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侵權代理詞
1、求一份原告代理詞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合議庭: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等三人的委託並由我擔任其代理人,現針對本案事實和證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林某侵犯了王某三人對於所獲獎金的所有權。
第一、王某等與林某四人共同購買了四張體育彩票。2002年國慶節王某、林某、李某和秦某四人一同外出旅遊,結束時僅剩8元錢,因為不值得分,所以便買了體育彩票,在購買時雖然感覺中獎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仍然期望能夠中將。當時盡管將彩票分給了四個人,但是並沒有說好四張彩票的某一張歸某個人所有,或者也可以說誰的彩票中獎屬於誰。也就是說林某所持彩票所中的獎究竟是誰的錢所中的獎都沒有辦法說清。
第二、林某所持的彩票中的獎屬於四人共同所有。既然林某所持的彩票是私人所有的8元錢的四分之一2元所購買的,而這兩元又是屬於誰是說不清楚的,且在購買彩票時並沒有約定好誰手裡的彩票中了獎就歸誰所有,所以只能推定所中的獎屬於四人共同所有,不能只屬於林某一人獨有。
第三、林某全部佔有應當屬於四人的獎金的行為不合法,對其他人的獎金所有權構成侵權。林某所持的彩票所中的獎應當屬於四人共同所有,林某隻應佔有屬於他一個人所有的那部分獎金,而不能佔有屬於王某、李某和秦某所有的那一部分獎金。他的佔有因為缺乏法律根據而不合法,故構成對別人權利的侵害。
二、王某、李某和秦某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林某單獨佔有獎金的做法屬於不當得利的侵權行為,所以他應當停止侵權,並向王某、李某和秦某三人返還應當屬於他們三人的獎金。王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符合法律規定而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總之,林某獨占屬於四個人所有的獎金不合法,屬於不當得利,構成對王某三人的獎金所有權的侵犯,故王某等三人有權依法要求返還屬於他們各自所有的獎金,請合議庭充分考慮上述代理意見,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從而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委託代理人:
2009.9.19
2、侵權損害賠償代理詞
代 理 詞尊敬的法庭:受尊達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本人出改物侍庭擔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參加今天的庭審,現本案事實已經很清楚,現代理人特就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根據原告出示的相關證據可以印證,就本案而言,被告是存在侵權行為,並且因為被告方的侵權行為給原告方造成了精神上、身體上及財產上的損失,更加應當注意的是,就本案而言,被告方應當承擔全部的過錯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核吵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螞喊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被告方的侵權行為給原告方造成了損失,被告方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以上代理意見,望貴院予以採納! 代理人:貴州尊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宋愛勇 2020年4月2日
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代理詞
法律分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代理詞應該堅持客觀標准。對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確定,不能採用刑事責任的確定方法。首先,不能以過錯的程度為賠償范圍的依據,不能認為故意造成的損害應該全賠或者多賠,過失造成的損害就可以少暗。其次,也不能以行為的損害程度為賠償范圍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求問 qq群中組織的拼團游中發生意外事故如何要求組織者索賠?需要具體的法律條例 因為要寫民事代理詞
如果那個組織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那麼可以先請求認定組織者是旅遊經營者,你們存在旅遊服務合同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回答字數限制,不全放了)
第一條野敬悔 ……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頌正、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十四條 ……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將其部分旅遊業務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遊經營者,因受託方未盡旅遊合同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委託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遊業務,發生旅遊糾紛,旅遊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稿臘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二十條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不是,你就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5、被告代理詞
