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侵權責任法
1、《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實質上就是從侵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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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2)實質侵權責任法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侵權行為法的特徵有哪些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二)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三)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四)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責任法》的主要精神實質
該法第一條就是講此問題的。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侵權責任法的衡平原則
公平責任又叫衡平責任,所謂衡平責任原則,是指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回事實已經發生答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標准,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如果理解所謂的衡平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是「分擔損失」而非「分擔民事責任」,立法者在此處確立的是損失分擔的規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在否定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存在的,而作為否定過錯歸責的「公平責任」恰恰是不公平的。要求行為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所謂「公平責任」,實質上是將無過錯責任一般化,這就在根本上否定了過錯責任原則。但侵權責任法對公平責任的規定亦有其積極意義,它能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缺乏明確的侵權責任人時),同時能夠及時解決損害賠償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
6、【侵權責任法十大亮點解讀】侵權責任法第40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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