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加的分別侵權行為案例
1、數個侵權行為直接結合造成損害後果的,責任如何承擔?
現實問題
沈某和韓某是兩名社會青年,一次在楊某開的農家樂餐廳吃飯後,由於沒帶足夠的錢付賬,與楊某產生了爭吵,最後朋友送錢來才算了事,兩人為此懷恨在心。在吃飯的時候,兩人注意到楊某的餐廳外的豬圈裡養了幾頭豬。當天晚上,兩人各自單獨來到楊某的農家樂餐廳外,兩人從不同方位砸開了豬圈,放走了楊某的豬,在這個過程中,兩人都沒有發現對方。事發後,楊某將兩人告上了法院,但兩人都推說豬是對方放走的,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法律上規定的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也就是數個應承擔全部責任的侵權行為疊加在一起,法律特別規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則案例中,沈某和韓某的行為都會導致豬被放跑的侵權後果,兩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違約與侵權競合例子
你好,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解釋如下: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2] 例如:甲委託乙修理一台電視機,乙卻把電視機擅自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時,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財產的侵權責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允許受損害方當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兩種請求權,就會導致違約方當事人承擔雙重責任,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國《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任擇其一:或者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3、求解《侵權行為法》案例
你可以依據保管合同追究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也可依物權追究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能選擇一種。
4、關於侵權
1、共同侵權:已由主觀說的共同意思標准向客觀說的共同行為標准轉變。侵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實施即為共同行為標准。
2、原因競合:侵權法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條雖然為分別實施,但侵權法擬制為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競合的意思是無論哪個人的行為都足以把結果歸責於他。
3、原因疊加:侵權法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你說的情況既不構成共同侵權,也不構成原因競合(視為共同侵權對待)。對於這種情況侵權法沒有列出,顯然不屬於共同侵權,只能按分別侵權處理。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你說的甲的侵權行為足以導致魚塘的魚全部被毒死,乙的侵權行為可以導致魚塘的魚死一大半,但是不足以把魚全部毒死。但是結合到一起原因力就混合了,不能想成甲造成全部損失,乙造成部分損失這種理想狀態,最後的結果是甲乙一起造成了所有損失,只能按照各自原因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1、過錯推定原則,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聯系、主觀過錯
3、飯店負主要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莫小明是在接受飯店的服務過程中,由於飯店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損害,所以飯店應當賠償
6、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6)疊加的分別侵權行為案例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7、侵權法中的無意思聯絡的多人侵權問題
(1)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的情況。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徵在於:一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各侵權人的行為是獨立的,而非共同構成一個整體的侵權行為。二是各侵權人均實施了行為,但致受害人損害的行為是哪個侵權人所為難以確定。學界普遍認為,在共同危險行為情況下,由於每個人的行為都有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確知加害人是誰,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應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
(2)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事先並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損害。其特徵在於:一是須有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人存在;二是數個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三是各行為共同造成受害人損害,缺少任何一個行為都不致產生損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由於尚未有法律規定,審判實務中有按連帶責任處理的,也有按單獨責任處理的。
(3)侵權人承擔各自過錯而造成受害者損害的責任。屬於按份責任。
(4)火災屬於介入因素,打斷了之前的因果關系。所以,之前的各方都不需要對甲的死亡承擔責任。而是由醫院承擔。
8、侵權糾紛,多名被告,非連帶責任的案件有哪些
多人侵權,如果是各自實施侵權行為的,並且沒有共同導致侵權結果發生的,那就是各自承擔侵權責任,不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