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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包括權利為幾項

發布時間: 2023-05-26 17:45:06

1、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包括哪些具體權利

著作權 ,在早期也叫做版權,在我國的國境以內,只要是我國公民、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的單位的作品,不管是不是發表了,都應該享有著作權;而外國人所創作的作品首先拿到我國的境內來進行發表的,也應該依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主體包括的內容主要是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兩方面。 著作人身權解釋,其實說的就是公民、法人或者是非法人通過創作創造出來的作品,其作品具有個人的風格,而且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的名譽、聲望,以及保護自己作品完整性的權利。這一項權利是由每一位作者終身所享有的,不可以轉讓給其他人,也不能將其權利剝奪或者是限制。而且在作者去世之後, 繼承人 或者是一些法定的機構是要予以保護的。 而著作人身權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項內容就是發表權,作者擁有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要公布於眾的權利; 第二項內容就是署名權,作者有權利決定是否在自己的作品上表明自己身份或者是署名; 第三項內容就是修改權,作者擁有修改自己作品或者是授權其他的人來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 第四項內容是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作者有權利主張自己作品不受到他人歪曲和篡改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所表現出來的特點一般是:整體上的不可轉讓性、權利的不可剝奪性、權利中個別全能的可以 繼承 特性、以及永久性。 而 著作財產權 則是指的作者對於自己的作品進行使用,或者是授權讓他人使用,從而能夠獲得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一種搭雹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具體內容一般如下: 第一項內容是復制權,也就是可以通過印刷、錄音、翻拍等方式將自己的作品變成多份的權利; 第二項內容是發行權,也就是將自己的作品原件或者是復印件,通過出售或者是贈與的方式來提供給社會公眾的權利; 第三項內容是出租權,也就是可以在有償的情況下允許其他的人臨時使用相應的電影作品,或者是類似於電影作品的一種方式創作作品的權利; 第四項內容是展覽權,也就是可以將自己的各種作品羨者的原件或者是復印件公開陳列展覽的權利; 第五項內容是表演權,也就是可以公開表演其作品,或者是通過各種方式來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的一種權利; 第六項內容是放映權,也就是可以通過各種技術設備再現其作品的權利; 第七項內容是廣播權,也就是通過無線的方式或者是有線的傳播來向社會公眾傳播的權利; 第八項內容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也就是通過有線或者說是無線的方式,可以讓社會公眾在特定的地點和時間上來獲取自己作品的權利; 第九項內容是攝制權,也就是權利所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以攝制或者是類似攝制的方式將自己的作品來固定在特定的載體上的一種權利; 第十項權利是改編權,也就是可以兄枝薯改變自己的作品,創作出具有自己獨創性的另一新作品的權利; 第十一項內容是翻譯權,也就是將自己的作品翻譯成其他國家語言的權利; 第十二項內容是匯編權,也就是可以將自己作品中的片段重新進行編排,匯集成另一新作品的權利; 地十三項內容是其他應該屬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

3、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精神權利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經濟權利是指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4、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版權以前叫版權。著作權的本義是版權,即復制權。因為印刷在過去並不流行,社會認為附在農作物上最重要的權利是印刷出版權。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臘汪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擴展材料: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屬於作者,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視為作者輪伏仔。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h/]著作權廳蘆的保護期,如果作品的作者是公民,截止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保護期為作者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自創作完成之日起滿50年未發表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5、著作權包括哪些內容

作品著作權包括如下內容: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三)作品著作權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6、著作權主要包括哪些權利?

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權),也就是復制權。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6)著作權包括權利為幾項擴展資料: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屬於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3款規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護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護期限到作者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參考資料:

網路-著作權

7、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越來越多的作者、設計師等會重視申請著作權,無論是文學作品、軟體還是其他的東西,申請了著作權才能夠享受相關的權利,當自己的權利被他人所侵害的時候,也能夠依法維權。下面我帶你了解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人身權。
      1、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旦頌盯里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
      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櫻鄭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模和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復製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3、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後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
      (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於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路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1、復制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者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使公眾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為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了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後者指藉助機械設備來重復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的一種權利。
      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台、電視台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信息網路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信息網路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路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復制(也即擴大解釋復制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制權: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制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指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匯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匯編作品。
      如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

8、著作權包括哪些具體權利

著作權內容是指由著作權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是與著作財產權相對應的人身權。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權多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存續為前提,每個人無差別地享有;著作人身權則以創作出文學藝術作品前提而產生,也不因創作者生命終結而消失。(二)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基於對作品的利用給其帶來的財產收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9、著作權法的權利包括哪些

著作權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等;財產權包括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等。著作權人可以許可或者轉讓他人行使部分權利,並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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