖像,使觀眾、讀者了解、認識事實真相等符合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或為國家利益舉辦特定活動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者的肖像的行為,都是屬於肖像權的合理使用。
但如果完全是為了獲利,未經他人允許,播放或刊發他人的完整照片,則屬於侵權行為。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熱點內容
我要開店淘寶 發布:2020-09-09 12:06:51 瀏覽:854
十大相機品牌 發布:2020-08-29 10:57:46 瀏覽:788
淋浴器十大品牌 發布:2020-08-29 01:52:31 瀏覽:627
開店寶支付 發布:2020-09-15 10:25:50 瀏覽:560
技術專利申請 發布:2020-08-27 21:42:43 瀏覽:545
怎麼掃條形碼 發布:2020-08-29 10:28:31 瀏覽:538
怎麼保護知識產權 發布:2020-08-29 01:30:26 瀏覽:535
濟南創新谷 發布:2020-09-10 04:19:14 瀏覽:533
淘寶開店照片要求 發布:2020-09-09 12:08:29 瀏覽:532
開店美發 發布:2020-09-02 20:04:55 瀏覽: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