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起訴部分侵權人追加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原表述為「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如乎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原表述為「其他組織」】。
第二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渣握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皮念民法院應予支持。
2、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嗎?
嚴某在工地上受傷,以僱傭關系為由將郭某訴至法院,要求其作為僱主承擔賠償責任雹沖。訴訟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將工地承包給李某,是李某僱傭了嚴某,要求追加李某為共同被告。對應否依被告郭某申請再追加李某為共同被告,有觀點認為:被告無權再申請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起訴時沒有把李某列為被告,視為其放棄對李某的起訴,故不能再將李某列為本案被告。筆者認為:被告可以源答殲申請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1.不違反程序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舉譽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據此,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有兩種途徑:一是依職權追加;二是依當事人申請追加。2.程序上的追加不影響原告實體上的處分權。雖然原告沒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對追加進來的被告,原告也可以放棄對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訴訟請求。3.原告的處分權受法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依此,如果原告放棄對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訴訟請求,而法院查明該追加的被告承擔部分責任,則原告不能將責任份額加於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權申請追加被告。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曾春紅
3、共同侵權人只起訴其中一人
法律分析:可先起訴其中一人,後期追加被告,讓侍拍過錯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族畢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老穗羨人作為共同被告。
4、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鄭碧、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
_人身損害賠償通常的途徑:
1、協商;
2、調解
3、訴訟方式。
法律依橘叢廳據:
_《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_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圓隱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5、追加連帶責任人對案情的影響
司法實踐中,被告為減輕自己的責任以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被告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屢見不鮮。由於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對追加被告的審查、期限等有關規定尚不完善,在原告沒有申請追加被告的情況下,被告是否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問題有著一定的爭議,司法實踐中大部分認為被告追加被告違反了原告的處分權,但做手亂是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仍有例外的情形。那麼被告追加被告在何種情形下,有可能被法院支持呢?
筆者對通過審判案例的分析,發現被告追加被告的情形主要發生在侵權責任糾紛與合同糾紛兩種法律糾紛中。而法官同意被告追加被告主要存在於侵權責任糾紛中。究其原因是因為侵權責任糾紛中,有許多案件都是必要共同訴訟,即使原告放棄了對部分共同侵權責任人追究責任,僅僅起訴其他的共同侵權人,但是如果不追加原告已放棄追究責任的那部分侵權人參與到訴訟中,一方面導致無法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判斷原告要求賠償的被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而合同糾紛因為合同相對性的約束,各個法律關系往往不能合並處理,所以被告追加被告的可行性也較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薯喊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也可以看出在共同侵權責任糾紛中即使原告不追加共同侵權人,法純檔院也會主動追加,在這個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了追加被告的請求,人民法院將會支持該請求。下面筆者通過一實際案例來說明。
6、原告只起訴部分借款人法院要追加被告嗎
要。對於共寬芹同債務人為兩人以上叢衡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滲巧做法院應當追加其餘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
7、最高法如何界定醫院搶救危重病患親屬不簽字中的責任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3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解釋》共二十六條,分為適用范圍、當事人主體睜稿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鑒定程序、責任承擔、附則等六部分,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界定了《解釋》的適用范圍,即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同時明確將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圍,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醫療美容責任糾紛提供基本遵循。
二是明確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所涉及到的舉證證明規則。《解釋》以構建和維護和諧醫患關系為出發點,明確了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三是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存在數個侵權人時的當事人確定及追加規則,明確了患者僅起訴部分侵權人時,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四是基於醫療損害鑒定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處理的重要性,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意見公信力不足、鑒定人出庭難等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醫療損害鑒定的程序啟動、鑒定意見的採信、鑒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等問題作了規定。
五是對醫療損害責任承擔規則作了規定,明確了多個醫療機構造成患者同一損害的責任形態、醫務人員外出會診責任、醫療產品責任及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醫療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等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較為關注問題的法律適用規則。
《解釋》對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兆兆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作出細化規定的基礎上,本著鼓勵和維護醫療機構在患者處於緊急情況下積極施救的價值導向,規定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解釋》,旨在積極回應社會各方關切,統一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標准,切實解決審判實踐中各方反應較為突出的醫療損害責任舉證難、鑒定難、責任認定難等難悉猜孝點、爭點問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指引醫患雙方規范各自行為,健全醫療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促進衛生與健康事業的法治化治理與發展,為增進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8、二侵權人侵害被侵權人財產,被侵權人只起訴其中一個侵權人,如何處理?
侵權人侵害被侵權人財產,被侵權人鬧賣只起訴其中一個侵權人擾彎中,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追加另一個侵權人為共同被告。
如果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均不申請追加另一個侵權人,法院應當向被侵權人釋明,判決時會考慮減輕被緩山起訴的侵權人的責任。
9、法院什麼情況下,主動追加共同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回於法律賦予原告選答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9)僅起訴部分侵權人追加擴展資料: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實施行為致被害人損傷,有的雖然前往犯罪現場卻未實施直接導致被害人損傷的行為或者雖然實施了行為但其所實施的行為明顯不足以導致被害人損傷,還有的並沒有前往犯罪現場但卻通風報信、出謀劃策、提供作案工具等。
只要他們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存在某種因果關系,而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均應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由於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責任能力與其在民事上的責任能力的年齡界限並不一致,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應參照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的界限來認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他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義務主體,即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