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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知識產權管轄

發布時間: 2023-05-26 02:42:24

1、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

法律主觀:

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襲譽鬧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虛局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 北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 民事糾紛 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拍罩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反不正當競爭 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2、知識產權糾紛由什麼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碼喚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液襲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我國法院眾多,如果不對具體案件的管轄法院做出規定的話,那麼當事人肯定不知道應該向哪裡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條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規定第一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以遲埋凱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如何規定的

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首先,確認級別管轄。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然後,確認地域管轄。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知識產權糾紛由什麼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然後,確認地域管轄。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於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是:知識產權的各主管部門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措施、例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還可以由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有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知識產權具有的法律特徵:
1、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它必須具有為人所知的客觀形式,並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確認;
2、是智力成果是創造人發揮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艱苦勞動的成果;
3、是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徵。專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發現人、發明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性、排他性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佔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時間性是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即喪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有效的地區范圍,任何一個國家所確認的知識產權,只在本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效力。這種嚴格的地域性特徵是由智力成果極易傳揚,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經濟效益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5、知識產權管轄規定

1、著作權民事紛爭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紛爭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或在經過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
3、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賀逗》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拍慎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檔賣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6、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規定

關於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的規定是專利侵權案應該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商標侵權和版權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商品或侵權復製品的查封、扣押地儲藏地的法院管轄,另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一、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專利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咐緩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商標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腔段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3、版權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二、知識產權的特徵有哪些?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伍簡譽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關於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不像一般的侵權案件,一般的侵權案件的話,侵權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有管轄權的,但目前在我國,只有1~2個較大城市的基層法院才有權管轄知識產權侵權案。

7、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

1、著作權民事紛爭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轎中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紛爭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或在經過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2、商標民事紛爭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或在經過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3、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4、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限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嫌游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芹帆銷、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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