代理詞是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在法庭辯論環節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意見,以此為基礎所形成的訴訟文書。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有關被告代理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廣東智洋律師事務所接受廣州市白雲區xx賓館的委託,指派我擔任xxx訴xx賓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被告方代理人。結合庭前了解的情況和庭審情況,現發表代理詞如下。
一、原告在洗臉盆里洗衣服,屬於使用不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的洗臉盆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且沒有明示顧客不能在洗臉盆里洗衣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原告使用不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設部20xx年7月17日發行的《衛生設備安裝》圖集(圖集號99S304,批准文號建設【20xx】157號,統一編號GJBT-525)中,有洗滌盆安裝圖、化驗盆安裝圖、洗滌池、污水池安裝圖、盥洗槽、廚房洗滌槽安裝圖、洗臉盆安裝圖、座便器安裝圖、蹲便器安裝圖、凈身盆安裝圖、小便器安裝圖、浴盆安裝圖、淋浴房安裝圖、整體衛生間安裝圖、淋浴器安裝圖、整體衛生間安裝圖、淋浴房安裝圖、小便槽大便槽安裝圖,沒有洗衣盆安裝圖。
可見,衛生設備中,沒有洗衣盆。我個人認為,衛生設備中,能夠洗衣服的只有盥洗槽。被告安裝的是洗臉盆,這點原告也是明確的。原告在起訴狀中也是說在洗臉盆里洗衣服。被告安裝的洗臉盆,最接近99S304圖集中第38頁的台上式洗臉盆。依據其功能,洗臉盆設計和安裝時沒有考慮承受很大的外力。
原告在庭審時說,當時是在洗臉盆里洗牛仔褲。我們知道,牛仔褲用手洗時很難洗,需要用力的搓、揉。如果是放在臉盆里洗時,往往需要用全身的力氣去揉。因此,原告當時在洗臉盆里洗牛仔褲時,洗臉盆幾乎是承受了原告整個身體的重量。
事實上,原告可以選擇到乾洗店洗牛仔褲,也可以選擇在被告的水龍頭下面洗牛仔者敗褲。然而,原告錯誤的選擇在洗臉盆里洗牛仔褲,導致洗臉盆損毀,自己同時受傷。因此,原告屬於使用不當,自己應該承擔50%的責任。
二、關於原告各項損失的計算。
1、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損害未到後果嚴重的程度,被告無需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2、誤工費。
A、原告未在xx公司任職。
庭前,我登陸廣州xx電器有限公司的網站(查到xxx公司x先生的電話(1598903xxxx),打通x先生的電話了解原告在xx公司的任職情況。x先生答復:xx公司現在沒有原告這個人。
被告經理xxx告訴我,原告在被告租房住,從來沒有見其有規律的上下班。
庭審中,原告說他在沙河倒賣服裝,沒有入職xx公司,只是有時候xx公司的老闆打電話給他,他幫xx公司稿缺接送客人,因為他有車。
因此,原告要證明其在xx公司任職,且工資收入為3000元每月,應提供勞動合同、社保資料、公司花名冊、工資單等相關證據。
原告提供的xx公司的《證明》,不能證明其在xx公司任職,也不能證明其在xx公司工資收入為3000元每月。
B、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減少了收入。
雖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證明中,醫生建議其休息兩個月,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遵照醫囑休息了兩個月,也沒有證據證明在這兩個月內原告減少了收入。
3、護理費。
雖然醫囑註明了陪護,但原告沒有證據鍵嫌辯證明他找了人陪護。而且,情理上來說,一個人左手受傷,吃飯,穿衣服,上廁所都基本能夠自理,不找個人全程陪護也是沒有太大問題的。
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產生了陪護的費用。
4、交通費。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原告沒有提供任何票據證明產生了交通費。
但是,我個人認為,即使沒有證據證明,但實際上應該產生了交通費。根據醫囑上註明了兩次復查,加上住院出院,應該產生了三次往返醫院的交通費。每次的費用,被告方認可50元,一共認可產生了150元的交通費。
5、營養費。
原告無證據證明產生了營養費。
三、總結。
本案中,雙方各應承擔一半責任;原告訴求住院伙食補助800元合理;我方認可交通費150元;原告其餘訴求依據不足。
以上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
此致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xxx
20xx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