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論壇
1、【[案例精選]廣東省高院2015知識產權精選案例】 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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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
【法律分析】:北京時間2014年11月6日下午,全國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專業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掛牌並正式履職。 【法律依據】:《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第二條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
從審判實踐看,我國知識產權案件主要表現為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類型,其中,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案件與科技創新的關系更為密切。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應充分考慮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專利類案件相對集中、審判工作基礎較好的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編制管理部門意見具體規定。
(二)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監督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後,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根據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知識產權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接受所在地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三)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主要審理各類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顧審理其他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以專利技術類案件為主,是因為這類案件的專業技術性更強,審理要求更高,對於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更為重要,更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保護。決定(草案)規定,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省(直轄市)的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案件管轄的范圍將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管轄所在市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將統一審理對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對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管轄的規定,綜合考慮了我國知識產權法院的職能、編制、人員以及知識產權案件的分類、特點、數量等因素,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
(四)關於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的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知識產權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根據人民法院隊伍建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要求,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除具備法律規定的一般任職條件外,還應具備豐富的相關審判經驗。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選任標准提出指導性意見。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3、怎樣保護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一)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措施是:
1、不斷健全、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懲罰額度,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各種行為。
3、建立對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制,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流失。
4、防止企業的壟斷發生,實現知識產權強國即科技強國。
(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識產權侵權行族帆為發生時,可以先與侵權者協商解決,當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處理:
1、工商局查處、專利局查處、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查處:
通過向工商局、專利局、版權局(文化執法大隊)舉報,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向公安局或海關等機關查處:
向公安機關舉報檢舉,請求對侵權方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從而從根本上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涉及海關備案、海羨穗辯關知識產權保護向海關提出查處。
3、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般分為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各種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知識產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經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後,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案件;第二類是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第三類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這種保護主要適用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遭受嚴重侵犯,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4、其部他行政部門查處
與知識產權相關侵權行為涉及的行政部門。如食品工藝可能需要相關監管部門介入。
一般來說,各個部門查處並非完全獨立,有時需要同時使用多個機關同時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維權。企業當發現知識產權侵權時應及時維權,這樣才能有效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價值。
二、司法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根據《司法部關於認真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1、要盡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完善法律服務體系。要進一步推動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在主要城市和地區要重點扶持、引導建立一批有權威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擔負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依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2、要配合有關部門有重點、分層次地開展有關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律師、公證和仲裁人員的培訓工作,以不斷提高知識產權方面的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水平。
3、要積極配合公、檢、法等部門依法打擊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執行的嚴肅性;同時,要與政法各部門密切配合,搞好綜合治理工作,以防止或減少這方面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兄缺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4、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海關保護和司法保護三個方面互相滲透、互相配合,形成社會綜合治理的立體防線,可見,中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然而,為了適應"入世"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我們的企業需要能夠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從而贏得更多的主動。
一、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色的「雙軌制」的體現,因為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司法途徑。
(一)行政保護措施的實施機關
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我國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都對行政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做了規定。
專利方面,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局)以及各地方的知識產權局是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機關。商標方面,商標管理實行中央統一注冊,地方分級管理的原則,從中央到省、市、地、縣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設有商標管理機構。
著作權方面,我國政府專門成立了國家版權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
(二)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措施
