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知識產權講義
1、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知識產權范圍的定義?誰幫忙論述一下?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縮寫 TRIPs)簡稱《知識產權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有七個部分,共73條。其中所說的「知識產權」包括:1.著作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協議保護的范圍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域標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等七種知識產權,規定了最低保護要求;並涉及對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問題,規定和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有條件地將不同類型的成員加以區別對待。該協定宗旨是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范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以使權利人能夠從其創造發明中獲益,受到激勵,繼續在創造發明方面的努力;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確保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知識產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知識產權中的科學發現權、與民間文學有關的權利等等,一般與貿易關系不大,所以這份文件中並不涉及。狹義知識產權中的實用技術專有權的一部分,該協議中也未加規范(例如「實用新型」)。可見,這個協議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既非人們通常理解的狹義知識產權,也非「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定義的廣義知識產權。這一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自有它特定的范圍。這一范圍,是由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需要(更確切些說,是由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在對外貿易中保護本國利益的實際需要)而決定的。也正因為如此,諸如創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等問題,也被認為與貿易無關而排除在協議之外了。
2、結合實際談談中國國際技術許可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我國作為WTO成員,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專利巴巴小編專利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如下。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技術轉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版權許可,使版權人獲得收入。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葯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體、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雖然從國際貿易額的絕對數字上看,無形的知識產權轉讓,還遠遠比不上有形貨物買賣。但知識產權貿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於貨物買賣。
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商標、盜版書籍及電影,影響了正常貿易,給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壓力:葯品、化工等產業從仿製走向自主開發,企業增加支付專利費。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中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有待完善。我國現行的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我國企業大多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我國企業大多未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如果是企業密切相關的,建議企業可以委託佰騰專利巴巴這樣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訴。
其次,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於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首先是對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
四、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並參與國際國內標准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准,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託,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增加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最後應加大創新力度,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型人才。 更多知識產權問題可以到佰騰專利巴巴來咨詢喔。
3、什麼是知識產權,試論述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引進先進技術有哪些正反兩方面的作用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公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下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4、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案
1)在印度政府簽署了TRIPS後應當履行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從而盡到TRIPS的義務。
2)印度政府的考慮存在失誤。印度政府對於簽訂了TRIPS使得葯品價格在國內的大幅波動,更主要考慮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他協議有利於本國。缺少對貿易知識產權的重視,導致最終的無法實現TRIPS目標的結果。
3)裁決: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個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額外資料:專利就是指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
5、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有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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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哪些?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縮寫 TRIPs)簡稱《知識產權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有七個部分,共73條。其中所說的「知識產權」包括:1.著作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7、有關國際組織關於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是什麼?
依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
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
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製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
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
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
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
