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立志知識產權考試
1、經濟法領域的大師級別人物有哪些?
一、劉文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實用經濟專法教程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務全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2、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寧立志 武漢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漢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系武漢大學經濟法博士點創始人之一,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方向學術帶頭人。 主要著作有:
1、《不爭執條款的反壟斷法分析》,《法學研究》2007年第6期。
2、《從美國法例看專利聯營的反壟斷法規制》,《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4期。
2、寧立志是哪裡人?天風證券獨立董事
寧立志:1964年9月出生,研究生學歷,武漢大學教授,法學博士。1981年入武漢大學法律系,1988年碩士研究生畢業留校任教至今,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塌晌2005年獲博士學位,現任武漢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團模鋒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湖北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職,先後擔任武漢、深圳、佛山、襄陽、荊門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以及武漢碼碧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咨詢專家;2016年10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3、"我國著名的經濟法學者有哪些
一、劉文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實用經濟專法教程(中國屬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務全書(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著名經濟法學家。主要著作有:
1、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7
2、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寧立志 武漢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副所長、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漢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系武漢大學經濟法博士點創始人之一,知識產權與競爭法方向學術帶頭人。 主要著作有:
1、《不爭執條款的反壟斷法分析》,《法學研究》2007年第6期。
2、《從美國法例看專利聯營的反壟斷法規制》,《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4期。
4、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簡析對知識產權地域性突破的發展趨勢
摘 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知識產權所佔的分量是越來越重。而識產權的地域性已經嚴重阻礙了各國之間的發展交流,因此知識產權的突破是必然趨勢,但是在發展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突破並非是完全性的,由於各國利益的根本性沖突,所以知識產權的突破性發展也只能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換句話說,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根本,沒有突破,而只是產生了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域外效力。
關鍵詞 知識產權;地域性;發展趨勢
一、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概念和產生原因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據一國法律獲得批準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發生法律效力,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但是如果要想知識產權得到某外國的保護,就必須依照該國法律進行申請,在得到該國批準的同時也就獲得了該國法律的保護。
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條件是: 首先是憑借主體智力創造性活動的事實行為;其二是依賴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確認或授予的特別途徑。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主要有以下兩個因素所決定的。第一,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無形財產,正是由於其無形性,導致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對於知識產品的利用,法律常常劃分一定的界限要求權利人在特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並承擔義務當無體物(即權利)作為客體時,主體享有的財產權( 包括物權、 債權、 繼承權等) 往往通過法律行為取得( 如設定、 轉讓等)。因此, 從這個角度講, 各國必須對同一知識產品行使獨立的立法管轄權,即屬地立法管轄權。第二,因為知識產權需要由特定的法律,經特定的程序所確定的,導致了知識產權只能在其所依法獲得申請的國家或者地區才受到保護,反之到了其它地域則無法律效力。
二、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隨著國際民事交往日益頻繁和大量國際民事關系產生,一國的民事法律及其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迫切需要得到它國的承認和保護,因而意識到必須拋棄絕對的國家主權原則,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 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及其依法產生的民事權利的效力。因此,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應運而生。1883年,國數睜際社會締結了第一個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簽訂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之後又相繼成立了一些全球性的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直到1967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締結,簽訂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建立。到了1995年,出現了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使知識產權這一領域由地區性公約走向了全球性公約。
雖然隨著國際社會交往的日益頻繁,各國為了更好的維護本國的利益的發展,減少發展中的貿易壁壘,而紛紛通過簽訂國際條約,建立國際組織來更好地維護各國之間的交往。但是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其地域性並非表現外國際性的域外效力,所以我們不能統而概之地認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法律特徵已經沒有了。首先,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中的 「地域」有其特定的意義,它不等同於一國的地域范圍,它實際上是與「法域」聯系在一起的。其次,超越一國地域的知識產權只在它藉以產生的跨國實體法效力所及的范圍內有效。這正體現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再者,從上述所簽訂的國際條約和建立的國際組織中所貫徹的原則來分析,這些原則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或者不能充分發揮保護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域外效力。
雖然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突破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交流發展合作的產物,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知識產權地域性突破的弊端,尤其是現有的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並不是在虛畢答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慧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制定的,這樣長期的發展也必將給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帶來巨大的損害。現有的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突破不僅僅加大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技術差距,而且阻礙了發展中國家獲得對其發展至關重要的知識產品,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和有效地參與全球市場競爭。各國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也僅僅只是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他國知識產權在本國內可以申請保護,但是若真正實現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一體化,可設想由於發達國家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引領世界潮流的豐富的知識儲備,將會導致知識產權的絕大部分成果都將因發達國家的申請而被其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發展中國家要想利用這些技術就必須用高昂的價格買進,並且這樣的知識產權一體化也會導致發展中國家逐漸喪失其原有的創新精神,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競爭將更加激烈。所以對於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一體化在現階段以及將來一段時間內是很難實現的,對於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突破也僅僅是在一定區域內的突破,並且也是並將是受到種種限制的,因此各國應該不斷地完善本國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好地維護本國知識產權更方面的權益,並結合社會發展的需要與各國或者各區域簽訂平等協商的條約或者協議,將其知識產權得到更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張玉敏.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2]寧立志.知識產權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
作者簡介:譚露燕(1991—),女,江蘇常州人,華中師范大學政法學院2009級本科生。
5、經濟法中壟斷的雙重含義是什麼?
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壟斷作不同分類。
(一)依具體組織形式劃分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並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並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於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禪飢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並,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屬困襲閉於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汪裂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並不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二)依發生的地域劃分
依據壟斷發生的地域范圍,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內壟斷和國際壟斷。
國內壟斷是指僅在一國境內發生作用的壟斷。傳統的反壟斷法主要對國內壟斷進行規制,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不斷的發展,跨國公司、多國公司等壟斷組織相繼產生,原本局限於一國境內的壟斷逐漸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國際壟斷是指在國際范圍內的商品、資本、勞務、技術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國國界的壟斷。
(三)依立法的取向劃分
依據立法的取向,可以將壟斷分為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
合法壟斷是國家為了特定目的,如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宏觀經濟協調發展,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經有關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而豁免的壟斷。通常規定於各國反壟斷法的除外條款之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某些特定部門壟斷行為的豁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鐵路等部門;與國計民生有關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