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類似的專利侵權嗎
1、申請了一個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後,發現有一相似的發明專利,我的專利是否侵權了?
這要看你的產品是否落入了這個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按照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應當授予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即便你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了,也可以被無效掉。
對於你的產品是否侵權的問題,暫時還不成立,因為在先申請的發明專利還未被授予專利權,也就是它的法律狀態待定,可能授權也可能被駁回。
現在該專利還沒有授權,你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公眾意見,阻止該專利授權,只要該專利不被授權,你就可以放心的做這個產品了(當然,任何人都可以做這個產品),如果專利被授權,就會面臨侵權的風險,到時候就麻煩了。
2、想申請專利可是發現有一個有權專利和我的很像,我申請會侵權么?
不會侵權的。如果對方是發明專利的話,你想再申請成功是比較難的。如果對方是實用新型專利,有個小竅門,就是仔細研究他的權力要求書,然後在自己的權力要求書上盡量避免與他的專利產生沖突,這樣還是很容易申請成功的,畢竟實用新型相對簡單點。當然,還要看你想申請的專利到底跟對方的專利像到什麼程度,如果基本一樣的話,一般也是不能申請成功的,所以不會出現侵權的現象。歡迎採納~
3、模仿人家的專利產品 只要不是100%類似就不算侵權是嗎?
不是,這算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3)發現類似的專利侵權嗎擴展資料:
專利侵權案例:
據裁判文書網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書,譚衛、何章鴻、賴斌認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桔科技」)、廣東太平洋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出行」)侵害他們持有的發明專利權。
所涉專利名稱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及方法」。記者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現,該專利持有人為岑宇鈿、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申請日期為2008年8月29日。
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的代理人認為小桔科技為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開發商,即製造商;而下載滴滴出行APP產品的太平洋網的主辦單位為廣東太平洋,其發行滴滴出行APP產品的行為構成銷售;「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運營機構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據裁定書,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廣東太平洋不是適格的被告,其僅僅在網路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費下載,並未實施涉案專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侵權行為,不應列為案件被告,
不應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案件侵權行為地不在廣東。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地應為完整地實施涉案專利方法的地點,但客觀上並不存在完整地實施涉案方法專利的主體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案件也不應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據裁定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廣東太平洋在其網路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權滴滴出行APP產品,原告將被告廣東太平洋列為被告並無不妥,被告廣東太平洋為案件適格被告。又因被告廣東太平洋住所地在廣州市,
在轄區范圍內,原告選擇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故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被告小桔科技主張將該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依據不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小桔科技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目前,記者尚未獲得滴滴出行這起被訴專利侵權案件的其他消息。
據滴滴出行官網,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並推出嘀嘀打車APP,2015年9月APP更名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車拼車服務。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以來,滴滴出行多次被訴專利侵權。新京報10月9日報道,摩拜單車已向蘇州中院提起四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被告小桔科技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單車)停止侵權行為。
這起案件涉及滴滴出行2018年1月推出的青桔單車侵害摩拜單車智能鎖等專利。據裁判文書網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裁判文書,易到用車曾起訴小桔科技、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該案以易到用車撤訴告終。
參考資料來源:新京報-滴滴出行拼車專利侵權案細節:請求回北京審理被駁回
4、專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權
法律分析:法律對於專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權沒有明確規定,需根據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確定。另外,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5、對方申請了外觀專利,我公司有一種產品,外觀跟他們的相似,請問這種算是侵權么?包裝侵權是怎樣界定的?
這要看具體情況。比如說你們的這個產品的外觀早在對方申請專利前就已經進入實施階段,已將帶臘使用了,並且是你們獨立設計研發的或者是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比如說對方自己提前公開了設計技術之類的,只要不是不合法的獲取就行,在這種情況下,你們仍然可以繼續使用這種外觀設計,無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也無須支付報酬,但是你們的使用不得超過原有范圍,比如說不得擴大使用這種外觀設計,不能擴大產量之類的。但是如果你們這種產品外觀的獲得是通過侵權的方式的,那肯定不行。
另外你說的這個相似的具體情況是什麼?一模一樣?創新功能一樣?這和認定也有一定的聯系,外觀設計的專利性不是很強,比不上發明一類的,偶爾相似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吧。還有,那個什麼包裝是不能獲得專利的,比猜局如說是方便麵包裝袋之類的是不在專利權范圍之內的,那個包裝侵權我沒怎麼明白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那個外觀設計是你們先完成並實施的,產品已經上市並公開,或者之前已經有這樣的設計公開過,蠢兆滑即使對方告你們侵權,你們也可以要求宣告專利無效,不用太擔心。外觀專業的審查標准很低的,一般形式審查一下就完了,很有可能對方的專利權根本就無效。
6、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是侵權嗎
法律分析:通過下列標准確定是不是侵權:1.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同類。如果不屬於同類產品的,一般不構成外觀設計 專利權侵權。2.普通消費者的眼光是外觀設計侵權判定的標准。只有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在這里才是客觀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費者,在進行判斷時要根據個案的產品去劃定其消費者群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