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應當指出的是,該《公約》第16條規定,參加本公約,不得對本公約作任何保留。也就是說,加入該公約,必須對該公約所有條款均同意和遵守。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加入該公約,我國也已於1980年加入該公約。因此,可以說,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同意該《公約》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一個奇特現象是,雖然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同意上述公約劃定的知識產權的范圍,但國內立法真正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劃定的「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國家卻很少。一個典型的事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定的隸屬知識產權的「發現權」,只有我國和幾個少之又少的國家立法承認其是「知識產權」,查看我國《民法通則》關於「知識產權」的第三節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民法通則》確認「發現權」屬知識產權,但卻沒有賦予發現人以獨占專用權,而僅賦予獲取證書、獎金和其他獎勵的權利。由此可見,發現權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相比具有較大的差別。另外,雖然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加入了該公約,並承認該公約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但各國學者對這一范圍在學術上仍存在較大爭議。
世界貿易組織(WTO)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所指知識產權的范圍包括:
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志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相比,一方面,TRIPS協議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中沒有科學發現權。這主要是因為這種知識產權與貿易無關。另一方面,增加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這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特別是為了適應某些經濟大國在對外貿易中保護本國利益的實際需要。再一方面,強調突出了「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這種信息主要指「商業秘密」,特別是其中的Know-How。多數國家保護商業秘密是將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軌道,我國也是如此。在這一點上,TRIPS協議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是一致的。但商業秘密是否為一種知識產權,此前曾有爭議,TRIPS協議給予了肯定回答。我國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以我國認可這個國際組織關於知識產權范圍的界定。實踐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各國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水平。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一致公認的范圍是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禁止不正當競爭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將TRIPS規定的「未披露的信息」,也列入知識產權的調整范圍,對這種觀點尚未達成共識,但這種趨勢將會越來越明顯。
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義的」[1]除了一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條約關於知識產權范圍的規定外,一些論著也就知識產權列舉了范圍。如英國劍橋大學W.R.Cornish教授所著的知識產權教科書將 「保護技術發明和設計的專利權」、「保護文學藝術創造的著作權」、「保護經營標記的商標權」合稱為知識產權[2]。
概括式的知識產權定義
目前,對知識產權采「概括主義」定義方式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
一是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權利。」[3]這里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較為籠統地界定為「智力成果」,與知識產權的英文單詞(Intellectual Property)本意最為接近。類似的定義還有,知識產權「是指在智力創造活動中智力勞動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4]
二是認為,「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5]這個定義將知識產權的客體具體化為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兩類;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的各項權利,並不都是基於智力創造成果產生。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定(AIPPI)東京大會將知識產權劃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與「識別性標記權利」,可見知識產權並非都是就「智力創造成果」享有的權利。吳漢東教授將知識產權的定義進一步闡釋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認為知識產權是產生於精神領域的非物質化的財產權,即是基於智力成果、經營標記或知識信息所產生的權利;知識產權不等於是智力創造性成果權,以知識產權名義所統領的各項權利並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於智力成果而產生,從權利來源來看,主要發生於智力創造活動與工商經營活動,從權利對象來看,則由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信譽以及其他知識信息所構成;知識產權是法定之權,其產生一般須由法律所認可。[6]
三是認為,「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7]這一定義,強調了知識產權是法定「支配權」的屬性,將知識產權的客體界定為「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
上述三種概括式的知識產權定義各有其特點,核心區別在於對知識產權客體或對象范圍理解上的差異。第一種定義將知識產權的客體界定為「智力成果」,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意相一致;將知識產權的各種保護對象統一歸入智力成果的范疇之中,避免了採取列舉式表述可能出現掛一漏萬的可能。第二種定義明確將知識產權的客體列舉為「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或「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使人們通過該定義就能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有一個明晰、確定的認識。第三種定義則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對象稱做「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表述方式與第一種定義有類似之處,區別在於認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是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而非智力成果。
我們認為,知識產權的定義不管如何表述,至少應當闡明如下幾點涵義:首先,應當明確知識產權主體是民事主體或私權主體。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利」,知識產權的主體也宜表述為民事主體或私權主體。上述第三種定義強調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客體享有的權利,這種關於知識產權主體的表述比其他說法顯得更為妥當。其次,從概念的明確性角度分析,知識產權定義中應當對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加以界定和區分。將知識產權的客體簡單表述為「智力成果」或者「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略顯籠統。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定(AIPPI)東京大會將知識產權劃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與「識別性標記權利」,表明知識產權主要來源於智力創造活動與工商經營活動,知識產權對象由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信譽以及其他知識信息已經在國際范圍內成為共識。所以,吳漢東教授在其知識產權的定義中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表述為「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更趨適宜。再次,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是一種支配權。強調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一方面在於明確知識產權類型法定,另一方面旨在凸顯知識產權中商標權、專利權等必須依法申請審批,這往往是知識產權特有的,與其他民事權利相區別的。強調知識產權是一種支配權,意在明確知識產權和物權、人身權等權利屬性的一致性,與債權的不同性。總之,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對其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支配權。
8、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貿易,舉例來說,比如著作權轉讓等。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顧名思義,就是在貿易活動中牽扯到知識產權的部分。
9、我國汽車產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戰略是什麼?