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行政機關也可以依職權進行查處。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在查處過程中對侵權物品進行查封和扣押,可以採取責令停止侵權、罰款、登記封存或暫扣措施、展覽會(交易會)執法、行政調解、行政處罰等多種保護措施。
這些措施主要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一些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中體現。
二、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措施可以分為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兩類。
主動保護是指海關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對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進出口貨物進行扣留的保護模式。主動保護是依職權的保護,但這種保護的范圍僅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
被動保護,也稱依申請保護,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保護模式。被動保護模式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第十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一)的規定。
三、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出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
(4)廣東首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論壇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
知識產權保護指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
具體體現為:阻止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阻止和打擊商標侵權、專利侵權,阻止和打擊著作權侵權、版權侵權等。
作為電子文檔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包括文檔、設計圖紙、圖像、音頻和視頻等等。
僅僅依靠上述行政手段是非常不完善、不系統的。
為廣大用戶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
監控常用的應用軟體
常用的如MS Offices、PDF、AutoCAD、等辦公設計應用軟體;用戶只需在IPPS環境內添加所要監控的程序,就可以按習慣的應用程序使用方式完成設計、瀏覽文件信息。信息文件的加解密操作對於使用者來說是透明的。
自動加解密技術
動態加解密即IPPS環境內,用戶寫文件時系統會自動加密並存儲為密文;讀文件時系統自動解密文件以明文的形式打開;
中間的加解密過程是由讀、寫的I/O操作驅動,對於使用者來說是完全透明的;避免了由於主動加密而可能引發的一系列安全隱患(如:作者忘記了加密信息文件,或者作者本身就是一個不安全因素)。
防止文件信息泄漏
用戶端硬碟保存的都是密文,通過USB盤拷貝、網路傳輸到外部等泄露出去的任何重要信息文檔都為密文,只有在IPPS環境中才能看到明文.同時禁止拷屏、列印、透明安全環境內外之間的復制、粘貼、拷貝、導入、導出、內部通信等操作,嚴防用戶端的主動信息泄露。
對於非法流傳到外部的文件,由於外部PC 機沒有授權登錄認證,無法獲得加解密策略的內容,無法獲得加密密鑰,也就根本無法打開已被加密文件。防止所有文件通過人為或外圍設備信息泄漏
事故追查和取證
專門日誌審計管理軟體詳細記錄了所有用戶、任意時間、指定應用操作(讀、寫、刪除、改等)的詳細信息;並自動生成各類報表,方便日誌查閱和集中管理以及事後審計和追究泄密責任;有聲音、郵件等多種報警機制供用戶選擇。
5、知識產權演講稿
知識產權演講稿
各位朋友:
今天新聞發布會的主要內容有二:一是通報我國法院200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情況;二是通報我國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要措施。
一、我國法院200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情況。
2005年,在最高法院監督指導下,全國地方各級法院普遍加強了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充分發揮了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的職能作用,依法及時受理涉及知識產權的訴求,努力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和辦案的效率,依法及時嚴懲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加重了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而全面加強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促進了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推動了我國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完善,全社會自覺尊重和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環境和社會環境都有了進一步的改善。
(一)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
2005年,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及時受理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依法嚴厲懲打擊了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的犯罪活動,切實加大了我國對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力度。
去年,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案件3567件,同比上升28.36%。其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524件,上升35.40%;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1117件,上升16.48%;非法經營犯罪案件1926件,上升34.40%。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共審結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的犯罪案件3529件,同比上升28.28%。
去年,在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審結的涉及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中,作出有罪判決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都有較大幅度的上升。全國地方各級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共判處5336人,上升30.66%。其中,有罪判決5319人,佔99.68%;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2963人,佔55.53%,上升23.90%。在已經審結的案件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505件,生效判決人數741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1121件,生效判決人數1942人;非法經營犯罪案件1903件,生效判決人數2653人。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
2005 年,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及時受理各類涉及知識產權的訴求,並且努力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和辦案效率,通過嚴格依法判令侵權人和違約方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依法對侵權人予以民事制裁、依法採取訴前禁令等訴訟措施,加強了對權利人和非違約方的司法救濟,進一步加大了對知識產權民事司法保護的力度。
去年,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共受理包括不正當競爭在內的一審、二審和再審的知識產權案件16583件,同比上升20.66%;審結16453件,同比上升29.60%。新收一審案件13424件,上升26%。其中,著作權案件6096件,上升42.96%;專利權案件2947件,上升15.61%;商標權案件1782件,上升34.49%;不正當競爭案件1303件,下降2.10%;技術合同案件636件,上升0.95%;植物新品種權案件156件,下降10.26%;其他知識產權案件504件,上升31.59%。審結一審案件13393件,上升38.04%,結案訴訟標的總金額26.12億元,案均19.5萬元。新收二審案件3114件,上升2.40%;審結3016件,上升3.04%。新收再審案件45件,審結44件。
去年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侵權和權屬案件比例較高,佔2005年新收一審案件的89.02%。二是此類案件地區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廣東、北京、江蘇、浙江、山東、上海等經濟文化發達地區。2005年,這六省市受理的此類一審案件佔全國的65.38%。三是調解結案率較高,各級法院在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普遍注重並加強了訴訟調解工作,經過調解達成協議或者作撤訴處理的一審案件7247件,佔一審結案總數的54.%。四是法院裁判確定的賠償數額有所提高,適用賠償辦法確定賠償額的案件明顯增加,並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適用了最高法定賠償額,加重了知識產權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要措施
2005年以來,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認真履行審判職責,採取各種可行的措施,切實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全面提升了我國法院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水平。這些措施主要有:
(一)配合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建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大要案督辦制度。2005年5月,最高法院發出《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為重點,堅決、及時地依法從嚴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要充分發揮法院民商事審判的職能作用,嚴格侵權人的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違法行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涉嫌經濟犯罪的,要及時將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最近,最高法院又發出《關於加強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各級法院將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大要案督辦制度,對破獲的大要案逐件進行登記、跟蹤、督促,以使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受到應得的懲罰和制裁,堅決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
