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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著作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5-26 06:21:41

1、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2、有名的著作權侵權案例

法律分析:賈志剛訴佛山人民廣播電台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賈志剛為圖書《賈志剛說春秋》的著作權人,稱佛山電台未經其許可,在兩個頻道播放的《聽世界春秋》節目中大量使用了《賈志剛說春秋》的內容,該行為不符合廣播組織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佛山電台稱,法律未明確要求廣播電台廣播他人已發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即便考慮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電台在廣播音頻中及第三方媒體上多次提及《賈志剛說春秋》一書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故佛山電台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行為,並未侵犯賈志剛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佛山電台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的規定。佛山電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佛山電台播放《聽世界春秋》節目的行為不符合廣播電台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賈志剛著作權的侵犯。遂判決駁回佛山電台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3、著作權案例分析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生物遺傳學》一書是周某和石某共同創作,周某和石某一樣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後,某著作權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增人保護。根據上述規定,周某對《生物遺傳學》一書的財產權由其繼承人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其人身權由其繼承人保護。石某僅享其作為合作作者所應享有的著作權的人身權和部分財產權。所以,周某子女的起訴理由是合法的。

4、著作權案例

我不知道樓上的是不是學習法學的,這么簡單的法理問題都不懂,還是多學一點著作權法吧。。。。不要想當然就亂回答法律問題了。。

1,如該贈與無附加其他條件,當然可以轉賣或贈與他人,因為贈與物已經交付,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交付以後已經生效,贈與人畫家已經喪失該畫的所有權。

但是,如果畫家與小張在贈與的時候有附加條件:不能贈與他人或轉賣的條件。那麼,小張轉賣或轉贈與是違約了,符合解除條件,畫家有權解除贈與合同。(違反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小張必須返還原物,如無法返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畫家有附這樣的條件,那麼,畫家有權基於物權的追及效力向小張轉贈的第三人要求歸還。但是,畫家無權向小張轉賣的善意第三人要求歸還,因為,支付對價的第三人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對抗物權的追及效力。

即:無對價或低價取得人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對價取得人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對抗畫家的物權追及效力。

2,小張是否獲得展覽權和發表權是關鍵。

發表權是指作者享有的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包括:作者有權決定作品發表或不發表,何時何地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等。

發表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通常只能由作者享有,不能轉移。發表權是一次性的權利,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經發表後,其發表權即告終止。

展覽權是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就是說,如果該畫作沒有發表過,小張不能擅自展覽,因為,這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發表權屬於人身權不隨著作品的轉移而轉移,人身權是專屬權利。

如果該畫作發表過,那麼,畫家已經喪失了發表權,這時,小張就有權展覽了。因為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當然,署名權也是作者專屬權利。所以,也應當註明。

3,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轉讓。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主體是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作者以外的人通過法定途徑也可以取得著作權。

小張並不能因為受贈而自然獲得作者的專屬權利。因此,小張無權擅自出版該畫作。

當然,版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在畫作家死亡的50年後的12月31日後,畫作家的作品就沒有版權了。這50年的版權由畫家的繼承人享有。小張可以在畫家死亡50年後出版,但是,實際上,這時所有的人都有權出版該畫家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5、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6、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不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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