1、在全球汽車市場總規模預計將下降20%~25%的情況下,中國汽車市場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奇瑞等國車逆市而上,銷量穩中有升,在蕭條之聲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在全球汽車產業大背景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國民族品牌汽車正在「危機」中尋找「機會」,在彎道中超車,積極尋求開拓新領域。展望未來,我們要圍繞國際博弈規則,制定國際貿易合作下的知識產權戰略,提升我國汽車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們需要冷靜地觀察汽車市場的格局和世界貿易的利弊。
2、由此分析,我們應該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世界汽車市場主要是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在韓國等國的統治下,隨著世界汽車工業發展中心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發展中國家的汽車貿易量不斷增加。國家正在崛起,世界汽車行業的競爭形勢越來越激烈。世界汽車工業正朝著跨國公司的格局發展。國際並購浪潮接踵而至,全球汽車巨頭競相出手。目前,全球排名前六的整車企業佔全球市場的60%,排名前列的L6零部件企業佔全球市場銷售額的40%。
3、競爭主體不再局限於歐、美、日等傳統汽車國家。隨著中國、印度等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外家的汽車需求開始擴大。它已成為國際汽車製造商投資的新興領域。大國看好中國車市,中國車市競爭更加激烈。中國加入WTO對中國汽車產業的影響 隨著國際貿易的深入,中國汽車產業將對汽車產業產生深遠的影響。將推動我國汽車產業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優勝劣汰,有利於改變政府過度介入企業、築牢破產壁壘,促進汽車產業鏈的延伸和重組。有利於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加快汽車產業結構和產品的調整,加快技術創新和走向國際市場的步伐。
4、綠色技術法規是指西歐和西方發達國家在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人類健康的基礎上限制進口的措施。本規定以具體的生產工藝和方法為支撐。 這些技術的先進性和特殊性是其他國家進入汽車領域的根本限制。 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技術法規是基於知識產權的。 我們應該採用自己的認證制度或制定自己的國家認證制度,這需要我們自己的檢驗標准和認證說明。 美國福特、日本豐田等發達汽車企業都有自己的認證要求,這也是標准化的又一具體體現。
10、國際貿易中關於知識產權糾紛
有些公司已經獲得知識產權,比如在某一個產品下擁有自己的專利,首先你要看你的專利是在哪兒生效、哪兒申請?如果只是一個中國的專利,這個專利從法律來講只是受到中國范圍的保護。你這個專利上所依附的技術,在境外會不會得到保護,要取決於境外的法律是不是能夠得到認可。所以,要做的第一件事,對於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道路第一步、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可能就是遇到知識產權的問題。因為對於跨國的大企業來講,已經把知識產權的這種訴訟,已經是作為整個國際市場戰略非常重要、非常基礎的一部分,它們可以說是在中國這個本土以價格的方式打你打不過的時候,它對你出國的企業,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制裁。因為他們手中握有的專利可能更多,他們對運用專利戰略、運用專利訴訟的辦法可能更加嫻熟。所以,對於我們中國企業來講,必須要充分對這個東西有一個心裡上的准備,還有一個時間上的准備。時間上的准備無非是出國之前,我們有一個所謂的防禦性的戰略。第一能夠給的建議是目標產品在目標市場上的專利侵權性分析。如果我知道我這個產品在目標市場的競爭對手可能有同樣的技術,我首先要根據目標國家的專利法,對你的競爭對手相同或者是相似產品的專利技術做一下分析,看你的產品是不是會落入它的專利權利保護的范圍之內。如果是,就要做相應的應對,或者你要做一些比較規避性的設計,這是最主要的。但是在做這個事情的同時,很多公司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老是用自己的工程師來做這種判斷,因為現在資訊比較發達,各個企業的工程師第一專利是他寫的。第二,他可以在網上收取一些資料做分析,但是這只是技術分析。技術分析絕不能代替法律的分析,尤其是中國的一個工程師利用你可能對中國專利法和你自己知道的技術數據進行分析的結論,在國外目標市場可能是不適用的。我自己所經歷類似的情況就是工程師一分析,工程師說我們這個產品沒有問題,工程師判斷的結果可能是兩種,一種是沒事,這可能誤導企業。你說沒事,要出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有事。說有事也可能誤導這個企業,主要是你不分析你的產品在目標市場的國家到底有沒有侵權。
所以,在企業把自己的產品推向某一個目標市場的時候,一定要請在那個目標市場的專業法律人才對你這個產品,比照當地的專利法或者是當地你競爭對手的專利技術來進行分析,這樣才能幫助你企業做一個正確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