(二)加強司法解釋工作,不斷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訴訟制度。最高法院根據知識產權審判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加強了對涉及知識產權審判相關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工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知識產權的訴訟制度,全面提升了我國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水平。2005年10月,最高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復》,進一步明確了涉及錄音錄像製品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准,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力度。另外,最高法院針對知識產權民事審判中存在的一些較為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草擬了涉及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侵權、知識產權權利沖突、音樂電視等問題的4個司法解釋稿,並於2005年11月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前,徵求意見的工作已經結束,最高法院正在組織力量對有關修改意見進行匯總和整理,並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上述司法解釋稿進行修改完善,爭取盡快公布實施。
(三)依法採取訴訟措施,防止權利人損失的擴大。全國地方各級法院高度重視並依法適用訴前臨時措施和訴中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訴訟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以有效防止權利人損失的擴大。據統計,自三部主要知識產權法律修訂以來至2005年10月,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訴前禁令案件301件,審結299件,在申請人堅持申請的案件中,實際裁定支持率達到88.06%;共受理訴前證據保全案件470件,審結445件,在申請人堅持申請的案件中,實際裁定支持率達到95.02%;共受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147件,審結142件,在申請人堅持申請的案件中,實際裁定支持率達到96.64%。
(四)認真履行司法復審職能,依法加強對知識產權行政行為的監督。全國地方各級法院認真履行對涉及專利、商標等授權案件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的司法復審職能,依法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2005年,全國地方各級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行政案件575件,同比上升9.32%;審結576件,同比上升4.92%。其中,新收專利案件335件,下降11.14%;商標案件209件,上升48.23%;著作權案件31件,上升287.50%。在專利和商標行政案件中,主要是以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為被告的案件。
(五)依法認定馳名商標,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全國地方各級法院依法加強了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切實保護了中外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和根據案件需要認定的原則,至2005年10月,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共認定了72件馳名商標。其中,2005年1-10月認定的42件中,9件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是外國人。這次新聞發布會,我們已經將這72件馳名商標的案件情況提供給了各位記者朋友。
(六)及時調整受訴法院,合理配置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資源。為及時依法受理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提高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效率,最高法院根據各地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實際情況,去年以來又指定了福建泉州、浙江金華、江蘇南通和湖南株洲4個中級法院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指定甘肅酒泉、武威、張掖3個中級法院作為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截至目前,全國具有專利、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一審案件管轄權的中級法院分別達到52個、37個和43個。最高法院還批准了一些大城市的部分基層法院受理除專利、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以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有15個基層法院取得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最高法院對受理知識產權法院所做出的這些調整,優化了我國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資源的配置,對提高案件的質量和辦案效率,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都將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七)強化專業培訓,努力提高整體業務水平。2005年,最高法院在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了兩期知識產權審判培訓班,共有250名地方法院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接受了培訓;許多高級法院也舉辦了類似的培訓班或專題研討班,到目前為止全國的知識產權法官普遍受到了一次輪訓。通過培訓,全國各級法院知識產權法官的法律水平和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水平都有了明顯的提高。2006年,最高法院還將採取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對知識產權法官的培訓力度。今年3月21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審判庭將在廈門與歐盟合作舉辦—「中歐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研討會暨高層論壇」。這些培訓和研討,對提高知識產權法官的業務素質,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八)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努力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完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根本出路在於改革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改善國家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正在開展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的完善」為題的專項調研。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將以實現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法院審理、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序、保證執法統一為目標,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組織基礎和理順程序運作機制的科學對策,並將努力推動調研成果的轉化和實施。
(九)積極採取各種可行措施,進一步增強我國法院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透明度。最近,最高法院下發了《關於做好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上網准備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條件的高級法院逐步實現轄區內知識產權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公開,進一步增加我國法院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透明度;同時,也向社會進行知識產權法制的宣傳,以提高全社會保護知識產權的自覺性。今天,我在這里向我們各位記者朋友宣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網知識產權裁判文書專欄今天正式開通,歡迎我們各位記者朋友和社會各界人士登陸訪問。去年,最高法院公布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十個典型案例,近期還將再公布十個有關保護產權的典型案例,以向社會全面反映我國法院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情況。同時,我們還將利用多種渠道積極引導輿論,營造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環境和社會環境。最高法院還決定,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審判庭和地方相關法院專門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審判庭,可以同時使用「知識產權審判庭」的稱謂。
藉此機會,我還要向大家通報一個重要的消息,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級法院將建立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向社會發布最高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並回答社會關注的一些重要問題,進一步體現我國的司法透明度。
