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1、什麼是著作權的鄰接權
一、什麼是著作權的鄰接權
1、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的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的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2、法律依據:《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權登記的基本信息。
二、一般鄰接權是什麼意思
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中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2、著作權和鄰接權
著作權 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因為它與著作權緊密相連,故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著作權和鄰接權一樣同屬於 知識產權 的范疇,兩者關系密切,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即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製作者以及廣播電視組織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護的客體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客體是用以傳播的作品
3、鄰接權與著作權有哪些區別
鄰接權與著作權有哪些區別
法律分析:
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螞橋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即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製作者以及廣播電視組織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的客體不同。前者體現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體現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而鄰接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等。
4、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而鄰接權的獲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5、保護期限不同。著作權保護期限除了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永遠歸作者所有以外,其餘權利保護期限的計算兼採用死亡起演算法和發行起演算法。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脊物返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櫻飢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4、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定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5、著作權及鄰接權
著作權 和鄰接權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以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加工後的作品。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以上就是對著作權及鄰接權有什麼不同的回答。
6、鄰接權和著作權的關系
法律分析: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鄰接權和著作權的關系如下:
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鄰接權中除了表演者權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則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鄰接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權人的制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7、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以下四種蘆洞,即:
1、 出版者權;
2、 表演者權;
3、 錄制者權;
4、 廣播電視組織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拿嘩御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消岩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8、著作權的鄰接權
法律分析:鄰接權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一般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出版活動、表演活動、錄音錄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9、鄰接權和著作權的關系
法律主觀:從概念可以看出,鄰接權是從 著作權 派生出來的權利,沒有著作權就沒有鄰接權。相反,沒有鄰接權,著作權的傳播和發展就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見,二者緊密相連、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發展。著作權是鄰接權產生的前提與基礎,而鄰接權的產生又完善和發展了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將自己作品許可給他人通過創造性勞動產生鄰接權。鄰接權權利人行使鄰接權時,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以上就是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的說明,望採納。
法律客觀:《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碰培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笑源唯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裂棗,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10、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
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的具體內容如下:發行權、復制權、獲得收益的權利等出版者對其出版圖書和期刊享有的權利,以及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