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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證據

發布時間: 2023-05-25 05:29:43

1、侵權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哪些材料可以作為侵權的證據?

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體,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那麼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1)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2)被告軟體的的程序和文檔;(3)原告軟體和被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後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體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體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上述程序和文檔,主要是指相應軟體的源程序和與源程序開發有關的開發文檔;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體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體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體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體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體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體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3、人身損害侵權如何舉證

法律分析: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什麼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證明材料。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葯單據、包括醫葯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鑒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起訴侵權要什麼證據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那麼,作為原告,侵權案應提供哪些證據呢?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答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權利證據
      1、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單位的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一定意義上來說,專利登記薄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因為專利證書記載的是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在授權之後,專利的權屬狀況可能會發生改變,如專利權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在專利證書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卻會在專利登記薄副本上反映出來,但在實務中一些專利權人卻沒有提供,一些司法機關對此也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5、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其實這一證據在提供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為在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最底行會註明「該專利年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務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目的在於說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持續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的繳費實務中,即使專利已被宣告無效,或因沒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後,繳納專利費也是可以進行的,從而取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通過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如此以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就顯得極其重要了。筆者認為之所以在實務中出現用專利年費收據來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影響,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這里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是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之一,卻並未提及專利登記薄副本,不能不說是一個瑕疵。
      6、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因此在該司法解釋出台後,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時,若沒有提供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法院拒絕受理。但此種做法明顯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隨後最高法院在答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中明確表示,出具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並不是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但若不提供檢索報告,被告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如無其他可以不終止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該中止訴訟。筆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在立案時,立案庭的法官認為筆者沒有提供涉案專利的檢索報告和專利年費的繳費收據,而擬不予受理。經過筆者與該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溝通,根據前述的規定,知識產權庭的法官給立案庭去電話,案件才得以受理。不過被告很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審理了。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最好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的檢索報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審理。
二、侵權證據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侵權行為後,通常會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並記載在公證書中。另外順便提及一下,在選擇公證機關時,也應有所考慮,如在省會城市,可以選擇省公證處,而不要選擇區公證處,一則可能區公證區缺乏經驗,二則可能區公證處出於地方保護或者擔心受到打擊報復,而以各種理由推託。筆者曾在天津市和鄭州市兩個城市申請公證時就碰到這樣的問題,區公證處推託不予受理,不過天津市公證處和河南省公證處卻及時的受理了公證申請,並高效的作出了證據保全公證。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並拍照。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
三、損失證據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現在司法實務中,提供損失證據的案件較少,客觀原因是此類證據舉證難度較大,舉證成本較高。因此出現大量的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在國內一專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業,通常會與其業務單位簽訂名義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付款和繳稅憑證,但被許可方實際並未生產專利產品。此種情形下,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不應作為賠償的參照依據。因為此時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已不能客觀反映專利的市場價值。
      2、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賠償的數額確定除參照前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外,還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賠償。在原告主張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應提供自己單位產品獲利情況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或者被告製造的侵權產品的數量,兩者相乘之積就是原告的損失數額的依據;在原告主張以被告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時,原告通常要申請法院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冊,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後,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從而明確被告賠償的依據。最後在法定賠償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證明被告侵權情節及專利產品市場價值的輔助證據,作為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的參照因素。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麼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5、認定侵權行為的證據可以有哪些?

侵權事實的相關證據:文字或音像產品的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的載體;口頭形式侵權的,提供證人證言;其他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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