各位記者朋友:我國法院將更加充分地發揮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我國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義務,全面提升我國法院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水平,以促進我國創新型國家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統一開放、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謝謝大家。
6、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百度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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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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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稱。
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律制度,
專利權法律制度;
版權法律制度;
商標權法律制度;
商號權法律制度;
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等。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工業產權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主要類型:
1、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2、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3、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著作權(版權)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著作權: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編輯本段]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版權的的獲得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
1、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2、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3、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4、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5、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6、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注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蘭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編輯本段]作用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編輯本段]歷史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關於知識產權,有不少問題有待研究。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編輯本段]范圍不斷擴展
知識產權是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不僅使知識產權傳統權利類型的內涵不斷豐富,而且使知識產權的外延不斷拓展。根據TRIPs協定、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公約和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國內立法,知識產權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編輯本段]相關小知識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的總部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日 4.26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年:今天創造未來
2002年:鼓勵創新
2003年: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2004年:鼓勵創造
2005年:思考、想像、創造
2006年:知識產權——始於構思
2007年:鼓勵創新
2008年:尊重知識產權和贊美創新
2009年:文化、戰略、發展
2010年:創新——將全世界聯系在一起
從創新和擁有知識產權的關系看,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自主創新獲得知識產權;
二是聯合創新(即技術創新體系中的產學研相結合)取得知識產權;
三是直接引進知識產權。
[編輯本段]中國知識產權保護
大事記(1978-2005年)
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它的第90個成員國
1982年、1984年、1986年、1990年、1993年,我國商標法、專利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先後頒布施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逐步建立。
1978年、1980年、1985年,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先後成立,中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與執法體系漸趨完善。
1993年、1994年,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華商標協會相繼成立,知識產權行業協會組織逐步走向完善。
1994年6月1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首次發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詳細闡述了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7月5日,國務院作出《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與1995年2月26日,中美兩國政府兩次簽訂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2003年起,中美雙方每年舉行一次知識產權圓桌會議,就有關知識產權問題達成廣泛共識。
1992年,《專利代理條例》頒布實施,同年開始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2000年9月16日,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在北京、廣州、成都、西安、沈陽、杭州六考區同時舉行,這是首次面向全社會的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1996年9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成為第一個地方專利保護方面的法規。隨後,四川、湖北、山東、遼寧、安徽、山西、浙江、廣西、河南、福建以及廈門等地相繼頒布實施專利保護條例。
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自1981年開始受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以來,中國法院不斷拓寬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相繼開展了著作權、商標、專利、不正當競爭、計算機軟體、相物新品種等各類知識產權案件。
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始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項下的義務。這是標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國際接軌的兩座里程碑。此外,多年來,中國還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專利合作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10多個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或議定書。
2001年7月1日施行 經過第二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3年5月22日《人民日報》13版刊登言:「為改變國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積極實施一個名為『專利戰略推進工程'的項目,希望以此引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重視知識產權保護」。
2004年8月,由吳儀副總理任組長的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成立,大力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統籌協調。工作組成立後,在全國范圍內部署為期一年半的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開展每年一屆的"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建立了與外商投資企業定期溝通協調機制,舉辦"省部級領導幹部保護知識產權專題研討班",全面提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相關立法
(1)、專利法。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專利制度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
(2)、商標法。我國商標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進行了修正,擴大了商標的保護范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注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3)、著作權法。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進行了修正。
(4)、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實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5)、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中國知識產權執法地圖
法院、檢察院、公安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文化局、新聞出版局、版權局
農業部、林業部
海關
質監局、信息產業部、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
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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