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公平原則植物侵權
1、侵權責任法的原則
法律主觀:侵權責任法已失效,在我國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的三原則如下: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渣宴枝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其中,過錯責任原則分為一般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如敏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祥尺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責任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責任認定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這個行為是極其危險的,在高空中,因為高度的原因,一個物體落下,質量會瞬間增大非常多倍,如果砸到人體,那麼是會造成很嚴重的傷害的。高空墜物如果將當事人砸成了植物人。 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就是俗稱的「高空墜物連坐法」。考察世界各國法律,可知無論是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衣索比亞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類似法條或判例,世界范圍內只在智利 民法典 里發現相似規定。 也有法律學者指出,第87條可追溯到古羅馬法中「倒潑和投擲的責任」條款,然而細究即可知,古羅馬時代的住宅是單獨的,由住戶承擔責任仍屬於侵權人可確定的情況。 所以,我國的這條法律規定堪稱罕見。實際上,著名民法專家、《侵權責任法》立法參與者梁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極大的創造,本法對適應中國社會的國情來說,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來說,都是有創造性的」、「第87條是中國 侵權法 對傳統侵權法極大的創造性發展」。 如此「特色」立法,目的為了救濟和預防 既然是創造性立法,那麼面臨爭議就是難免的。在《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實施之前,法院對於這樣的案件怎麼判是不明確的,出現了嚴重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不但不同法院意見對立,而且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意見對立、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意見對立。 這種對立自然也會體現到《侵權責任法》的立法中,最後還是贊成「連坐」的意見佔了上風。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濟——「有個別學者反對第87條,例如著名的侵權法專家張新寶教授就反對,說什麼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別人向下丟煙灰缸,為什麼卻讓我承擔責任? 我們的學者在從事法學研究的時候,在為國家的立法出謀獻策的時候,一定不要考慮到個人的利益,你要考慮到社會的正義。你說一個人在外面走,上面掉個煙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麼辦?他的父母怎麼辦?他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被砸死了,情況多麼悲慘,你為什麼不考慮?你分擔一下損失,這有什麼問題?」。其次是預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條文,它可以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權法公布以後,那些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每一個樓層都要貼那個告示,來提醒住戶自己並教育孩子不要丟煙灰缸,不要丟啤酒瓶」。 此外,《侵權責任法》的起草者如王利明、楊立新等專家也持類似看法。而本次成都高空墜物案的判決,法院明言就是為了救濟和預防——「拋擲物致人損害的糾紛中,建築物使用人不是實際侵權人,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於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築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高空墜物的責任人是非常難認定的,我國立法也考慮到這樣的原因,所以在立法上做出了規定,高空墜物的行為中,涉及到的建築物的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責任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和案件是沒有過錯的,那麼就可以免除責任。
3、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侵權責任法公平責任
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關於公平責任主要規定在見義勇為受益人責任、緊急避險的避險人責任、不明拋擲物或者墜落物致人損害的業主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時致人損害責任中。受害人可以要求以上主體承擔公平責任,適當補償其所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5、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 的原則有哪些 一、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 侵權行為 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作出行為的一種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結果,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 ,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即使能證明損害結果是由於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仍應承擔 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不能隨意運用,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實行無 過錯責任 的原則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主要的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 環境污染 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者不需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不適用前兩種原則的情況,即當事人都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總之觸犯了侵權責任法的任何一條都是需要為其行為買單的。其中這個犯錯,有主觀上的,也有客觀上的,具體的處罰根據事情情節的嚴重性來判斷。情節比較輕的情況下,一般都是以教育為主,處罰違法,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侵權責任法的衡平原則
公平責任又叫衡平責任,所謂衡平責任原則,是指侵權人和被侵權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回事實已經發生答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標准,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如果理解所謂的衡平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是「分擔損失」而非「分擔民事責任」,立法者在此處確立的是損失分擔的規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在否定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存在的,而作為否定過錯歸責的「公平責任」恰恰是不公平的。要求行為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所謂「公平責任」,實質上是將無過錯責任一般化,這就在根本上否定了過錯責任原則。但侵權責任法對公平責任的規定亦有其積極意義,它能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缺乏明確的侵權責任人時),同時能夠及時解決損害賠償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