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知識產權法
1、知識產權法律有哪些
法律主觀: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有《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中華早臘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備鋒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陸滾滑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2、美國留學讀知識產權法有哪些學位可以選
LLM(Latin Legum Magister)法律碩士
LLM名義上是一年制,實際上只有七八個月的學習時間,因為一般都是秋季8月開學、夏季5月畢業。
LLM的入學要求主要是托福考試,當然具體的成績要求,因校而異;本科是法學專業或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比如你是專利代理人,但你並非法科出身)。
LLM的具體方向或側重點各個學校也不一樣,大都是每個學校根據自身的特點來設定。
有的開設了有商法方向的,還有的開設知識產權法方向的,也有不設具體方向的LLM。
LLM的優勢:
入學要求不是太高,學制相對較短,費用也相對低一些。
LLM畢業後可以參加紐約州和加州的律師資格考試。
LLM的劣勢:
由於學制較短,所以對於美國法的理解還不是很深刻。
在美國找工作非常難,它不是美國的法學主流,LLM更大意義就是針對國際學生的。
申請到獎學金的可能性較小,因為LLM更大意義上是為學校賺錢的項目(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學校會不顧教學質量)。
MIP(Man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管理碩士
據我所知,開設這個專業的學校並不多。
它主要針對的是過去沒有法律背景的學生或社會人員。
學制是一年, 一般也是秋季8月開學、夏季5月畢業。課程主要側重知識產權。
入學要求主要是托福成績。
MIP的優勢:
和LLM一樣,學制相對較短,費用也相對低一些。
但是它有一個LLM沒有的優勢:因為MIP的申請人多是理工背景,所以可以畢業後參加美國patent
bar考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而專利代理人在美國找工作還是相對容易很多的。
MIP的劣勢:
不能參加紐約州、加州或其他州的律師資格考試。(不過這里有個對在國內從事過專利代理人的利好消息:如果你沒有法律本科,但你有過相關的專利代理工作經驗,你可以申請LLM,畢業後既可參加patent
bar也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
這個是美國學生受法律教育的最主要形式,學制三年(有的學校現在針對外國學生也有兩年制的)。
對於國際學生而言,它的入學要求相對高一些,除了托福成績,還要有LSAT成績(法學院入學考試成績)。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百度或谷歌LSAT,這個要比托福難很多。
JD的優勢:
對美國法的理解要深刻些,受到的訓練更系統更全面。
當然,就找工作而言,幾率也更大一些。
JD的劣勢:
時間和經濟成本太高。
按照三年算,如果你拿的不是全獎,算上生活費在內,可能在一百萬人民幣以上。
SJD或JS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國內的法學博士,側重理論研究
對國際學生而言,一般入學條件是讀過LLM。
學制通常是3-4年不等。
畢業後的方向一般是高校。
SJD的優勢:
聽說這個拿到全獎的幾率比較高,但具體情況如何並不確定。
SJD的劣勢:
不是每所法學院都設有這個項目。
3、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涉外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主要是:
1、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雙方有共同國籍或共同住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
2、侵犯著作權、實施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國均有住所,侵權行為發生在外國的,可以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知識產權,商標法,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就是說如果沒有簽訂協議的,按各園所規定的相同部分執行
5、法院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使用的國際條約有哪些
法院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使用的國際條約有《保護丈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三大主要國際公約和實體規范。
在適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處理涉外糾紛時,要注意我國締結或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一外方當事人依據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我國主張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判理部分,應首先將該條約予以明確,最好能說明我國及該外方當事人分別參加該國際條約的時間。此為該外方當事人在我國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該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我國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相一致的,在判決的主文中便無需引用國際公約的具體規定,而直接引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可;但在我國法律與該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對由不受保護的材料編輯而成的、對材料的選取或編排有獨創性的外國作品,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編輯作品,故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依據我國參加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該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就是我國法律與該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國又未聲明保留,在此情況下,若該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所在國亦是《保護丈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我國應對該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
在著作權法領域,對於我國著作權法與相關的著作權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之處,我國已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故在處理著作權糾紛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主文部分,仍不用引用相關的國際著作權條約,而僅引用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中的相應法條即可。但在其他領域,如工業產權領域中的企業名稱的保護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一企業名稱只有在我國登記後方受保護,此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不同,我國也沒有頒布專門的法規,規定對外方企業名稱或商號在我國不履行登記手續,同樣在我國可受保護,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書的主文部分則應引用上述國際公約。
6、義大利知識產權保護有關規定是什麼?
義大利對知識產權保護較嚴格,對侵權行為的處罰較嚴厲。根據義大利第168/2003號法律規定,意法院設有專門的工業產權侵權爭端法庭。知識產權持有人如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在提供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要求該專門法庭採取緊急預防措施,包括:沒收產品以及構成證據的生產工具、文件及商品;抑制侵權行為,侵權人如繼續侵權、不執行法官命令或拖延執行,則進行罰款;在無法獲得充分賠償的情況下,可沒收侵權人的貨物和財產。
最終處罰措施包括:禁止生產或銷售產品、消除或銷毀構成侵權的所有內容(產品、貨物、工具、標志)、罰款、公布侵權行為i、賠償損失(經濟損失或商譽損失)。
義大利遵守所有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同時作為歐盟成員國,義大利不斷修訂其國內法律,以符合歐盟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在義大利投資的外國公司享有與義大利公司相同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義大利知識產權的法規主要包括:《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和外觀設計保護的相關法規。
近年來,義大利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全國12個城市建立了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了「反偽造委員會」,專門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反盜版和假冒商品工作,鼓勵企業採用統一「義大利製造」的標識等。其主管部門為經濟發展部下屬的義大利專利與商標管理局。
【專利法】義大利規定,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新產品還是新方法,均可獲得專利。但對於人類或動物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植物品種或繁殖動物或植物的主要生物方法,可不授予專利權。義大利專利在《巴黎公約》任何成員國的申請都可以享受《巴黎公約》中規定的基本原則。
【商標法】義大利商標法授予注冊商標持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持有人有權使用新的、合法的、有顯著特徵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圖形標志,包括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要求海關查封假冒商標貨物的權力。根據義大利法律,三維標識、音像、顏色組合及原色調均可注冊為商標。義大利法律不強制使用標識以表明商標已經申請或注冊。商標一旦在義大利專利商標局(PTO)申請就享有保護。根據《巴黎公約》關於不公平競爭的條款,對沒有登記注冊的商標也實行保護。
商標的有效期為自申請之日起10年,以後,每次續展10年,次數不限。在義大利,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以《尼斯協定》為依據。商標所有人可就商標所代表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或服務進行轉讓或授予許可。
【版權法】義大利的《版權法》是基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基本原則制定的。作者的原始作品從創作之日起就受到版權法的保護。不需提出申請或履行其它程序就可享有知識產權保護。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動畫、音樂作品、錄音、軟體、資料庫、建築作品及平面藝術。
7、外國的知識產權法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國際知識產權法成立時間:
如果要追溯到起源的話應該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體系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國際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於19世紀後期,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的商業重要性及其對全球經濟的作用日益彰顯,知識產權的保護標准也不斷提升。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的發展體現為不斷的權利擴張,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高標准化。這表現為: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不斷擴大,例如將版權和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計算機程序,將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一切技術領域包括生命形式、細胞鏈和DNA序列,對葯品給予產品專利保護等;
(二)不斷創設新的權利,20世紀所創設的知識產權新權利包括網路傳輸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資料庫的特別保護等,而且對一系列新的客體如民間文學、傳統知識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熱烈地討論;
(三)減少和限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例如對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措施施加嚴格的適用條件、縮小法定許可的范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